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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党章》、《廉政准则》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岗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和公司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及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讲话、文件及法规、条例,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在抓好学习教育之外,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按照《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总公司党委建立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三项监督制度》,认真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汇报廉洁自律情况、职代会上报告廉洁自律情况和年底向上级纪委报告廉洁自律情况等“三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开展执法效能监察三项重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党政主管同为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项目经理、工会主席:对全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负责提出对本级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项目党委副书记:对分管的党委组织、宣传、团委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委工作部正职领导人员和团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项目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当好党政主要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全面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认真抓好上级及本级党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分管的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纪委各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基层单位廉政督查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分管指定区域生产经营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区域、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区域、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项目总工程师:对副总工程师和分管的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副总工程师和上述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项目会计师:对财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七)项目经济师:对分管的生产经营、成本管理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八)项目工会主席:对副主席和分管的工会办公室、女工生保科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副主席和上述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九)项目廉政督查员:协助党政主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当好党政主管的参谋和助手,全面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反违纪苗头,及时向公司纪委反映。协助公司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工作。
(十)项目党委副书记:协助党政主管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副经理:分管工程管理、安全质量、设备物资等部门的副经理,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指定区域生产经营工作的副经理,对分管有关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该地区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各队队长:对各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属干部职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十三)物业党政主管: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属干部职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对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和公司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由党委组成的综合考核组或纪委实施。对分公司所属项目部、架子队和公司机关各部门的检查考核,由分公司党委和公司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考核的对象是分公司、直管项目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政正职、廉政督查员。分公司考核的对象是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项目经理、书记、队长。公司机关考核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各部、科、室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被考核单位党委在落实责任制方面的组织、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好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就、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条 检查考核坚持单位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单位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5日前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条 考核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方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客观真实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向党委、行政汇报,记入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奖励、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给企业资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独断,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选拔任用干部,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或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分别由党政组织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撤销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不够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依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资信影响的,除追究党政主管领导责任外,要对该班子通报批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扣减班子主管和相关成员当年兑现奖的10%;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该班子当年评选好四好班子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良好单位资格。
(二)直接责任范围内人员因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以下处分的,责任人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深刻检查;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或法律制裁的,扣罚责任人2000元,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直接责任范围内当年出现三人以上违纪受到法纪惩处的,扣罚责任人3000元,并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责任奖罚
第十三条 经过责任制年中抽查、年度考核和档次认定,对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廉政督查员和党政主管同奖同罚。其奖罚标准如下: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年终考核验收总评在90分以上的,可列入年度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各2000元;总评在80分—90分的,可推荐参加公司“四好班子”的评选;总评在60分—80分的,不奖不罚;总评在6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及制定改进措施,并处罚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各2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本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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