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税务机关工作意见

时间:24-02-03 网友

企业对税务机关工作意见

篇一:各子公司日常税务工作要求 ××各子公司日常税务工作要求 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针对合同审核、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税企关系维护、财税纪律遵守等储方面制定××各子公司日常税务工作要求。 一、参与合同条款的审核、加强合同审核当中财税风险的控制。 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往往就是在业务的开头,也就是在公司决策和签订合同之初税就产生了。因此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条款的审核、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消除税务稳患。 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有: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密切关注合同中涉税条款的描述,尤其是关于包税条款要特别注意,加强审核。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一切费用均不包含相关税金,税费由对方承担”、“某方自行承担所得收益部分税费”等包税条款。对其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核,还要进行经济性审核。 包税条款极易产生合同纠纷。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业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即,合同约定的税款承担业务不等同于法定纳税业务。合同双方约定税款的承担方,但不能约定税款缴纳业务的法定履行方。比若按税法规定,涉及的税种由我方缴纳,则必须是我方纳税且税票开给我司。虽然,合同约定税款由对方承担,但如果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税 种、税率、如何承担等储多法律问题而发生纠纷时。税法上对包税条款不可能支持,民法(合同法)是否支持也很难说,此时我司是必须按税法规定先予缴税的,然后再去与对方就包税条款进行交涉。这就造成了税务风险。因此,对包税条款要加强审核。 包税条款很多时侯是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企业在签订包税条款时对此条款所指称的具体税负金额并没有清晰的认识。税收政策纷繁复杂,专业要求较强,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也不了解实际税负到底达到多少。而事实上,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是非常高的(有时税负超过利润),且税种多,环节多。因此在签订包税合同条款时,双方是否真实了解各自应承担的业务?这将是合同日后是否顺利履行的关键。这就需要财务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条款中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包括涉及的税种、税额、纳税环节等。财务人员应将评估结果准确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并提出专业建议。必要时是需在条款中对包税的具体税种及金额进行详细的约定。合同中如出现“具体税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等约定不明的条款,日后就可能产生合同纠纷,对类似条款要有敏感度。 另外,票据入帐也是要考虑的。如果,我方是法定纳税人,由我方缴纳,税票开给我方,对方承担税款,如何入帐。如果,对方是法定纳税人,税票开给对方,我方承担税款,能否税前扣除,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包税条款中如何约定?这些都是要考虑的。 (二)积极在合同中条款中增加财务税务安排 在对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条款中可能对日后涉税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争取在合同条款的修订中增加税务规划安排,趋利避害。 比若,我司现阶段对非自营户采取买受方方享受销售价的76折优惠,三年免 费由我方经营的营销方式。这种“售后返租”的营销方式已越来越被税务机关所关注,某些地方税务局已对此种营销方式作了条文规定,比如江苏省地税局“售后返租”就专门出台条文(苏地税函【20XX】135号)对某些合同条款下的“售后返租”作了明确:房地产企业的“售后返租”不得以折后收入作为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只能以销售价全额缴税。因此合同条款的签订直接影响到日后涉税事项,因此,对此种营销方式在合同条款的签订上是要考虑到税务安排。合同条款中绝对不能有涉及76折优惠、三年免租金由我方使用的描述。(现阶段,基本上是严格按深圳公司的版本) 再如,关于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问题。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XX?79号)”因此,一次性收取多年租收入是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是必须指出,这是有两个条件的,即“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有意识在相关合同条款中体现这两点。 (三)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期间,还是在,合同执行期间,要对合同中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跟进。 某此特定合同,如联建合同、代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票等财务税务资料的传递、纳税环节、纳税业务履行人都是有严格要求的,比若关于代建工程,按规定必须满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能收取代建手续费。施工企业将建筑业 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方等。那么在合同签订期间就要检查是否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如果条款中需受托方垫付资金或变相提供资金,则就不符合代建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就要提示施工方必须将建筑安装发票提供给委托方,如开给受托方则是错开发票。等等。 二、加强发票的管理和审核,规避税务风险,进行税务筹划。发票是企业日常业务往来的书面证明,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以票控税”是税务机关正常的征管方法,因此发票的管理和审核非常重要。 (一)要审核取得发票的种类是否正确。比若,土地出让金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对方支付拆迁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施工方为建筑安装企业,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要特别审核是否有发票的种类与所开具内容不符的情况。如用商业企业发票开具“工程费”或“咨询费”,用服务业发票开具“工程费”等。还要特别审核是否有开票单位,单位性质与所开发票不符的情况。如建筑公司开的商业企业发票等。 (三)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在发票收取开具的方式及时间上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比若,各项代收费,现主要的代收费一般有:燃气费、维修基金、预告登记费。在发票开具上要采取“原票转交、代收转付”的方式:让收费部门开票给业主。而不是开给我方,再由我方开给业主。这样,对于代收费是可以免交营业税的:维修基金法定免营业税(国税发【20XX】69号),预告登记如开具行政事 业性专用收据可免营业税,燃气费不确定,但某些地区(青岛)出文明确,发放票直接开给业主的,房产企业不纳营业税。 再如,关于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在发票收取的时间上可与对方作充分沟通,争取对方就工程款全额开具。这样,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质量保证金即可作为扣除项目。 另外,要注意不同发票类型、不同开具内容,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前扣除也不相同。比若,如果是劳务发票(到税局代开或劳务公司开具)是可以作为劳务支出全额扣除。如果是佣金、手续费,开具的是服务业(代理费)发票,那只能扣除限额为合同确定收入的5% 三、关注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处理方式的区别。在选择帐务处理和核算方法时,恰当考虑税务因素。 比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利息资本化部分(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否能加计扣除20%?