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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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1.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2.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3.周某某、黄某某诉某区房管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一、监督意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2015年10月,谢某、张某指使患有精神疾病的潘某以“曾某”身份与陈某相亲,当日登记结婚。婚后数天,潘某疾病发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陈某得知与其登记结婚的“曾某”并非潘某真实姓名且患有精神病后报警,此后近四年多次向县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但均未获允许,提起诉讼后也被驳回。在此期间,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8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陈某行政诉讼监督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潘某冒充“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时已有配偶,其与叶某于2010年12月20日的婚姻登记一直持续至今。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1年9月,该院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律师、公职人员、民营企业家等3位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及刑事判决情况,陈某陈述了多年来艰辛历程,人民监督员就婚姻登记流程、涉及的相关规定等向受邀参会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了解后,一致认为:民政部门在案件相关事实已经判决确认、婚姻登记明显错误且陈某已穷尽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主动撤销陈某与“曾某”的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2021年9月,县民政局依据检察建议,撤销了陈某与“曾某”的婚姻登记。陈某历时六年未能解决的诉求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有较强说服力和督促效果,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将法律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识有效融合。作为“第三方”的人民监督员代表的领域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站在客观立场上表达的公正观点和坚决态度,最终促成问题解决。对于疑难争议案件,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有利于帮助厘清事实、解决分歧、统一认识,促进案结事了。
二、破解办案难题,促进矛盾化解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申诉人董某松等8人与某林场分场签订承包合同,参与管理林场分场,并于2014年9月合议决定在林场旁的两个山场修两条路,董某松牵头负责。修路过程中,山场两株樟树被挖倒。经鉴定,两株香樟蓄积为2.4025立方米,材积为1.4431立方米。董某松因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董某松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申诉人已年近七十,多次向检察院申诉,认为自己无罪。为打开心结、化解矛盾,景德镇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参加,听取监督意见和听证意见。
听证会上,申诉人说明了诉求,人民监督员仔细了解案情,情理交融进行开解,检察官作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经过耐心细致解释,申诉人表示接受,并对人民监督员和检察院表示感谢。
听证会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量刑不属于畸重,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于2021年10月判决董某松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人民监督员是来自基层的法律专业人士和环保专业人士,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对本案发表的“量刑偏重,希望考虑定罪不处罚”监督意见,具有参考价值。同时,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监督员,与申诉人的沟通交流更顺畅,进而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做好申诉人的思想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帮助打开“心结”“法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效果。
三、拓宽化解矛盾路径
周某某、黄某某诉某区房管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案涉房屋于2015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衷某某(1994年去世)。衷某某育有长子黄某甲(已故)与次子黄某乙,黄某甲育有子女黄某丙等三人,次子黄某乙的遗腹子为黄某丁(已故),黄某丁与妻子周某某育有独生子黄某某。衷某某抚养黄某丁成人后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未与黄某甲及其后代共同生活。
2000年12月,黄某丁以唯一继承人身份办理公证继承案涉房屋。2015年9月,该公证书因遗漏继承人被撤销。黄某丙等三人起诉黄某丁与妻子周某某,主张案涉房屋的继承权,法院以超过继承权保护最长时效20年为由,驳回黄某丙等三人诉讼请求。
案涉房屋征收过程中,某区房管部门认为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仅向周某某、黄某某发放一半补偿款,剩余补偿款暂未发放。周某某、黄某某诉该单位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要求支付全部补偿款,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不具备行政给付条件。周某某、黄某某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1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1年5月,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及1名值班律师担任听证员,2名人民监督员分别系高校教师和企业高管。人民监督员在听证前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全面掌握案件矛盾和争议焦点。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指出当事人的认知问题,本着常识、常情、常理,从根本上帮助其解决问题的角度,提出“鉴于申请人房屋已拆除,征收补偿款尚未实际给付,建议房管部门尽快帮助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属纠纷,待权属明晰后及时给付征收补偿款”的意见建议。
依据该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积极组织周某某、黄某某与案外人进行和解,在未能和解情形下,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6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继续向周某某、黄某某及案外人进行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7月,经检察机关引导,案外人黄某丙等三人提起分割征收补偿款之诉,周某某、黄某某积极应诉,依法解决民事争议,并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不仅促进检察权规范行使,与检察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互补,拓宽检察办案思路,使得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不再局限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开展,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工作。人民监督员通过履职对案件发表监督意见,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四、监督独立性的体现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2020年8月,曾某某因情感纠纷与罗某某发生冲突。曾某某动手殴打罗某某,罗某某跑进厨房拿出菜刀,曾某某见状上前抢刀。抢刀过程中,罗某某将曾某某左手手臂和左胸部砍伤,曾某某抢到菜刀后,手持菜刀将罗某某腹部、头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曾某某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鉴于该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依法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1年4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具有律师和公务员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听证和监督,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罗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参加听证。人民监督员充分听取了承办人对案情的介绍,侦查人员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关正当防卫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依法独立评议。人民监督员最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过错在先;对方先持刀意图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马上将菜刀夺取过来,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在其抢到菜刀后业已消除,不法侵害状态不存在持续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案件起因系情感纠纷,被害人在此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建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适当减轻犯罪嫌疑人责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的情况下,2021年5月,对曾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对正当防卫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情况下,受邀人民监督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独立公正发表监督意见,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多元视角,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切实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作出案件事实和法律判断的监督作用,促使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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