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延边州公路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管理工作水平,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全州公路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公路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公路管理中心工作,以本办法为依据,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考评基础。
第三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延边州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作为参加全省交通运输发展、县(市、区)和全省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表彰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州处确定的重点公路管理工作任务;州公路管理处与各县(市)公路管理段签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工作。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延边州公路管理处考核各县(市)公路管理段,各县(市)公路管理段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县(市)绩效考评办法。路网建设职能在延边州交通运输局,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由延边州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与延边州交通运输局建设处协调,并做好迎检材料的准备工作。农村公路管理主体是县(市)交通运输局,由农村公路管理科负责检查,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超限运输检测站由路政法规科负责检查。头道收费站由收费管理科负责检查。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以年终考核为主。
平时考核。以延边州公路管理处负责对州内各县(市)公路管理段进行考核为主。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察访等形式,不定期对考核内容或临时性交办工作、重点工作项目现场,进行跟踪察访核验。
半年考核。延边州公路管理处业务科室分别对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及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或外业检查。
年终考核。延边州公路管理处成立考核小组,依据《延边州公路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对州内各县(市)公路管理段进行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条 综合评价。延边州公路管理处根据考核结果,考虑加分、减分和取消评比资格等因素,综合各方面情况后,作出定性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排名。
第四章 考核赋分
第八条 考核总分值500分(不含加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分值分别占总分值20%、30%、50%的权重。州内公路管理段总分占延边州的50%。
第九条 加分、减分和取消评比资格。延边州公路管理处按以下规定评估认定,加分、减分分值均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中。
(一)下列情况给予加分,同项内容不重复加分。
1、受到表彰。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性工作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表彰的每项次加分分别为7分、6分、5分、4分;专项工作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表彰的每项次加分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个人因工作业绩或先进事迹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表彰的每项次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以上受表彰加分后的分值最高不得超过该类别层次分值的3倍,证实材料主要以绩效考核周期内有效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
2、省(部)级以上领导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或表扬)或在省(部)级以上会议介绍经验的每项次加2分,累计分值不得超过6分。
3、市(州)辖区内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被评为“优”的,加1-5分,累计分值不得超过5分。
4、承担省局试点或示范工作任务的,受到省局全省通报表扬的,加3分,累计分值不得超过10分。
5、市(州)辖区内未发生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上访的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加5分;县(市、区)未发生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上访的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加3分。
(二)下列情况给予减分,同项内容不重复减分。
1.未按要求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工作任务(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书面同意的除外)或受到省公路管理局、州处通报批评的,视情节每项次扣1-10分;
2.州内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被评为“差”的,扣1-5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应的评比资格。
1.出现严重公路“三乱”现象、违反廉政建设“八项”规定、行政执法不当或信访问题解决不力等情况,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曝光(情况属实的)或导致群体性进省、进京上访三次以上,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因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影响年度计划完成或挤占、挪用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资金的;
3.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数计算
1、各扩权强县公路管理段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参加考核评比。
2、考核总成绩=(被考核单位相关工作得分/相关工作赋分之和)x1000+加减分。
3、被取消评比资格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其考核分数按70%计算。
4、参加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普通公路管理先进市(州)、县(市、区)评比分数,必须是辖区内各项公路管理工作考核总分数。
5、延边州公路管理处在每年10月中旬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公路管理段的年终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公路管理局。以省公路管理局的考核分数为基准,与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考核结果相比照计算偏差率,并以此调整其它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省公路管理局对排名前5位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和排名前25位的县(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授予全省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局对排名前5位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核定编制数内实际在岗人员数10%的比例,其他单位按6%的比例(被取消评比资格的单位除外),推荐全省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人选;对排名前25位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按省核定编制数内实际在岗人员数5%的比例,其他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核定编制数内实际在岗人员数3%的比例(被取消评比资格的单位除外),推荐全省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人选。先进工作者应以承办并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且成绩显著、表现优异的人员为主,由省公路管理局予以表彰,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被授予全省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先进工作者处、段级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推荐名额的50%,未被授予全省公路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先进工作者处、段级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推荐名额的30%。
第十三条 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排名顺序,向省交通运输厅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州)和县(市、区)参加全省交通运输发展和普通公路管理先进市(州)、县(市、区)评比。
第十四条 对于承担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试点或示范工作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同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评定为先进公路管理机构的单位在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给予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州公路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县市段按照全州绩效考评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要建立本辖区内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按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逐级分解并签定重点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精心组织。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指标,在指标的分层级细化分解和量化上下功夫,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头。强化绩效指标的过程管控,及时纠正工作偏差,保证在既定时限内取得工作实效。
第十七条 合力推进。各单位(部门)要配合延边州公路管理处开展好绩效考评工作,提供真实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抽调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保证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八条 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考评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凡是确定的绩效指标不准擅自更改。延边州公路管理处将对行业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等情况,或因主观因素导致组织领导不力、重点任务落实不到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延边州公路管理处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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