对此,国税函【20XX】220号文已作了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即,利息资本化部分不能加计扣除20%的。因此利息是否资本化,不会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中,利息是否资本化是可以影响利润并会产生企业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一般来讲,利息资资本化会使当期提高利润升高,增加企业所得税;在结转销售成本期间降低利润,相应降低企业所得税,即为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总体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变。 因此,在对待利息是否资本化的问题上,财务人员需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报表盈利的披露与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因素,选择最优利息处理方案。 篇二:1关于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大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大企业具有的国际化、集团化、多元化,组织庞大复杂,机构点多、面广,税源跨区域等特点日显突出。抓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既是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完成地税收入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总局制定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改革探索 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是总局党组、省局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大企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弥补现行大企业税收中的不足,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税收管理国际趋势,推进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大企业税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税收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全省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党组的决策上来,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支持改革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还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税收管理应对大企业集团化、多元化、跨地域甚至跨国经营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集中、信息化程度提高、税收博弈能力增强的必然选择;是税收征纳成本偏高、征管资源有限、处理涉税复杂事项能力不强、税企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税收风险不能有效防控等问题的解决之道;是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有效举措;是改革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推进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当前,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存在困难和阻力是正常的。但是,总局党组、省局党组对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不能动摇,要摸着积极探索,求实创新,边行边试,稳步推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内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以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坚持依 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防控税务风险,以信息化为依托,实施大税源的专业化管理,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改革创新,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新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为落实好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直接从事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实事求是,遵循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一,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大企业的税收遵从状况如何,往往是社会各方面和其他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也是体现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和税法权威的重点。要在为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尤其要注意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透明,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维护国家税法尊严。 第二,坚持个性服务,提高税收遵从能力。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以大企业的服务需求为导向,把个性化服务建立在对企业深入了解和深度参与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为其提供针对性强、更高层次的个性化 服务。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和谐征纳关系,不断提高大企业自觉遵从意识和自我遵从能力。 第三,坚持风险导向,防范控制税务风险。将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税收管理实践,引导和帮助企业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把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强化企业税务风险的自我防控。以风险为导向,前移管理重心,加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及时发现和控制税务风险的发生。同时,依据企业税务风险程度,实施有差别的税收管理,让有限的管理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坚持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大企业涉税事项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大企业的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风险防控、反避税调查、日常征收、日常检查,以及总局大企业司安排的有关检查、调查等事项,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实行专业管理。各地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执行。 第五,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全省地税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一盘棋的管理格局。建立地税机关上下层级之间、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国地税局之间以及全省各市州之间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在涉税信息传递,回应企业诉求,实施税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大企业管理部门上下各层级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依托总 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一盘棋。 第六,坚持改革,不断开拓创新。