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增加值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制定
200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为全面、准确、系统地反映本市地区(区级)经济的发展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时了解地区经济运行和发展,加强科学决策和管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核算区级口径的区县增加值,具体核算范围为:
1、区(县)所属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2、区(县)地域范围内的国外、市外及其他区(县)开办的独资、合资和合作单位;
3、区(县)地域范围内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而又有条件进行核算的中央属、市属和部队属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如金融、邮电和商业部门等;
4、区(县)地域范围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者;
5、区(县)地域范围内居民的自给性、实物性收入净额和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折旧等。
(三)、《区、县增加值年度表》和《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的行业类别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标准划分。
(四)、报送要求:
1、报送日期:
(1)、《区、县增加值年度表》(Q X 1 0 1 表)上报时间为2010年3月底前。
(2)、《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Q X 2 0 1 表)上报时间为季后12日前。
2、报送形式:
(1)、《区、县增加值年度表》(Q X 1 0 1 表)通过FTP报送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2)、《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Q X 2 0 1 表)通过市统计局网上报送管理系统报送。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威海路48号1711室
联系电话:53857114
联系人: 赵竞飞
传真电话:53857043
邮政编码:200003
注:欢迎到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统计报表制度,上海统计局网址www.stats-sh.gov.cn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QX101表
区、县增加值年度表
年报
各区县统计局
各区县统计局
2010年3月底
3
QX201表
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
季报
各区县统计局
各区县统计局
季后12日前
4
2009年
表 号: Q X 1 0 1 表
制表机关: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文 号:沪统制〔2009〕 24 号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76 号
有效期至:2 0 1 0 年 6 月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计量单位: 万元
代
码
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
营业利润
税金
福利费
折旧
其他
甲
乙
1
2
3
4
5
6
7
总 计
1
第一产业
2
其中:农、林、牧、渔服务业
3
第二产业
4
工业
5
建筑业
6
其中:农民私人建房
7
第三产业
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交通运输业
10
仓储业
11
邮政业
1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3
批发和零售业
14
住宿和餐饮业
15
金融业
16
银行业
17
证券业
18
保险业
19
其他金融活动
20
房地产业
21
其中: 城镇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
22
—
—
—
—
—
农村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
23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7
教育
2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二)定报表式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2010年第 季度
表 号: Q X 2 0 1 表
制表机关: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文 号: 沪统制〔2009〕 24 号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76 号
有效期至:2 0 1 1 年 1 月
综合单位名称(盖章): 计量单位: 万元
按现行价格计算
按上年可比价格计算
可比增长
(%)
缩减指数(%)
本年
上年
本季
1-本季
本季
1- 本季
本季
1-本季
比上年
同期
累计比上年同期
本季
1- 本季
总计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其他行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1、指标解释
(1)主栏指标
《区、县增加值年度表》的主栏指标包括增加值总计数、按三次产业划分增加值及按行业类别划分的增加值。
增加值:是区(县)核算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成果,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
第一产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增加值之和。
第二产业增加值:工业和建筑业的增加值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生产活动的增加值,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生产活动中对房屋、构筑物的建设与修理以及对机械设备的安装,还包括与施工工程有关的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工作量,建筑物的内、外装饰和室内装潢的增加值。
第三产业增加值:指广义服务业的增加值,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增加值之和。第三产业的行业分类和包括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宾栏指标
宾栏指标是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的各构成项目,主要为:劳动者报酬、营业利润、税金、福利费、折旧和其他等六个要素部分。增加值等于各行业的六要素之和。
劳动者报酬: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生产单位在营业成本费用及管理费用中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不包括在利润总额中开支的各项奖金及津贴。农户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劳动报酬和净收入。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收入和盈利。
营业利润:财务《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不是销售利润和利润总额。如亏损企业,其营业利润以负数表示。
税金:指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销售税金、增值税、城市维护税、房产税、车船牌照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和印花税,以及与营业税金同时上交的各种附加费,如教育附加费等。本项指标不包括由利润总额中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福利费: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不包括从利润中和营业外收入中提取的福利基金。也可以“劳动工资”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14%的比例推算。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不提取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需对其进行虚拟折旧计算。年虚拟折旧率暂定为:房屋按固定资产原价的2%;设备按固定资产原价的4%。
其他:指生产单位从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其他增加值,包括相当于劳动者个人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支付给个人上下班交通补贴、高温补贴、职工探亲费、董事会费、讲课费、咨询费、出差补贴等;以及从成本费用中开支的上交管理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和对外支付的各种劳务性支出等,不包括从利润和福利费中支付部分。
2、计量单位
(1)绝对值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
(2)可比增长和缩减指数在小数点后保留1位。
1、指标解释
(1)主栏指标:
《区、县增加值季度测算表》的主栏指标是增加值总计数、按三次产业划分的增加值及按行业类别划分的增加值。
增加值:是区(县)核算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当季和自年初累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成果,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
第一产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增加值之和。
第二产业增加值:等于工业和建筑业的增加值之和。
第三产业增加值:指广义服务业的增加值,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之和。其他行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增加值之和。
第三产业的行业分类和包括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宾栏指标:
宾栏指标包括增加值的现价和可比价以及按可比价计算的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和缩减指数;涉及的年份是当年和上年。需按主栏的行业分类进行增加值的核算,分别计算按现价和可比价计算的当年当季增加值和自年初累计的增加值,上年同季增加值和上年同期累计的增加值。
① 按现行价格计算:按当年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的各行业增加值和区(县)增加值总计数。
② 按上年可比价格计算:以上年为基期价格计算的各行业增加值和区(县)增加值总计数。
③ 可比增长:报告期可比价格增加值与上年同期增加值相比的增长速度。
④ 缩减指数:增加值的价格指数。由市统计局每季提供统一的各行业增加值缩减指数,提供的时间为季后5日。各区、县应按照市统计局统一下发的缩减指数计算各行业的可比价增加值及可比增长。
2、计算方法
(1)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不同行业资料来源的不同情况,季度现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相关指标推算法和收入法。
① 增加值率法
增加值率法是先计算现价总产出,再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现价增加值率,然后将二者相乘得出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现价增加值=当期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
② 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法
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法是利用相关价值量指标的现价发展速度作为现价增加值的发展速度,然后再用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乘以现价增加值的发展速度得出当期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当期相关价值量指标的现价发展速度
③ 收入法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收入形成角度进行增加值核算的方法,即利用财务资料进行核算,包括劳动者报酬、营业利润、税金、福利费、折旧和其他。计算公式为:
当期现价增加值=劳动者报酬+营业利润+税金+福利费+折旧+其他
(2)可比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① 缩减法
利用缩减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得到可比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比价增加值=当期现价增加值÷当期缩减指数
② 相关实物量指标速度推算法
相关实物量指标速度推算法就是利用相关实物量指标的发展速度作为可比价增加值的发展速度,然后再用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乘以可比价增加值的发展速度,求出当期可比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比价增加值=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当期相关实物量指标发展速度。
3、计量单位
(1)绝对值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
(2)可比增长和缩减指数在小数点后保留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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