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7.07.28
∙【文 号】
∙【施行日期】1997.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理工作,把《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整顿财经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坏和经济效益高低,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有着直接影响。目前,各种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设立过多,不仅侵蚀税基,挤占企业利润,而且扰乱了正常分配秩序,影响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因此,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财经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振兴国家财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面向企业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涉及许多政府部门,清理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同整顿财经秩序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从严审核现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坚决取缔“三乱”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行实施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项目。凡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取消的项目,均要一律取消。对取消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逐项清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其中,对于企业反映强烈、明显加重企业负担且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项目,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基础上,凡是不合理应当取消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凡是合理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重新审批;基金(集资、资金)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重新审批。
四、加强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新增加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配合物价部门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企业负担和承受能力,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决不能通过增加企业负担来解决某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向企业实施罚款、进行集资、收取基金,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严禁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越权设立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不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要实行收入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的办法;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要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罚款收入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按国家规定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少数依法征税的项目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外,其他项目一律严格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收取的罚款、集资、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的票据。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要建立举报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配备专门力量负责具体治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和部署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自纠期间,要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工作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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