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公社”或“大社”的思想,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就已经开始萌芽。1955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大社的优越性》一文中就认为,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并指出“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各地组织了一些大社,但大都由于经营不善而停办。1957年冬到1958年春,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思想的指引下,全国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求在大面积土地上统一规划,修建长达几公里、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灌溉渠系,一些较大工程的建设需要大批的劳动力和资金,建成后的使用又要求做到大体与受益单位的投入(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相适应,这就不仅涉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之间的经济问题,而且还涉及村与村、乡与乡、区与区、甚至县与县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央开始酝酿调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
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提出了小社并大社的问题,会议通过的《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全国各地农村开始更大规模地开展兴修水利、深翻土地等运动。会后,各地开始加紧了并社工作,辽宁、广东两省最快,随后的是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合并后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自发地采用了“共产主义公社”、“大社”、“集体农庄”等不同的名称。
1958年7月,《红旗》杂志公布了毛泽东关于办大社的思想:“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陈伯达:《在毛泽东旗帜下》《红旗》杂志第4期)8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南视察,新乡七里营挂出“人民公社”的牌子,毛泽东看后高兴地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它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在山东视察时,他对当地领导干部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这些消息在报刊上发表后,全国许多地方闻风而动,纷纷办起了人民公社。行动最快的是河南省,仅用8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据统计,截止8月底,全省农村在原有38,473个农业社、平均每社260户的基础上,已经建成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1,378个,平均每社7,200户,入社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99.98%。
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我们应该积极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9月10日决议发表后,中央报刊相继发表社论,号召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前进,要求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浪潮。从1958年夏季开始,只用了短短几个月时间,全国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改组成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民有1.2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
农村人民公社化的浪潮也波及了城市,城市也办起了人民公社。它一般以行政街道为单位,一街一社。也有的是以区为单位,一区一社,下设若干分社。1958年下半年至1959年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大城市试办了以大工厂、街道、机关或学校为中心的三种类型的城市人民公社。196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城市人民公社,全国形成了城市公社化的高潮。到1960年7月底,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中,已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
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存在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左”的偏向,在实际工作中又放弃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加上报刊杂志不适当地介绍推广某些错误的典型经验,使得人民公社在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多问题。1958年秋冬之际,毛泽东和党中央开始发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等,便领导全党着手对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和整顿。第二次郑州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具体划分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职权范围,将基本社所有制改为基本队所有制,明确指出生产队(相当于原高级社)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规定“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作为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1961年,经过调查研究,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队为生产小队,取消了公共食堂和公给制,扩大生产小队的自主权,使得人民公社制度基本稳定下来。
1984年前后,全国实行了社改乡的农村体制改革,作为中国农村基层单位的人民公社也就宣告解体。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不成功的实践,也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企图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的一次尝试。但是,就整个历史过程而言,人民公社这一体制也曾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规模动员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兴修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为工业化积累资金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
参考文献
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2. 朱永红:《五十年国事纪要》(政治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 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 宋海庆:《决策北戴河——人民公社兴亡录》,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000年版。
5. 康健:《辉煌的幻灭——人民公社警示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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