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

时间:24-03-05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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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等作出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奖惩,不包括上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奖惩。

第二章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公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在条件具备时,以安全标准化的年度评估代替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公司负责考核各事业部、权属单位(合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积极落实和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指标考核:公司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领导带班值班、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分包管理、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安措费的管理、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车间)人的行为、物的状态、设施设备及环境状况等。

(5)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监护、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检测等工作履职情况。

(6)公司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2、考核方式及等次评定。

(1)考核采用千分制:700分以下(含700分)为不合格单位;701分至800分为基本合格单位(含800分);801分至900分(含900分)为合格单位;901分以上至950分(含950分)为良好单位;95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2)当年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上级通报表扬或其它形式奖励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工作经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

(3)若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受到上级安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制定整改计划、整治措施不落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以及未按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履职情况报告的,视为放弃参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直接定格为不合格单位。

(4)年度考核评比按公司当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执行。

第六条 安全标准化评估。根据安全评估得分,每个评估对象分别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评估得分≥900分;B级企业:800≤评估得分<900分;C级企业:600≤评估得分<800分;D级企业:评估得分<600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25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履职情况和安全标准化评估自评报告。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与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返还挂钩;安全标准化评估结果与先进单位评选挂钩。

(四)安全生产享有一票否决权,凡是年终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或是安全标准化评估结果为D级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各类先进和表彰项目评比,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第八条 公司根据考核年度内不同阶段的专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

第九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员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生产、交通(设备)、火灾爆炸、职业危害、环境破坏等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受到处罚的费用,交纳标准不低于3000元。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一)风险抵押金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交到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在财务部门报销和向所属单位、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单位,除返还当年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公司另按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130%给予奖励;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单位,返还当年风险抵押金,公司奖励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单位,公司返还当年风险抵押金;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单位,扣除当年风险抵押金60%,返还40%;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单位,全额扣除当年风险抵押金。

(二)因发生事故等原因受到公司安全生产的处罚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扣减的风险抵押金不重复计算扣罚额。受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其被处罚的金额小于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充抵风险抵押金,受处罚的金额大于风险抵押金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全额补交。

(三)若在上一年度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两起以上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范围及项目

(一)奖励范围:在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各项活动考评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表彰奖励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评选并表彰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评选),奖励名额一般控制在10个、15个以内。

(一)先进集体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所属的分子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均可申报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责任单位申报条件:安全标准化年度评估结果达到B级或A级;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所在地政府、行业监管机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2、分子公司申报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公司和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地方政府、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公司及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被评为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3、车间(部门)、班组申报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有特色,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未受到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被评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

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工作突出;

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

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

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先参评。

(三)各责任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上报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

(一)公司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奖牌、证书。

(二)先进集体奖励:奖励责任单位3000元-5000元。

(三)先进个人奖励:由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第十五条 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表彰的,对单位奖励10000元,对个人奖励1000元;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表彰的,对单位奖励20000元,对个人奖励1500元。若上级已经奖励的,公司不再奖励,差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补齐。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个人,由责任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一)在劳动保护方面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二)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抢险救灾,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五)在日常安全生产中,大胆抵制和制止“三违”,避免发生事故的;

(六)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非责任事故可不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各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严于本奖惩办法的,从其规定。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和处罚范围

(一)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未遂事故;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的;

(三)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

(四)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

(五)“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

(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七)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不合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要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降薪、减薪、扣减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施罚款;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对其领导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亡人事故处罚:

1、一次轻伤2人或急性中毒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

2、一次重伤1人的,以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6000元;

4、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上1-3条所处的罚金应综合考虑事故性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等确定;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5、考核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比照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处罚。

(二)责任单位若在考核年度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除依据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处罚外,公司另对肇事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绩效薪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绩效薪的15%,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年绩效薪5%;

2、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全年绩效薪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绩效薪40%;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年绩效薪15%;

3、责任单位领导人员被市安监局等上级组织给予处罚的金额若高于上述扣减绩效薪标准的,则不再扣减绩效薪;如低于的,将所处罚的金额抵充应扣减的绩效薪。

(三)被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处罚的,如发生一次按被罚款额的10%扣除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扣罚分管领导绩效薪酬的20%,对出现被处罚三次(不含三次)以上情况的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

(四)因发生负主要责任亡人事故造成企业被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致使企业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对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给予扣罚全部绩效薪酬和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五)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且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因工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事故类别

根据责任大小处罚(元)

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

一定责任者

职能部门负责人

工亡事故

3000-4000

2000-3000

1000-2000

1500

一次重伤2人以上

2000-3000

1000-2000

500-1500

1000

一次重伤1人

1000-2000

500-1500

300-1000

500

一次轻伤二人或急性中毒二人

500-1500

300-1000

200-300

300

备注:1、对职能部门的处罚应界定其监管不到位(不以后果认定),或者直接失误所致;2、发生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数超过1000人的,对当事人按表中标准的80%给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一起伤亡事故中既有轻伤,又有重伤和死亡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累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或1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并于事故发生后2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公司。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若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次扣罚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薪20%。违犯国务院第493号令的,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后,未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结案上报的,每人次扣罚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薪30%。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国务院第493号令认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阻碍事故调查致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一)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

(三)拒绝、阻挠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物品、证据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刁难事故处理人员的;

(五)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所选择的具有合法资格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其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造成重伤以上、设备损坏、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其他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责任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商定。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及职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六章 违规违章事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安全生产管理未尽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以内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严重不健全;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要求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未有效运行;

(三)未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后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教育培训时间、内容不落实的;

(四)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费用有效投入的;

(五)对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不及时反馈的;

(六)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能每月有计划的全面组织一次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五落实”的;

(七)为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制造障碍和困难的;

(八)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或不能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九)每月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布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查看档案记录为主)少于一次的;

(十)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档案的;

(十一)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和未按时上报报表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处以4000元以内罚款,经过检查、督促,仍未整改的每次加倍罚款,直到检查合格。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和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或指挥作业人员蛮干、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

(二)指派、指挥无有效资质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类运输机械设备驾驶、操作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各类电气仪表设备和各类压力容器设备操作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擅自指派、指挥或私自从事和动用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在禁火区、仓库、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有毒、有害、有污染性作业而又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保护等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或危及劳动者或他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四)未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确认的,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证的。

(五)对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向执行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逐级书面交底、确认的。

(六)使用外包队伍时,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七)同其它单位在同一工作区域内施工时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与对方协调的。

(八)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九)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标牌或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而未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十一)向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分包工程、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就从事施工的。

(十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租用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以及租用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及明确安全责任,齐备有效证件,办理备案手续的。

(十三)新建工程项目,未做到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安全投入)的。

(十四)生产作业和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规定要求的。

(十五)车辆、特种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保证完好率100%。如带病运行或发生车辆、机械责任事故的。

(十六)存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若市安监局等上级组织对责任人的相关安全生产处罚标准高于本奖惩办法规定的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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