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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饮水供用水合同(精选16 篇)

直饮水供用水合同(精选16 篇)

直饮水供用水合同 篇1

供水人: 水业有限公司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公平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基本状况

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

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别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

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供应,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具规格

由甲方供应,费用由乙方担当,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

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准时整修。

第二条 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

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

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

梢不低于_____Mpa。

3.甲方必需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

施修理等缘由确需降压或停水,在方案停水、降压供水之前_____小时公告通知

乙方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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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用水地址为 。

乙方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

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合同商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方案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 小时将停

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

等突发且不行掌握大事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准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

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值理由或特别缘由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

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缘由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

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缘由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

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担当。对结算水表计量精确

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

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

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担当;如检定不

合格,供水人担当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

并担当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依据前

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 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

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实行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担当。用水人超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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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扬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

修理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修理标准和修理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合同商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转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根据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精确 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根据合同商定交付水费。

7、帮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协作供

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

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削减,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

口径改小。用水人担当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

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商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  %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

成损失的,供水人担当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

发且不行掌握大事以及方案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缘由除外,供水

人准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担当赔

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  %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值理由或特别缘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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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根据计量交付有用类别水费(含污

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根据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有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并按合同商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

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  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

终止用水恳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

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订立变

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恳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住宅: 住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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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