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 如何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
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 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 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篇三: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建设项目招标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应以施工合同为主,理由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另有意见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要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是对其要约的承诺,又是对其投标文件的认同,因此应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主;还有意见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何认定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均在通用合同条款1.4条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按上述描述,似乎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那么,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对于合同的约束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根据上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因此,投标文件已将招标文件作为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合同的约束作用,在书面上体现为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因此可以认为,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通常的解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
进而我们从招标投标过程来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是承诺的具体书面化形式。在招标阶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知,招标人通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选择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否决该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另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九部委修订)中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因此,在评标阶段,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应该否决其投标,更不应确定为中标人,乃至进入合同阶段。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先决条件。在评标阶段,就已经排除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发生。
在定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选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等同于招标人认同中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当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以投标文件为主。
在合同签订阶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上述过程分析可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排除了中标人与招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三者之间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一致。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在实质性要求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主。合同如果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
但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7.1.1 条:“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有意见认为,根据此条,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可以不一致。此处对于规范的理解有误,对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当结合全文进行理解,即此处的不一致应当仅限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更进一步地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部门规章,而《招标投标法》属于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后两者的法律效力均高于部门规章。如果部门规章与法律及行政法规有冲突,应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为准。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根据上述可知,中标无效的,其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如有类似情况,应注意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责令改正,重新签订符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即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据此谈判结果签订合同,该谈判结果影响了中标结果的,该中标结果及合同均为无效。此处应注意,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争端解决条款的独立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分析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供大家在招投标实践中探讨和参考。
阅读提示:本文分析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供读者在招投标实践中探讨和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相关文档: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09-01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4篇)09-04
建设工程类合同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介绍09-04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3篇)09-04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09-04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5篇09-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模板(10篇)09-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精选27篇)09-07
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范文word版 (14页)09-07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篇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