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最全)

时间:23-09-21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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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井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9、制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各项政策方针、规章制度的具体措施。

10.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审签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11.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负责矿井双防机制建设工作。

12.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编制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3、每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分析,分析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审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管理机构,专业职能科室管理人员配备充足;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煤矿达标中的重大问题。

15.矿长是冲击地压防治和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冲击地压防治和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组织审定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水灾演习以及水害隐患处理工作。

16.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17.组织审定并批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和各专业组工作职责。

18.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冲击地压)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9.负责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

20.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21.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22. 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24.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事故抢救。

25.负责授权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8.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9.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30.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31.确定符合条件的矿井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32.负责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33.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34.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十一、其他

35.切实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人、财、物等方面的需求。

36.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37.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38.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39.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40.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1.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4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责任追究

43.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44.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45.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6.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8.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9.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在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50.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1.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2.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53.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54.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55.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6.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7.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8.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9.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60.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61.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62.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3.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4.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5.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7.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68.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6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70.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7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党委书记主持全矿党委全面工作,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协助矿长负责全矿职工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协助矿长做好涉及“双重预防机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听取经营工作报告,研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9.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权。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13.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4.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5.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6.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7.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8.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19.协助矿长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0.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责任追究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

23.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5.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8.不能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29.未安排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煤矿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1.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32.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33.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3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矿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分管内范围工作,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安全宣传教育、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协助矿长做好涉及“双重预防机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听取经营工作报告,研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13.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4.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5.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6.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7.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8.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19.协助矿长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0.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责任追究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

23.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任。

25.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28.不能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副书记对导致的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29.未安排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31.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32.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3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矿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参与审定单位制定的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

4.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三、组织开展工会相关活动

5.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7.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8.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交纳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9.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10. 负责井上下治安保卫、纪检监察管理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中的具体工作。

四、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1.负责全矿的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双防机制建设工作,监督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工作。

1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14.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1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上级单位及矿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在工作现场落实的监督检查。

五、职工权益保障

16.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7.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其他

1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责任追究

19.未贯彻《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0.未组织制定矿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1.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未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2.对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议案和决议的贯彻落实监督不力,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3.未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未监督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4.未帮助、指导职工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5.未落实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及女工安全协管工作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6.对于职业保护及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好的,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27.未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8. 对干部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未提出解决建议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29. 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矿工会主席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30.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双重预防机制等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

2.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防治水级等中长期规划。协助矿长负责全面技术工作及“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冲击地压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3.负责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5.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7.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8.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与其防治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9.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烯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0.组织编制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1.组织制定矿井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

12.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采掘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13.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14.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15.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16.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17. 每月负责组织召开至少一次一通三防、防治水、及防冲安全例会,听取有关情况并安排部署落实。

18.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19.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复审,并监督实施。

20.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审批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水文地质等报表及台帐。

21.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

22.负责组织分管专业、单位的双防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系统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编制、审查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

23.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进行检查分析。

24.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

25.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26.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在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三、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7.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28.协助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煤矿达标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和各专业小组工作职责。

29.协助矿长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专业组组长抓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1.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2.按时参加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隐患排查会;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33.督促、检查副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34.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行为。

35.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36.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37.负责组织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组织瓦斯爆炸、火灾、冲击地压、突水事故、“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救灾演习工作。

38.负责煤矿“六大系统”管理体系的建立,负责对 “六大系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及落实。

39.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五、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落实

40.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六、其他

41.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4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七、责任追究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三十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4.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5.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6.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7.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48.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49.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50.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51.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2.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3.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4.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5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6.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7.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8.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煤矿矿长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协助矿长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分管领导及各专业组组长抓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和各专业小组工作职责。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7.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8.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9.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10.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冲击地压)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1. 监督矿井开展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2.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协助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人员。

13. 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5.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上级单位及矿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在工作现场的监督检查。

16.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7.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参与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8.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9.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员、范围和考核标准;组织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负责统筹安排、部署、落实、监督、考核、评审、验收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20.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21.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参与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和各专业小组工作职责。

2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23.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煤矿防治水细则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

24.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25.督促办理“两证一照”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和报告无证和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26.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作。

27.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组织生产行为;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8.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组织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29.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30.组织对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3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32.矿长不在矿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3.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其他

3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35.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3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责任追究

3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总监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8.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总监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上报煤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9.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0.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1.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3.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5.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总监负重要责任。

46.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安全技术工程,安全总监负重要责任。

47.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总监负重要责任。

48.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全总监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4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总监负直接责任。

50.分管科室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总监负领导责任。

5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安全职责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考核。协助矿长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督促各专业组组长抓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对分管单位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3.协助矿长主持召开生产计划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7.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8.协助矿长及常务副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参与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和各专业小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煤矿达标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10.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11.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12.组织组织相关人员在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3.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进行检查分析。

14.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掘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指导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15.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监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的开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6.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7.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18.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9.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20.协助矿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煤矿达标中的重大问题。

四、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2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等规定的具体措施。

2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五、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4.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六、其他

25.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上级单位及矿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在工作现场的监督检查。

2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责任追究

28.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29.未按规定组织落实和实施各级人员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必备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的,生产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30.未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影响安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生产副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2.未能充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3.未经常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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