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8.21
施行日期
2014.08.21
文号
豫政[2014]65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14〕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省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直管县(市)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仍由原所在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省辖市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属省辖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
(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省辖市、县(市)。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三、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
(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三)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四)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七)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九)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有利于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适用于本次改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省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省直管县(市)外其他县(市、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相关文档:
团省委书记侯红在共青团河南省十三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09-18
河南省文化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11-23
基于体验的历史类博物馆游客满意度研究——以河南省博物馆为例毕业论文11-23
河南省南阳市八年级下学期语文期末考试试卷11-2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01-13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01-13
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