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迎接检查应知应会汇总

时间:23-12-15 网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钻探队摘要)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第三部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四号令)排查五定表

序号

重大隐患内容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及内容

1

西胶带大巷通尺1025m超前探设计、措施中未明确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在用的超前探设计、措施中增加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六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30min以上;预计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

钻孔封孔后,存在滴漏水的钻孔,二次封孔后无封孔记录,仍保存第一次封孔记录,且视为一次封孔合格。部分钻孔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具备封孔条件后24小时内)封孔。

严格按照设计及作业规程执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中: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3

部分钻场压柱存在泄压松动现象,钻机稳固不牢。

排查压柱,及时维修

4

11012工作面部分钻场顶板网片开裂,单体柱伸缩量不符合规定。

加强排查,及时处理

5

部分钻场内作业人员对避灾路线掌握不熟练

加强培训确保钻场内作业人员熟练掌握避灾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五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制定包括紧急撤人时避灾路线在内的安全措施,使作业区域的每个人员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畅通。

6

-682m水仓FS4断层加固钻场、14040工作面下顺槽底抽巷12#钻场、西胶带大巷探注F17-1断层(T1025m)钻场电话有串号现象。

设置专号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五条:(三)在钻探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第四部分:岗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执行4号令相关内容

项目

对照4号令各岗位工现场需严格执行内容

执行人员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

井下施工时出现瓦斯超限后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调度员、跟班队长、安检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探放水作业工

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进行探放水的,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探放水作业工

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调度员、安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需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受水患威胁的地点,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调度员、安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

第五部分:河南能源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

(一)采掘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不清,盲目组织生产。

(二)采掘工作面在水害威胁区域(突水系数超过 0.06MPa/m),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

(三)防治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措施,未按程序审批,水害治理工程施工、验收、评价造假。

(四)没有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随意改变设计,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五)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未停产撤人。

(六)未健全防、排水系统而组织生产。

(七)未按“三专”要求开展防治水工作。

(八)开采水淹区下煤层,水患威胁未消除、顶水作业。

(九)老空水探放没有执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 工作法,未消除水害威胁,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

(十)发现一级水害异常信息,没有按程序汇报分析处置,强 行组织生产的。

第六部分: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迎检)

(一)安全理念:“从零开始,向零奋斗”。释义:按照“零”起点、“零”过程、“零”目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始终将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通过“抓系统、系统抓”的管理思路,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关口前移,实施主动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推行安全风险预控体系,构建安全长效机制。牢固树立“无人则安、少人增安”的发展目标,有序推进以智能化为引领的煤矿“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工作环境,增强全体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矿长安全承诺内容:1.保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保证生产接续正常,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4.保证安全费用提足用好;5.保证矿领导带班下井;6.保证本人和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7.保证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保证安全培训到位;9.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福利待遇;10.保证不加班延点;11.保证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三)安全生产目标主要指标:

1.消灭轻伤以上工伤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瓦斯、水害、薄基岩开采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年度计划指标;

3.持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效;

4.严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无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按期全闭合;

5.保持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一级水平和河南省一级“五优”矿井水平;

6.努力实现安全“零死亡”、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井下“零透水”;

7.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安全培训合格率100%,岗位操作人员持证率100%;

8.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现规划目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9.杜绝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四)安全生产理念在实际生活生产中的具体做法:员工福利:1.开展金秋助学、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2.利用重大节日开展文体活动、发放节日慰问品。3.设立井口爱心服务站(夏送清凉、冬送温暖)。4.建立“有事您说话”微信群服务职工。人才培养:1.建立职工技能实操基地、开展职工专业技能比武,培养技能型人才。2.构建管理、技术、技能“W型”职业发展三通道,建设多元化人力资源队伍。环保方面:1.建成矿井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严防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2.矿区配备道路除尘洒水车,减少道路扬尘。3.地面机电加工班配备电焊烟气收集器,减少电焊烟气污染。4.矿区内安装2套空气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监测矿区内PM2.5、PM10数据。四化建设:分别建成:1.14030智能化综采工作面;2.柴油机单轨吊辅助运输系统;3.智慧综合管控平台;4.主提升自动化系统;5.主排水自动化系统;6.电力自动化系统。7.压风机自动化系统。

