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实用6篇】
简单的买卖合同书样本篇一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签名并盖章):
乙方(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模板篇二
甲方(卖方):北京义红天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一、基本情况:
二、质量标准:每件艺术品样式、材质、规格等均要与在甲方店内观看实物为同一物品。
三、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卡转帐
四、运送:甲方负责运送,运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交货时
督促乙方对物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如乙方发现问题需当场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时间规格交货(交货时间
以全部货款到账的三日内为准),每延误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
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通用版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买卖人):乙方(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概况及买卖内容由乙方受让甲方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为工程顶账房地产(甲方顶账合同复印件见附件),有房屋所属权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出售给乙方,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以乙方名义办理,在乙方结清购房款之前房屋仍属甲方所有,乙方有居住使用权。
(二)房地产座落:小区,楼户。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测量时房款由乙方多退少补。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买卖。
(六)该房屋的附属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电力、供水、电话、供暖、有线电视、网络线路等管线、计量表等一并买卖;为使该房屋达到合理、正常使用之目的的必要设施一并买卖;该房屋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权益一并买卖。
二、合同价款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元,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买卖之价格。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房屋市场价格的涨跌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承担。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税费及房屋修缮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在甲方交钥匙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按甲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余款在乙方办完产权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付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一房多售、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交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公共修缮基金缴纳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手续便利;结清乙方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的与开发商、建筑公司之间的有关费用,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能够达到正常、安全使用之状态。
4、甲方应当及时交房并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五、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2、乙方应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交接、物业移交手续。
六、产权登记及入住甲乙双方应当在地产公司交钥匙及办理房产证时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由乙方按约支付相应税费。土地使用权证的屋所有权证后的两日内由双方共同前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税费。甲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完毕之日起交予房屋房屋钥匙,办理完物业登记手续,结算所有有关费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协助的,乙方应当协助。甲乙双方在房屋登记后 日内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移转手续。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致使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时超过三个月未按约交接房屋产权,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按照合同总价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同时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或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签订不合法合同的,存在一房多售情况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方由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拖延未按约交接房屋产权超过三个月,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地产公司赔付的违约金,甲方超过约定 年仍未交付乙方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解除期间以合同总价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4)甲方应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买卖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的第一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房地产不能正常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 月之后按照约定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仟分之伍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逾期超过 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15%的总合同价款。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该协议未能达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入住对于室内装修的费用。
八、房屋风险房屋风险的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前由甲方承担,自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移转至乙方。
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买卖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篇四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双务有偿合同。
二、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由于合同生效而完成的转移。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占有改定: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得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二)受领标的物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基本原则:交付主义
注意:利益承受与风险负担遵循同一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总结:买受人合法拒收不负担风险,非法拒收则负担风险。因此,违约者承担风险。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不动产与动产的风险负担一致!
五、分期付款买卖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所有权保留: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六、试用买卖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
土地位置在至公路西侧江旁。东至 公路;南至 界;西至 江;北至 地界。转让面积约为亩(甲乙双方估算值,同意不需丈量)。
二、土地转让方式
永久性。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宗土地转让价为: 元整(小写 元)。
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50倍赔偿。
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
五、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自然村小组各执一份,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方)签字:
村委会签章:
乙方(受让方)签字:
村民小组签章:
买卖合同篇六
出卖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编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地下一层 号商铺:
该商铺平时作为商业用房,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第五条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
(1)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2)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
,账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3、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3)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按时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3、经过银行审查后,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自银行作出此决定之日起 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铺经验收合格。
2、该商铺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铺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的;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3、 。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铺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供水、供电在房屋交付时即达到使用条件;
2、电梯,空调在房屋交付后 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3其它: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铺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双方详细约定商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见附件三)。
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应遵守该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
2、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3、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外墙、人防专用设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权归出卖人;
2、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3、本合同所规定的书面通知是指以邮寄、公告等方式或直接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通知的,邮寄或公告当日视为已通知,邮寄后 日或公告后 日视为通知到达之日。
4、 。
第二十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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