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刚刚起步,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不断的探索、创新和完善。我们既要深入了解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现状,全面总结,又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兼收并蓄,为我所用,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管理理念、制度、内容和方法,认真做好这篇文章,不断开创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新局面。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既要坚持基本原则,又要实事求是,尤其要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所谓专业化管理是指对具有同类型特点和性质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以专业化管理手段进行的有针对性、个性化服务的管理。所谓属地管理,是指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由涉税事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日常征收管理。 基于我省现行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现状,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以“三不变”的原则为前提。即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基本原则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国地税分工不变。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实施专业化的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不是取代现行的属地征管体制,而是适应大企业特点对现行体制和管理模式的补充与完善。 二是要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大企业税收工 篇三: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的形式是指税务检查采取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了《税务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三种形式。 税务检查与其他税务检查形式相比有明显的优点:一是由于税务检查实行了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二是对问题查得较深透,可有效地加强税收监督;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四是有利于规范执法。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对纳税人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它是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这类检查具有以下特点: (1)检查对象的来源是根据计算机或人工筛选产生的,一般不是由举报、转办或案中案带出来的; (2)检查的内容和范围是全面的,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因此,这类检查又常被称为审计式检查; (3)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和遵守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 (4)检查时一般要事先通知纳税人及其他相关的被查对象。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它是对根据特定目的和要求而被挑选出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检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商业企业增值税的检查等。这类检查具有以下特点: (1)检查对象是根据特定目的而被挑选出来的; (2)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侧重在某个方面,或者某一类问题上,而不是全面的、综合的; (3)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对税收征收或管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予以揭露,以加强这些方面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4)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的所属期间是特定的。 (三)专案检查 专案检查是指根据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以及前两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检查。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检查对象是由公民举报的、上级领导交办的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国际情报交换的,也有是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2)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一般是指明的线索; (3)检查的直接目的是查处举报、交办、转办、情报交换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4)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单独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的方法是实现税务检查目的、完成税务检查任务的重要手段。在税务检查工作中,采用何种方法,应视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及被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具体情况而定。税务检查的方法很多,但一般说来,其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类。 (一)税务检查的技术方法 税务检查的技术方法是税务检查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按检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检查的详细程度不同,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检查的顺序不同,可 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和核对法 (1)审阅法。是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查,以判断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税务检查方法。一般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阅。如对会计报表的审阅,主要注意各项经济指标有无异常变动,各种比例是否正常,平衡关系、勾稽关系是否正常等;对账簿的审阅,着重注意记账是否正确,核算有无错误,费用开支是否正常等;对凭证的审阅,则应注意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字迹有无涂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分录和科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对其他资料如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合同、各种定额、生产记录、考勤记录等,审阅时应注意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发生的时间和金额是否与会计记录一致。 (2)核对法。是指依据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相互对照和审查的一种检查方法,又称为联系查法。核对法可按账内的勾稽关系进行,也可按账外的逻辑联系进行。根据会计核算原理,企业的表表、表账、账账、账证、证证、账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勾稽关系,如果企业财会人员不按记账规则和记账程序记账,或是汇总计算错误,或有意弄虚作假,势必破坏了企业会计资料之间应有的逻辑关系。因此,这种方法可以用来查证纳税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经营情况,有无错账、漏账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核对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表表核对。