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哈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布日期】2005.12.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哈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认定“哈药”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示》(黑工商发[2005]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认定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原料药、粉针剂商品上的“哈药”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请你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导立案机关对相关案件予以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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