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系统名称
隐患名称
排查标准
法规及依据
排查方法
责任单位
检查情况
1
六大系统一般规定
1.未按要求建设“六大系统”。
必须按要求建设“六大系统”。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安全科技术科
2
2.六大系统未进行设计。
六大系统必须进行专业设计。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现场检查
技术科
3
3.六大系统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大系统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
4
4.六大系统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六大系统安装完毕,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技术科
5
5.主机未安装在地面,未双机备份。
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双机备份。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
6
6.主机及分站的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连续工作 2h 以上。
主机及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 2h 以上。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
7
7.未指定人员负责六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
应指定人员负责六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
8
8.六大系统布置图,未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六大系统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 号)
现场检查
生产科
9
监测监控系统
1.监控中心设备无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规范》(AQ2031-2011)第 4.4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10
2.未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规范》(AQ2031-2011)第 5.1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11
3.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规范》(AQ2031-2011)第 6.1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12
4.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 6.5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13
5.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未设视频监控。
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规范》(AQ2031-2011)第 7.1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14
6.对于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以及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开采的地下矿山,未进行地压监测。
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8.1、8.2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安全科、技术科
15
人员定位系统
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规范》(AQ2032-2011)第 4.1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16
2.识别卡未实现专人专卡,未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 10%的备用卡。
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规范》(AQ2032-2011)第 4.10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17
3.人员定位系统的功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规范》(AQ2032-2011)第 4.4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18
紧急避险系统
1.未按矿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压缩氧自救器。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第 4.4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19
2.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规范》(AQ2033-2011)
现场检查
安全科
20
3.矿井、中段、采区的安全出口不符合 GB16423 的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规范》(AQ2033-2011)第 5.1 条
现场检查
技术科
21
4.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未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规范》(AQ2033-2011)第 5.2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22
5.未按照 GB14161 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未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规范》(AQ2033-2011)第 5.2 条
现场检查
安全科
23
压风自救系统
1.空压机未安装在地面,并未能在10min内启动;空压机安装在井下时,其风源质量受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不稳固、支护不好。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4-2011)第 4.3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4
2.压风管道未采用钢制材料或未采用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压风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规范》第 4.4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5
3.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 200-300m 未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4-2011)第 4.6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6
4.主压风管道中未安装油水分离器。
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4-2011)第 4.11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7
供水施救系统
1.供水施救系统未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未采用动压供水。
供水施救系统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5-2011)第 4.3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8
2.供水管道未采用钢制材料或未采用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5-2011)第 4.5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29
3.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 200-300m 未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规范》(AQ2035-2011)第 4.7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30
通信联络系统
1.通信联络系统的功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 统建设规范》的要求。
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且无阻塞通信功能。──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能够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终端设备之间通信联络的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
设 规范》第 4.3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31
2.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
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
规范》(AQ2036-2011)第 4.4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32
3.通讯线缆不能实现环网。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 规范》(AQ2036-2011)第 4.5 条
现场检查
生产科
备注
排查人员签字
《安全科——专业检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及标准——安全科》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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