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第五条 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和新的基建项目。
(6)重大投资项目和信贷项目。
(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
(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
第十一条 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并就纪委提交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党员和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五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举行党委会议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有关事项向其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议题由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院长办公会议组织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初步方案、意见后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按照列入的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党委会召开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有关议题时,党委书记或提案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的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会议正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情况,由专人作出详细完整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正式决议;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记录员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
第四章 决议的发布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办公室以不同的方式分发与议题相关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委会会议制度》相关文档:
党委会职责及议事规则10-19
党委会会议制度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