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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为切实维护本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加强对本小区财务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入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和场所广告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第二条财务支出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本小区组织的相关活动支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水电费),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津贴,业主委员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奖励支出和慰问补贴,以及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须有合法凭证。
第三条财务账目的设立与管理
业主委员会一切财务收支结算必须设立帐目账册,并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财务人员保管登记。
第四条财务审批权限及管理
费用审批权限。金额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的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主任签名确认;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需大额现金支付的,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人员,由财务专管员对相关手续及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经办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报销费用程序及管理
费用报销程序:报销费用的经手人需填写相关报销凭证、注明报销理由或用途,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报销签字后方能由财务人员支付报销费用。如确需现金支付的,予以现金支付,其余的均由转账支付。
第六条账户设置与管理
1.账户设置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到相关银行开设“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业主委员会”账户,经办人对有关开立账户的要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本账户为业主委员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业主委员会设财务人员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处理与登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业主委员会账户的资金保管。
3.财务人员可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后,如无特殊原因(含违纪行为)不得变动和解聘。财务人员本人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聘书,并在离职前接受相关审计,之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4.现金管理。现金(小数额)由财务人员保管在业主委员会的保险箱内,大额现金须及时存入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核定保险箱现金留存限额,不得随意超限额摆放现金。
第七条印章及票据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现金支票和印鉴章,同时由一人保存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账册装订及管理
有关资金结算、现金收支等凭证均需有效单据附后;所有结算凭证(含现金收支)均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现场审核、签字确认,会计凭证原则按季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凭证右上角合适的地方打印上顺序号,由财务人员存档保管。
未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不得调出会计档案和凭证。如确需调阅会计档案,需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才可调阅。
第九条财务公开与监督
按照财务公开原则,定期在本小区相关公示栏或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公布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表),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帐目有疑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查询,查询需提前预约。
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本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代表的质询。
第十条预算监督与管理
1.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小区环境改善和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主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有效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如违反本制度的是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制度试行一年(暂定)。对未尽事宜,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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