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督办函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 号】鄂安办函[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安办函[2017]21号关于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督办函
鄂安办函〔2017〕21号
武汉、十堰、襄阳、鄂州、咸宁、荆州、仙桃等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综合督查组于9月10日至22日,对省政府、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武汉、十堰、襄阳、鄂州、咸宁、荆州、仙桃等7市及所属19个县(区、开发区)和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40余家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实地督查。督查组在充分肯定我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大检查以来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分别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现将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和隐患印发你们,并对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强化红线意思、底线思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落实整改当作防范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举一反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通过落实整改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坚决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问题零遗留、整改零容忍、处理零放过”要求,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懈怠,认真消化、拉条挂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细化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具体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反馈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同时,要加强对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监控,落实防范措施,严防隐患整改消除前或整改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
三、严格督查问责。省安委会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对指出问题部署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整改不落实、逾期不达标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拒不整改的,一律媒体曝光,一律移交监察部门调查问责。
附件:/webmg/article/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71009/20171009104557275727.doc
1.政府及部门问题清单
2.企业(单位)问题和隐患清单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督办函》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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