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运输合同(经典版)

时间:22-10-25 网友

土石方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运方(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 为明确双方在本项目土方运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总量:约为 万方,以实际完成的车辆运输数量为准。

(四)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程施工内容

(一)乙方应提供运输车辆 台,车辆车厢实际容积不得小于 立方米,土石方运输按实际方量计算,运距 公里范围内,按 元/ 每立方米结算;运距 公里范围内,按 元/ 每立方米结算;

(二)运输往返距离: 运距在 公里范围内, 按每公里 计算(税后价)。如遇 统一调价,合同单价应相应调整。

(三)收方时,按车厢实际高度加上 作为计算运输方量的有效高度。

(四)进场标测后,以标测数据作为以后运输结算依据。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方式

(一)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

(3)转账。

以现场甲、乙双方 签字的单据为准。每 结账一次,结账日前结算支付 的所有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结款率为 100%。

(二)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三)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四)本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不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限制。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甲方负责在 小时内安排乙方车辆投入正常运行。甲方给乙方实际到场的每辆工程车 元人民币调车费,在工程结束后甲方在工程款内扣回。 工程车需加油时, 乙方通知甲方安排加油车现场加油,每次结算时甲方扣除乙方之前所欠油款。

2、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车辆进场必备的手续及乙方施工的一切证件,确保乙方设备进场后能够正常运输及运转。

3、甲方保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干扰。凡由甲方安排装运的所有物品,如因超载原因,导致环保、交警、交通、城管、卫生等政府部门查扣,造成扣车停运,产生的罚款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4、在运输过程中, 运输设备及人员遭到社会闲杂人员的骚扰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损坏, 甲方应按照实际治疗费及维修费用给予实价赔偿,同时,由此造成的人员误工损失予以赔偿。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 乙方有权暂时停工,因此造成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 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7、工程如遇变更, 甲方应与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办理施工签证。

8、甲方在乙方车辆入场前 必须把施工现场整理完毕, 包括运输道路,装车现场, 保证道路行驶畅通, 如运输工作不能畅通,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9、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工, 甲方按每天每车 元人民币赔偿乙方;如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导致合同终止时, 甲方按每天每车 元赔偿乙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甲方负责安排乙方驾驶员的住宿。

(二)乙方责任

1、本合同签定后, 乙方确保在 日内将该工程所需车辆驶入甲方指定位置(上料点: )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合理的管理、 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

3、乙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或责任人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合同期内, 在甲方无过错情况下, 不停工、 不旷工、 不无故刁难,确保运行正常, 确保工期顺利进行, 如出现上述情况, 甲方将给予乙方每天(24小时)每辆运输车 元/ 辆罚款。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5、乙方不得私自转卖所运输的物品如发现乙方私自转卖, 则给予乙方每车 元罚款,并追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乙方在合同期确保一切安全, 加强驾驶人员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现象的发生,如发现一次将给予 元罚款。 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和责任, 必须由乙方及当事人承担。

7、在合同履行期间, 乙方不得与总承包方或同一工地其他施工单位私自联系,如有事须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联系, 由甲方现场工作人员与总承包方协商, 如乙方违约, 甲方将对乙方 元罚款, 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

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程进度、 作业时间、 作业面、 运输装卸地点、路线等完成各项装运任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果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9、乙方所有人员在当地要遵纪守法,如有违法,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单价等理由而罢工, 如乙方未完工车辆和设备是擅自调离现场或有意停工, 及跳槽运输, 视乙方违约,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指定专人每日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按规定时间上交运输单据。 如发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不正当的交易而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甲方将给予违规者 的经济处罚并付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三)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受到业主等部门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时乙方应如数补偿。

(四)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 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 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 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五)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 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 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 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 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 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 特快专递、 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 发往内地地区的,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 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 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 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 本协议签署前, 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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