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权益,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现场及全体员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职责和权限4.1行政人事部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牵头制定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4.2物资部
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采购的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标志。所采购个体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4.3财务部
保证个体防护用品费用的投入。
4.4各使用部门
4.4.1接收个体防护用品时应严格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拒收拒用。
4.4.2个体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新。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不包括滤器、防护镜、面罩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届时须强制定检或报废。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个体防护用品。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5.2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5.3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5.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5.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5.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5.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5.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10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5.11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12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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