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08
【实施日期】199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
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加强对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现将财政部门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通过实施监督检查,确认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依法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给予处理、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超出财政部门法定职权范围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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