是指将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不同会计报表中有相应关系的项目或指标的数据进行核对。如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与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栏的有关项目和数据进行核对。 ②表账核对。是将企业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的有关项目及数据与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数据进行核对,查明各指标数据是否正确。如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工资”项目与”应付工资”总账或明细账进行核对;将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项目与”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总账及明细账进行核对。 ③账账核对。是指将有内在联系的总分类账或各总分类账与其所辖明细分类账之间的有关项目和数据进行核对。如将”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同期”主营业务成本”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账户的发生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还要进一步查明产品的去向。④账证核对。是将总账和明细账与企业的记账凭证和相应的原始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如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的有关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将”原材料”明细账与材料购进时的有关凭证进行核对,看材料的进价是否真实、合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准确记载等。 ⑤证证核对。是将记账凭证所反映的数据及经济业务内容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以及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联的凭证进行核对。如对购入原材料的检查,可将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等单据与购货单位的入库验收单核对,再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⑥账实相符。是指将实物类资产账户与各类实物类资产的实际盘存或清查数量进行核对。如将”固定资产”各明细账与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盘点情况进行核对;将”原材料”、”包装物”等明细账与这些实物的盘存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等等。 2.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是指对被查单位检查期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细致地检查的一种检查方法。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或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或进行企业重组予以清算的纳税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检查比较彻底,易于从多方面发现问题,检查结果确实可靠。但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太广泛,工作量大,费时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大采用。 (2)抽查法。又称选查法,是指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有针对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单位。抽查法的运用可以根据检查的目的、要求,依据账表分析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被查项目在检查中的重要性或容易发生问题的可能性,选取某类会计科目、某类凭证或某项专题进行检查;也可在整个会计延续期间确定某一段时间,对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由于抽查的范围有限,未查部分容易漏掉问题,如果以抽样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会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抽查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抽查对象确定的准确程度,这就要求事先有周密的安排,做到以尽可能少的工作量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具体抽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①判断抽样检查法。这是根据检查目的以及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完备程度和所需证据的特性、数量,由税务检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能力,确定抽查的内容和数量,并据以判断总体的方法。抽取哪些业务作为样本,一般可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而定:其一是根据被查单位内部控制严密程度而定;其二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数量的多少,以及数额大小而定;其三是根据被查单位核算工作的质量而定;其四是根据账户的性质、内容决定抽查项目;其五是根据群众反映,针对问题确定抽查内容。 ②统计抽样检查法。这是以概率论、数理统计原理为基础,由税务检查人员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样本,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总体进行判断的一种抽样审计方法。以下介绍其中的区间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和整群抽样法。 其一,区间抽样法。又称等距抽样法、系统抽样法,它是将总体的项目排列成一定的顺序,然后从任一随机点出发,在总体中每隔一定间隔选取样本的一种随机抽样方法。抽样区间的计算公式是: 抽样区间(J)=总体项目(总体数m)÷抽查数量(样本数n) 在第一个区间内确定随机点i,作为第一个抽查项目,将i加上区间选取第二个样本,如此抽出足够的样本数(:企业对税务机关工作意见)。 如从1000张发票中抽50张审查,则 抽样区间(J)=1000÷50=20 即每隔20张抽1张审查。在第一个区间20张内假设随机抽样起点是6,则第6张、第26张、第46张……将被抽查。 其二,分层抽样法。这是将总体划分为若干层次,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各层次的重要性及其他特性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可分类采取不同的抽查方法。 百万位发票100张100%审查 十万位发票50张等距抽查10张 万位发票70张随机抽查20张 对百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按购销业务量大小将企业按照大小分层排列,业务量大的先被抽查,即”抓大头”,这样有利于解决主要问题。 其三,整群抽样法。这是把总体项目按某一标志分成若干群,然后按群抽取样本的随机抽样方法。例如:决定对4月份和10月份的现金账进行检查。这时,抽样的个体是月份而不是个别现金业务。 运用统计抽样法进行检查,它的优点在于:一是能科学地确定样本规模;二是各项目被抽中的机会均等,可防止人为偏见;三是能保证检查结论在规定的可信(靠)程度之上和一定的精确限度(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四是便于检查工作规范化。 统计抽样的缺点是:一是要求被查的总体具有同质性;二是方法比较复杂,要求检查人员有较高的数学水平;三是有一定的误差,只适用于核算基础健全、资料比较齐全的纳税单位。 3.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又称正查法,它是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依次进行核对的检查方法,通常与详查法一起使用。顺查法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财务会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即从检查原始凭证开始,逐个核对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最后审查会计报表;二是按记账时间顺序进行检查,即从月初到月末,从年初到年末,从上一年到下一年; 三是按会计科目的分类顺序和核算顺序进行检查。