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5.07.31
∙【字 号】沪民防[1995]81号
∙【施行日期】199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防[1995]8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市质监总站下发的沪建质监总(95)字第031号文《关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特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办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对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上海市、市属各区、县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建设的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各类人防工程和各类已建人防工程,以提高人防功能为目的的改造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均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民防质监站)负责监督。
第三条 市民防质监站隶属市民防办公室,业务上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
第四条 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及施工规范,国家行业标准(RFJl-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等。
第五条 监督管理范围
1、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2、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基坑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上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地面质监站监督;
3、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
4、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六条 受监工程手续的办理
1、各类新建单建式和已建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质监站直接办理受监手续。
2、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监督工程划分范围至市质监总站或所属区、县质监站办理受监手续,然后市质监总站或区、县质监站以质量监督联系单形式转交市民防质监站监督。
3、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三十天应办理受监申报手续。建设单位通知施工总包单位一起至市民防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批准立项的人防工程建设文件和市民防办公室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及经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3)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
4)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许可证或经营手册;
5)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6)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的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单位办理质监手续后,施工单位应持已办工程质量监督书一份和交付质监费凭证,以及地面质监站转交质监任务联系单,送交市民防质监站,同时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档案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质监费办理
人防工程质监费根据“谁质监、谁收费”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直接至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质监站收取;由相应地面工程质监站代收的人防工程质监费,按季度转给市民防质监站。若上部建筑和人防工程造价预算无法分开计算的,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18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的规定,以每平方米建设面积造价3500元计算质监费。待工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1、市民防质监站对受监人防工程项目按片划分,明确责任质监员,根据工程情况、施工进度以及有关资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受监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交底时,应提前通知市民防质临站,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磋商,统一标准。凡未经市民防办设计审图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准擅自施工。
2、施工中,质监员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颁发的规范、规程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施工图纸,对受监工程不定期地进行抽验。
3、人防工程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市民防质监站申请人防工程的中间核验。市民防质监站应在七日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同时将中间核验质量等级抄报地面工程质监站。
未经市民防质监站中间核验或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人防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向市民防质监站申请人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并提交《上海市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料。收到竣工核验申请后的十日内,对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质量核验一般随地面工程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核验,并核定人防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质监站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将评定的质量等级抄报地面工程质监站。
未经市民防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人防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后,可按规定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签署人防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民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移交使用管理手续。
第十条 凡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本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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