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自查报告(共12篇)

时间:24-01-25 网友

亲属回避自查报告(共12篇)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一、目的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

一、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回避范围

1、区联社机关干部有亲属在本联社机关工作的应回避。

2、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区联社担任主任职务。

3、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营业部、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

4、区联社领导主任、副主任、股长、副股长的亲属在营业部担任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职务的应回避。

5、营业部、信用社、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的亲属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回避。

6、储蓄事后监督员的亲属不得在储蓄所工作。同一储蓄所(柜)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7、涉及贷款回收和责任贷款的暂不回避。

8、上述回避范围不含工勤岗位。

三、回避程序

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

四、回避纪律

1、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2、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适用范围

区联社、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2.1夫妻关系

2.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2.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2.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3.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直

(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

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

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

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3.2.2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在出现

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4.回避处理方式

4.1主动申请。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4.2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3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1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5.1夫妻关系;

5.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5.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5.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1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但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3附图:

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1日印发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120号(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第五条

任职回避范围

(一)本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行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

公务回避范围

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

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

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

任职回避程序

(一)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党委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作出回避决定。

(三)其他员工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公务回避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需回避时,本人应向本单位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党委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党委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其他员工需回避时,本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履行公务回避程序的,可由该项公务活动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章回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亲属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属任职回避的,根据管理权限对回避对象实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公务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履行公务时,所有员工有义务如实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解释、修订。第十三条

第五章附

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条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调整、交流员工,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亲属回避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登记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亲属回避。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管理秩序,规范用人管理,维护集团声誉和利益,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1、回避范围

1.1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1.2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管理,一般也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2、回避原则

2.1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有上下级关系的应回避,一般由下级回避;

2.2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共事并隶属于同一直接上级的,一般应视情由一方回避。

3、回避程序

3.1对于已经形成事实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建议,报经总裁决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3.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集团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3.3员工调整岗位和新招员工时,须遵循亲属回避原则;3.4对于特殊情况确属工作需要不宜回避的,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总裁审批,另行处理。

3.5公司班组内的亲属回避工作,由公司自行开展。

4、回避纪律

4.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4.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4.3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举报;

4.4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5.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2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3本规定施行中发现的不合理的地方,今后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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