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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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 号】黑人社发[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6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保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十二五”规划工程目标的扎实推进和全面实现,满足我省调解仲裁事业当前及长远发展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全省调解员、仲裁员素质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先导,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目标,以培养调解员、仲裁员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方向,切实加强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培训目标与培训原则

  1、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培训,促使广大调解员、仲裁员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化解纠纷、处理争议的能力,全面提升我省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调解员、仲裁员向专业化发展,适应“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大局的需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为促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维护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培训原则

  (1)针对性原则:以调解仲裁工作和调解员、仲裁员的实际需求与发展为出发点,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展培训,有针对性地解决调解员、仲裁员工作中常见的重点、热点及难点问题。

  (2)实效性原则:紧密结合调解员、仲裁员工作实际,采取案例分析研讨等生动直观的教学方式,强化培训对调解、仲裁工作的实践指导性,保证培训效果。

  (3)系统性原则:以本地区整体发展为本,注重培训日程安排和内容的系统性,以达到提高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的目的。

  (4)自主性原则: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各级调解员、仲裁员按要求自主学习,以及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自主培训、自主管理为主要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开放性原则:注重各级调解仲裁办案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调解员、仲裁员之间互帮互助,寻求培训机构及专家学者的业务及理论指导,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开放的培训方式。

  三、培训内容

  1、职业操守培训:对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调解员、仲裁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强化自身修养,塑造良好形象。

  2、办案能力培训:讲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最新及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按实际办案流程分析案件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要求、传授接待应对当事人、庭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技巧,提高调解员、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实务操作能力。

  3、信息技术培训:通过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讲解示范常见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软件的使用,庭审活动多媒体设备的操作,专门办案软件的应用,提高调解员、仲裁员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办案、办公的能力。

  4、理论学习能力培训:强化仲裁员、调解员的理论学习研究意识,指导调解员、仲裁员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鼓励调解员、仲裁员不断总结经验技巧,探讨前沿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理论学习研究能力及政策理论水平。

  四、培训方式

  1、自主学习:调解员、仲裁员自学,在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书目范围内认真阅读学习,记录学习重点及心得体会。

  2、专题讲座:结合调解仲裁工作实际,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讲座,或针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的常规性讲座培训。

  3、案例研讨: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针对性的案例材料,组织仲裁员、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适用、法理解析等内容进行研究讨论。

  4、学术交流:针对调解仲裁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设定重点课题,组织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探讨、论证、研究,交流知识、经验和成果,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

  5、庭审观摩:在各级仲裁办案机构之间分层次、多形式组织对庭审活动的观摩。

  6、参观考察:组织办事机构内部、办事机构之间调解员、仲裁员交流,传授好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的工作理念,外出考察学习,取长补短。

  五、培训安排

  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每一培训日按8个课时计算;半日按4个课时计算。

  1、仲裁员培训安排

  仲裁员培训以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及仲裁员自学为主,以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为辅助。

  专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个课时。专职仲裁员每年完成自学不少于30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4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

  兼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60个课时。兼职仲裁员每年自学不少于20个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10个课时。

  2、调解员培训安排

  调解员培训可选取较为灵活方便的形式,主要以基层调解组织自行培训,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送教下基层及调解员自学为主,以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为辅助。

  调解员每年培训不少于30个课时。调解员每年自学不应少于10课时。各基层调解组织每年组织调解员培训不应少于20课时。

  六、培训制度

  1、聘前培训制度。参加聘前培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必要环节,未按规定参加聘前培训的人员不得取得仲裁员职业资格。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2、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是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按年度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各级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我省在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时,要以调解员、仲裁员完成的年度培训量为主要考核依据。调解员、仲裁员一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当年不予资格审验;连续两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除具有正当理由外,取消其调解员、仲裁员资格。

  3、培训备案制度。培训备案是对各地区、系统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的一项监管制度,主要包括训前备案和训后备案两项制度。训前备案:各单位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完成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无培训方案,对其所辖调解员、仲裁员不予资格年检。训后备案:培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情况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培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授课教师、培训效果、反馈情况等。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情况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未进行该次培训。

  4、培训考评制度。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培训要求,强化培训纪律,保证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无漏培现象,杜绝中途逃课等违反培训纪律情形出现,确保培训有序进行。建立考试机制,明确培训评价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各地区、系统可在资格年检时对其不予申报。

  5、动态管理制度。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台账及培训档案。重视培训过程资料的积累。包括:文件、制度、计划、总结、培训教材、培训活动情况记载、考勤登记、考核材料等。上述资料将作为该项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6、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县(区)、系统要高度重视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领导负责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指导。严把培训质量关,如出现不认真、走过场等情况,致使调解员、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过失的,省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作为省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全省各级调解员、仲裁员资格确认及资格年度审验工作由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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