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进一步提升班级管理水平和德育工作成效,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所任班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是学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指导者和监督者,是班集体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教育者,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担负学生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教育与教学的效果,影响着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科对班主任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二章 选聘及配备
第六条 选聘班主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
2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掌握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美学等有关知识,并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服从领导,严格按职责要求进行创造性地开展德育工作和管理工作.
3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严于律己,积极上进,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勤劳踏实,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关爱学生,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能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4取得学校颁发的班主任培训证书;所任课时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的平均课时.
5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下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书。
第七条 班主任一般应从校内专任教师、党政管理干部、校外优秀教师和具备教师资格的社会相关行业优秀人才中选聘。班主任选聘采取个人申请、科室推荐和校内外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教龄2年以下的教师由学校安排跟班见习班主任工作,个人素质较高的通过培训可直接聘任班主任。
第三章 班主任的培训进修
第九条 班主任培训进修是班主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每个班主任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班主任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完成培训进修任务。
第十条 初次受聘培训.初次受聘于我校担任班主任,要参加学校安排的30学时“合格培训班”学习。重点学习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学生管理制度、学校管理有关要求、教育学、心理学、班主任职责、学生教育与管理方法等内容,并按要求写出心得体会或论文,参加理论考试。
第十一条 骨干培训。担任班主任一年以上,每年要参加学校安排的10学时“骨干班主任培训班"。重点学习班主任管理办法,管理艺术,探讨新的管理课题,解决教育管理难题等内容。
第十二条 班主任培训会.每周由学生管理部门召开全体班主任培训会,重点是布置、检查近阶段工作,有针对性的讨论解决具体问题、研究具体方法.
第十三条 班主任经验交流会。由学生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每年一次,主要是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促进达到整体提高学校班主任队伍水平的目的。
第十四条 班主任教育论文和教育案例交流评比活动。不定期开展论文及教育教育案例评比活动,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定期制作成册。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班主任必须按要求参加教育局举办的班主任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高级培训班。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来校讲课,重点学习先进的班主任的教育管理理念、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管理方法等。
第十七条 考察学习。学校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人员和时间,到管理水平高、办学效益好的学校学习考察.目的是开阔眼界,增加感性认识,强化学习意识。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的德育工作计划.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第十九条 建设优良班风。按照学校校训制定班训,按照“准军事化、准企业化管理”制定班规,按照学校精神制定班级精神,按照学校校风培育良好班风。积极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通过多途径、多方式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抓好班级常规管理,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指导,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加强“潜能生”的教育和“挖潜"工作,用严格的制度管理,用爱心感化,用赏识激励。使班级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向上、勤学苦练的集体。
第二十条 培养学生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作风。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班主任是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要求学生、真诚关爱学生,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和处理问题.关注学生生活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规范学生的仪容仪表、举止言谈,督促学生坚持每日生活常规化,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第二十三条 建设良好的学风。教育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协助教务科解决教学中学生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集体主义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指导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引导学生组织各种兴趣小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学期初制定班级教育管理工作计划,期末对班级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日常工作做好详细记录。交学生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坚持班级例会制度。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讨论、讲评及解决班级有关学习、生活、纪律、思想品德等方面的问题。弘扬正气,表扬先进.对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把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七条 负责学生的德育评价工作,及时填写学生德育档案和寄发各种通知,负责班级各项评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服从学生科的各项管理,及时完成学生科交办的任务。有事要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前后要交接好班级工作,并临时委托其他班主任代管。
第二十九条 准时参加学生科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时汇报班级工作和传达会议精神。
第三十条 按学校要求,做好新生的入校安排、入学教育及毕业生升学及就业指导、毕业生离校等工作,做好各学期开学和放假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种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助教务科做好期末考试登统工作。协助保卫科,做好学生在校期间有关事宜.协助总务科,做好教室宿舍公物维修、放假和毕业离校公物核查上交工作,协助财务科做好学费收缴工作,协助技术科做好电视机和投影仪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及时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通报学生的在校表现,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对违纪学生要耐心教育,做到不纵容、不放弃、不袒护,及时向学生科汇报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三十四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根据日常定量考核和学年末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定量考核88分,其中,班级综合评比40分,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48分;期末定性考核12分:考核领导小组考评7分,群众考评5分。春季班另加难度分10分。各项考评和考核等级比率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完善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况。对学校交办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扣除班主任基础津贴.三次以上予以解聘。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 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班主任津贴包括基础津贴、班级综合评比津贴.
1。基础津贴。由基数和班级学生人数及男女生数发放.春季班增加系数。
2。量化工作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绩效工资和量化评比办法另行确定。
班级综合评比津贴:每月按班级综合评比总分分为A、B、C、三档。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的奖励
1.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发放物质奖励。
2.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考核优异、技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班级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教务科和学生科共同制定,报学校批准.
3。进入就业期的班级,班级平稳、有秩序,就业率高和就业学生稳定的班级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就业科和学生科共同制定,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外聘班主任假期待遇: 外聘班主任在学生放假10天以上期间,每月发放基础津贴,不足整月按实际天数计算。10天之内,按在校计算。放假开学一月内辞职的,扣掉假期班主任津贴.
第四十三条 本校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的,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职称评聘时,班主任按每周10课时计入,各级各年度优秀班主任获奖当年按每周12课时计入,每年按10个月计。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学校还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班主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1。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或辞职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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