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如何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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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20年第07期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委 (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期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 《规定》 要点。
适用范围
《规定》 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设立的党组 (党委)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 《规定》执行。
遵循原则
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责任内容
1.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2.党组 (党委) 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 (本系统) 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3.党委 (党组)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
4.黨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协助党委 (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6.党委办公厅 (室) 、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7.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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