(五)赵固二矿应急处置授权书:授予赵固二矿范围内带(跟)班人员、班组长、安检员、瓦斯检查工、调度人员遇险处置权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凡涉及下列险情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直接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应急指令,随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处置。矿井不得因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部分:施工地点避灾路线

1、西总回风大巷超前探注工程:当钻场(底板七横贯)内发生水灾时,按以下线路进行撤退:钻场→底板七横贯→西轨道底抽巷→排矸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当钻场内发生火灾、瓦斯灾害时,按以下线路进行撤退:钻场→底板七横贯→西轨道底抽巷→底板六横贯→西胶带大巷→西四横贯→西轨道大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2、14050工作面下顺槽超前探注工程:当钻场内发生水灾、火灾、瓦斯灾害时,按以下线路进行撤退:钻场→西轨道大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3、-682m主排水泵房通道探FS4断层工程、FS4断层加固工程:当钻场内发生水灾、火灾、瓦斯灾害时,按以下线路进行撤退:钻场→-682m主排水泵房通道→-682m主排水泵房→管子道→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4、在西胶带大巷探注F17-1断层工程:通尺1025m、通尺1851m钻场,当钻场内发生水灾、火灾、瓦斯灾害时,按以下线路进行撤退:钻场→西胶带大巷→西四横贯→西轨道大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5、14040工作面下顺槽底抽巷第三轮千米钻超前探工程:当钻场(12号)发生水、火、瓦斯灾害时的避灾路线:施工地点→14040工作面下顺槽底抽巷→14040工作面下顺槽底抽巷联络巷→14040工作面下顺槽→西轨道大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6、11012工作面底板验证工程:

(1)下顺槽:①11012工作面下顺槽X号钻场发生火、瓦斯灾害时,应按照以下路线迅速撤离:钻场→11012工作面下顺槽→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②11012工作面下顺槽X号钻场发生水灾害时,应按照以下路线迅速撤离:钻场→11012工作面下顺槽→11012工作面切眼→11012工作面上顺槽→东轨道大巷→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2)上顺槽:11012工作面上顺槽X号钻场发生水、火、瓦斯灾害时,应按照以下路线迅速撤离:钻场→11012工作面上顺槽→11012工作面切眼→11012工作面下顺槽→轨道大巷→副井底→地面。

第八部分:钻探队管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为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触犯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要求,结合区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全设施方面

1.压风自救、消防器材、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出现后附标准中的任何一项问题的均对责任人停工学习5天,扣减薪酬1000~2000元。

2.专用电话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二、施工方面

1.压柱缺失、未打紧、弯曲、上端打设位置不符合要求、上端未防滑、下端未打在指定位置等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2.防喷未使用、不灵活、损坏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3.闸阀、球阀未使用、不灵活、不能彻底关闭、接口漏水、破损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4.大链未按要求使用、张拉不紧、张拉位置错误、直径过细、不可靠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5天,扣减薪酬1000~2000元。

5.孔径不符规程措施要求、应测斜未测斜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6.套管试压造假、记录不全、侯凝时间不足、试压时间或压力少于要求、套管周边漏水、应补浆未补浆的,出现任何一项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5天,扣减薪酬1000~2000元。

7.生产班组人员未掌握突水征兆、突出征兆的,对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元;出现突水征兆、突出征兆、瓦斯超限未撤人、未汇报(超限时需先采取措施,再撤人)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停工学习5天,扣减薪酬1000~2000元。

8.限员头面因本区队人员数量超限员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1000元,停工学习5天,当班班组长(带摊)扣减薪酬1000元,员工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上交劳务市场。

9.探放水时未安排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500~1000元。

三、应知应会方面

1.现场施工人员未掌握施工地点各类灾害避灾路线的,责任人停工学习5天,扣减薪酬1000~2000元。

2.未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条数及相关内容的,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扣减薪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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