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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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 号】张政办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稳妥。统一和完善工伤保险统筹机制,坚持分步推进,充分考虑并有效化解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各项工作平稳有效衔接。

  职责明晰。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确定基金缺口责任机制。

  持续发展。建立工伤保险持续发展体制,提高基金调剂功能和使用效率,着力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统筹模式

  (一)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是指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项目收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归集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的老工伤人员管理模式及经费渠道保持不变,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仍按原途径解决。

  2.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是指只设立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预防宣传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于每月的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当预留三个月的支付费用。

  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每年根据预算制定并下达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各区县应当确保完成征缴任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强化监管,定期开展基金上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确保收支内容、标准、范围严格规范。省级统筹后,市、区县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和统筹基金各承担50%;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入不敷出时,市本级基金缺口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县基金缺口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单位及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本级参保的服务工作。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县所属单位及其辖区内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服务工作。

  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原已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原则上仍由原经办机构负责。

  我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21号)执行,待省里相关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基准费率。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多数派遣人员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缴费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不能低于其所属的行业费率。

  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全省实行统一的基准费率。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执行。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及中央、省驻张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级参保及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对于涉及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管辖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伤认定明显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整改,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责令其依法追回。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及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可暂时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参保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审核与支付,并对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工作进行监督与稽查;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自区县参保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审核与支付,每半年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遇的审核与支付情况。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系统,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各项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全市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工伤保险待遇联网结算。

  (七)统筹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谋划并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力量,注重统筹协调,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统筹工作如期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收力度,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稳定增长。

  (三)加强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系统性、深层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凝聚改革共识,扩大社会知晓度,为顺利推进省级统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促,防范化解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对区县改革情况推进工作进行督查,研究解决统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统筹改革的政策,及时化解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运用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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