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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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017年5月18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政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经党委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书记碰头会主要对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研究,确定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决定无需党委会审议的党委日常工作事项。党委书记碰头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组成,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建议方案。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办公室(简称“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主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成员由学校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进行,每年组织学习活动不少于六次,其中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组织活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上述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要求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党风廉政、监察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应邀请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办、宣传部、校办分别负责相关党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等的重要规划、重大举措、重要阵地建设和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发出的事关学校整体利益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校内基层组织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通知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人才等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六)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全局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七)研究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和校级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或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九)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干部工作,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校级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或直属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各院系、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换届结果等。

(十)研究决定学校重要人才使用工作,包括: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校务委员会等校级委员会和校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市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推荐人选等。

(十一)研究决定重大评奖评价工作,包括: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奖项推荐项目及人选;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推荐人选等。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以及学校重大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年度预算内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资金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资金款项支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调整;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以上贷款、还贷、融资和捐赠计划等。

(十三)研究决定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包括:国家、北京市、中科院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等;涉及学校全局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重要合作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不动产的购置、置换,以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国有资产重要项目;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

(十四)研究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需由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落实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提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事业专项规划。

(四)研究提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举措。

(五)研究提出学校校级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研究提出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资金使用方案、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给予教职员工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研究决定一定额度内的资金使用安排,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资金款项支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调整和改变;200万元人民币以内贷款、还贷、融资和捐赠计划等。

(十)研究决定国际化办学、对外合作交流有关工作事项,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一)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十二)研究制定校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三)研究提出报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需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准备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参加会议的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碰头会研究后确定。党办一般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并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办一般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并报校长审定。

第十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宣传部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上述会议在提交议题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会议材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上形成决议,会议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需审议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内容。通报议题只需将有关事项通报会议成员周知,会议材料一般只提供通报的主要内容,不应含有议决内容。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尤其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讨论的,需通过邮件等方式征求会议成员意见,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履行追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前,应在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不同意见要明确记录在案。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规定,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会议成员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议题中如有涉及与会人员自身利益,或涉及其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辅以录音或录像,重要议题讨论必须有录音或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党办、校办负责依据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一般应征求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会签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及党办分别负责整理形成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的归档材料一般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要求作为永久档案保管。归档材料的范围,包括会议议程表、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归档材料的查阅,应由相关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或校办、党办主任审批,并按档案查阅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办、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党政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党发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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