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最新)

时间:24-03-06 网友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教育和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台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和共建工作,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增添和改善卫生设施,保证公共厕所、垃圾箱、道路、下水道、窨井等各项基础卫生设施的建造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实行卫生划区包干责任制,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要保证责任区环境整洁,绿化完好,车辆停放整齐。

  6、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无乱堆放、无占道经营,环境整洁,绿化完好。

  7、实行周末卫生劳动日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卫生检查,并评出优胜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全年保持卫生先进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将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实行卫生考核奖惩制度。单位将员工履行卫生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评为爱国卫生先进个人或卫生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或奖励。不认真执行单位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卫生责任区保洁不达标的员工,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履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责任,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制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明确领导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2、设立固定性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安排卫生报刊阅览室或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画廊,订阅卫生报刊等健康教育资料,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3、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工作场所、会议室贴禁烟标志,明确专兼职人员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劝阻吸烟。

  4、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健康教育和环保教育;对接触有毒有害物体的工人进行的职业卫生教育;对女职工进行妇女保健教育。三种教育普及率分别达95%以上。

  5、单位职工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率100%(含上列三种方式进行的教育)。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

  6、安排能够满足本单位员工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保健需求的工作经费。

  7、完善各项健康教育工作资料。

  除四害工作制度

  1、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除四害活动,与社区签订除四害任务书。

  2、明确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每年冬春开展灭鼠突击活动,夏秋季节开展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3、及时疏通下水道,清除闲置积水、暴露垃圾等四害孳生繁殖场所。

  4、在食堂、仓库等部位配置纱门、纱窗、防鼠网、鼠笼、鼠夹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

  5、及时向社区或市爱卫办反馈四害孳生情况。

  6、安排能够满足本单位除四害需要的工作经费。

  卫生保洁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和划定的卫生包干责任区达到以下要求:

  1、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厕所水冲式,保持无蝇无蛆无臭;垃圾袋装收集,密闭贮存,日产日清;下水道畅通,窨井口有防鼠网;办公场所及公用通道有数量足够、整洁卫生的痰盂、纸篓和废物箱,并每天清理保洁。

  2、室外环境整洁卫生。办公室、会议室、仓库、贮藏室、教室、车间等场所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四壁、顶棚、门窗干净无积尘、蛛网;室外无暴露垃圾、无积水、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办公室、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公用茶具消毒设施完备(用一次性水杯不必配消毒设施)。

  3、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破损、无积水、无存水容器,院无违章建筑,各类车辆排放整齐。

  4、绿化、美化好,见缝插绿,无裸露泥地。

  5、“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专人负责。三包围地面清洁,门面、围墙、电线杆整洁,无乱画乱贴,果壳箱、下水道沟眼周围清洁,无污水。无店外店,无乱搭建、乱堆放,无乱设摊点,无乱停车辆。绿地、绿岛清洁,绿化及设施无损。

  6、“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控制吸烟工作制度

  1、有领导分管控制吸烟工作,有专人负责劝阻吸烟。

  2、领导及全体员工不在工作场所吸烟,不互相敬烟。

  3、工作场所及会议室不摆放烟灰缸,单位处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4、经常性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全体员工知晓烟草对个人健康的危害、知晓二手烟对他人健康的危害,自觉养成不吸烟、不敬烟的良好习惯。

  5、根据控烟情况对员工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无烟机关参考标准

  1、所有室场所应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2、有符合全面无烟环境创建原则的控烟制度和有效的实施措施;

  3、室场所无吸烟区域、吸烟室及吸烟工具;

  4、机关入口处有明确的提示进入无烟办公楼的标识,机关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有配合无烟环境创建的宣传;

  5、设有控烟监督员,对机关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6、设置室外吸烟区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吸烟区的设置应远离人群密集和必经通道,远离建筑通风处,有盛放烟蒂的器具、醒目的标识和/或指引牌。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

  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 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 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 制定校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容:

  (1)学生禁止吸烟;

  (2)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吸烟;

  (3)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明确相关控烟人员的职责;

  (4)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1 校园(包括建筑物,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无烟蒂、无吸烟者。

  2 校园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 校园不设置吸烟点,不摆放烟具。

  4 校园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5 校园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 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2 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3 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 掌握师生员工吸烟动态,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 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2 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吸烟者进行劝阻。

  3 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省爱国卫生

  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质量,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容,是把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为广大职工提供清洁、优美、整齐、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城乡社会卫生整体水平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是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省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参照前款规定,负责本地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爱卫组织和管理网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在环境综合整治、健康教育宣传、除害防病、改水改厕和参与当地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道路、下水等基础设施完好,环卫设施符合要求,公厕、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卫生保洁落实到位。

  (三)室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条理有序,空气流通清新,设施配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四)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各项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围。

  (五)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工艺流程、从业人员等符合卫生要求。

  (六)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连续两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等卫生安全事故发生,未受过各级爱卫会整改通报及相关委员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因卫生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

  (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参加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的,需连续二年保持省辖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方有参评资格。

  第七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受理等事项,由省爱卫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可根据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第九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单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明查与暗访、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以维护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声誉和示作用。

  第十条

  全省各行政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单位,驻地各部队,各类学校、医院、景区(点)、宾馆(饭店),各机场、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凡符合评选条件者,可向所辖地爱卫会提出参评等级申请,并经所在地爱卫会审核推荐,填写统一的《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报上级爱卫会。

  第十二条

  省爱卫会负责对申报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最终审核,验收合格者由省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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