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北京 律师事务所接受 (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被告与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 一案一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事实方面本案的事实方面,有如下事实是双方认可或证据确凿的:
一、 。
二、 。
三、 。
双方就下列事实存在争议,我方对此予以说明:
一、 。
二、 。
三、 。
本案法律方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 。
二、 。
三、 。
下面,我方分别予以说明:
一、 。
二、 。
三、 。
特别强调的是:
。
综上, 。
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 。
电子邮箱: 。
地址: 。
附本案有关法条:
《合同法》
第十九条 ……
附本案相关判例:
序号
案号信息
裁判要点
判决原文引用
一
市
区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
号
一、公司系按“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法院直接按“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裁定解除合法。
二、法院认为“虽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影响裁员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所谓客观情况,是指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采取行为之外的不以双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系被告亏损严重,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导致被告经营困难,被告不得已决定关闭布鲁宫法餐厅,随之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系被告主观自主决定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情形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被告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关闭布鲁宫法餐厅,并将原场地对外出租,系被告作出的调整经营方式行为。被告虽未成立工会,但通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告知、张贴书面通知公示、会后分别与员工面谈方式已履行了与劳动者的协商过程;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行为虽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手续,存在程序上瑕疵,但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种报告程序系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要生效条件;且被告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并未实际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认定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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