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3-10-26 网友

成都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104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重点为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考核要点见附件)。考核要点和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及年度具体工作要求,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省和市级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区(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考核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县,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县,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条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成都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分数。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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