采用这种检查方法,优点是全面、系统、精确,不至遗漏问题,可以了解企业整个核算过程。缺点是工作量大,往往难以抓住问题的中心,费时费力。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那些审查范围小、凭证资料少,尤其是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纳税单位。 (2)逆查法。又称倒查法,它是按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与抽查法结合使用。在这种方法下,先审阅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问题或线索,然后有针对性地核对审查账簿记录,再有重点、有目的地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便于抓住重点,目标比较明确,省时省力,检查效果较为显著。缺点是检查面窄,如果检查人员业务技术和分析判断力差,一些在报表上反映不了、反映不出的问题和违法记录往往检查不出来。因此,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比较健全的纳税单位。 (二)税务检查的分析方法 税务检查的分析方法是对被检查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和情况进行审查分析,以查证落实或确定进一步检查线索的一种检查方法。它又可分为对比分析法、推理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三种。 1.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又称比较分析法,是指运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表现的综合指标,按照同口径与本企业的历史资料、计划指标或同类企业的相同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捕捉检查线索的一种检查分析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既可以采用绝对数对比,也可采用某项指标的实绩与计划(或定额)或与同类型企业相同指标进行横向对比;还可以将有关指标如销售、成本、利润之间的相应变动程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从中发现异常情况,据以查明变动因素。运用对比分析法,要注意指标的可比性,对比口径的一致性,否则,比较的结果不能说明问题。还要注意,对比分析的结果只能是为检查提供线索,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的分析可以替代实际检查,更不能以对比分析的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 2.推理分析法 推理分析法又称推理判断法,是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运用逻辑学原理去推想事物形成的原因或可能产生的结果或可能有类似事实的一种分析方法。进行推理时,应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合乎逻辑,不能脱离实际凭空臆想,也要注意避免钻牛角尖,把事情复杂化,不利于快速得出检查结论。 3.控制计算法 控制计算法又称逻辑审查法,是指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用某一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来验证另一核算资料或申报资料是否正确,或以某一经济事项的核算资料来审定另一经济事项的核算资料的一种检查分析方法。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经常采用的控制计算法有:材料检查中的定额控耗,产品检查中的以耗控产,销售检查中的以产控销、以支控销,以及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缴税能力等。 (三)税务检查的调查方法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不能只局限于就账查账,还必须运用辅助的检查方法来发现问题和证实问题。查账为调查提供线索,调查则为查账证实问题,两者互为补充,方能查得深透。常用 的调查方法有观察法、询问法和外调法三种。 1.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车间、仓库、工地等现场,实地观察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和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的一种调查方法。运用观察法,可以核对账证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观察法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进行实地观察时,可由被查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陪同,对被观察对象,一般不事先通知。观察时要结合询问法,观察的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请有关人员签章证明,或进行录像或摄影。 2.询问法 询问法是指根据查账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的情况,通过向被查单位内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得一些可靠的资料来证实某些问题的一种调查方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采用这种方法,事前要明确询问哪些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询问法又包括面询和函询两种形式。 (1)面询。即当面口头询问。面询要做到有计划、通盘安排,确定时间、地点、当事人,并拟订提纲,以免遗漏重要问题。面询时,一般要有两名税务检查人员参加,要注意说明谈话目的,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或抵触情绪,严禁逼供、套供等。同时约几个当事人面询时,应注意把他们分开,分别询问,防止串供。谈话内容应有记录,并请当事人审阅签名和押印。如有必要,谈话时可以录音或请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也可请当事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应严格保密。 (2)函询。即发函查询。函询可分为默认式函询和答复式函询两种。函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函询的目的要明确,文字要简洁易懂;函询内容要详细,数字要准确、清晰;函件上应写明回信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单位名称、收信人姓名等,并作登记。对答复式函询,如遇逾期不复的单位,应再次催问;对退回信件应引起重视,查明原因,因单位撤并,更应进一步查核。 3.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发生怀疑的外来凭证或外地往来款项,通过到发生地外调以取得证明的一种调查方法。外调法又可分为函查和派员异地调查两种形式。采用外调法往往需要对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协查,才能快速有效地取得证据。函查与函询在要求上有相通的地方,但两者也有区别。函询是直接发往被询问对象,函查则通常发往对方所在税务部门,请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问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就经常使用此法。函查可以最快的速度取得证明,能节省人力和办案开支,但对有些案情较复杂的案件,采取派员异地调查形式,效果往往更好。采用外调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调的目的要明确,函件文字要简练规范,内容要准确全面; (2)对发票的检查,应按照统一的发票核对卡的栏次,依次填清核对单位名称、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商品名称和金额(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应分开价款和税款金额)及有关应列明的项目; (3)派员异地调查要求外调人员熟悉案情,应变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 (4)外调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注意印章齐全,内容具体详细。 (四)税务检查的盘存方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资进行盘点和清查,并与账面记录相对照来确定有无盈余、亏损和损坏的一种检查方法。 采用盘存法由于盘点工作量大,可结合企业季末或年末盘点工作一并进行。盘点时,着重盘产成品、库存商品和贵重物资。对品种繁多、量大的原材料等物资,可只就可疑部分进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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