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3-10-28 网友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内部稽核审计体系,有效实施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审计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蔽、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稽核审计工作,揭示、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审查评价并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效果,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机制,增加价值。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县联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县联社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成立稽核审计部。

第五条 稽核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依据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辖内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计。

第六条 理事会对内部稽核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稽核审计规章、中长期稽核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按季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

第八条 分管稽核审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部稽核审计规章、中长期稽核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稽核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九条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对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稽核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稽核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条 县联社设立稽核审计部,按业务量大小、机构数量、地域范围和交通状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稽核员。根据需要也可配备部分部门职级的专职稽核员。

稽核员由县联社统一管理、使用,信用社不设稽核岗位。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保证包片稽核员每三个月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二次全面稽核。其工作职责为:

(一)完成稽核审计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稽核审计报告和处罚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实时稽核。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的帐实核对;印章、密押、抵(质)押品、抵贷资产、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档案、低值易耗品等保管、使用情况;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的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中间业务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定期进行序时稽核。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情况;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情况;呆帐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组织进行常规稽核。包括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的离任审计,凡属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任命之前进行审计;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

(五)及时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反馈,每月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一次;

(六)审核审批本单位的工作项目和稽核结论、处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职称,熟悉农村信用社会计、财务、信贷、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金融相关法律及内部控制制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二)从业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信用社工作经历,稽核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信用社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理事会根据主任提名,报省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备案后进行聘任或解聘。未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不能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保护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关心其工作、生活,为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重大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晋级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准越权审计稽核;

(二)不准乘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四)不准隐瞒情况,做虚假报告;

(五)不准借工作之名实行报复。

第三章稽核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职权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向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理事长直接汇报稽核审计发现。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稽核方案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认为被稽核单位所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建议上级单位进行纠正。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稽核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四章 稽核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根据稽核任务制定稽核检查方案,确定稽核对象、稽核方式和稽核组的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要在实施稽核前七日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通知书,属不宜事先通知项目,可以即时送达即时实施。被稽核单位(个人)应做好准备,配合稽核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稽核人员按照稽核检查方案,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会议及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工作,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稽核组对稽核事项检查结束后,应撰写《稽核发现问题事实确认书》,征求被稽核单位(个人)意见和进行事实确认,由被稽核单位(个人)对所涉及的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然后拟写书面《稽核报告》,提出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研究批准的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个人)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意见后的30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个人)和原稽核部门。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整理稽核工作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稽核重点,稽核频率和程度要与稽核项目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以及被稽核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一致。

稽核审计部门对所辖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县联社对所辖每一营业机构每年至少稽核审计四次。

第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稽核审计程序和稽核方案实施稽核审计项目,对稽核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失职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稽核审计的客观性。

第三十九条 联社建立稽核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保证稽核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鼓励稽核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保证稽核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条 联社要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稽核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稽核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稽核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联社批准后,可将部分稽核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四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稽核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理事会和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稽核概况、稽核依据、稽核结论、稽核决定、稽核建议、稽核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稽核报告。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稽核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稽核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稽核审计发现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稽核审计部门应就下列事项经理事长审定后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向理事会提交的全面稽核工作报告。

(二)稽核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理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外部中介机构对本联社的审计报告。

(四)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稽核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稽核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 联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稽核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稽核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的。

(二)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映的;

(三)稽核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的;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的;

(六)其他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风险加剧或造成损失的,稽核审计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稽核审计人员按有关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审计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扩大或造成损失的,稽核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罚 则

第五十条 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或有关人员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稽核审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赔偿损失;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罚款;

(五)建议降低职级或撤销荣誉称号;

(六)建议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七)通报批评;

以上条款可以并处。有犯罪线索或犯罪事实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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