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委托业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1、本委托业务内容:前期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包括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等)。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误差率控制:2%以内;超出2%以外且在3%以内,咨询费用降低20%;累计超出3%以上部分,除按照每偏差1%降低咨询费用20%外,同时承担3%以外部分工程造价损失。
3、收费标准:
(1)、甲方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报酬计算:按照招标控制价共支付*1.50‰计算;
结算审核报酬计算:按核减工程造价*5%计算,但计算后低于审定工程造价*1.5‰时,按照审定工程总价*1.5‰计算;
因咨询质量问题,甲方可直接在乙方咨询费用中扣减;
委托方与本合同施工单位结算咨询费用与本合同无关。
(2)、酬金支付办法:
1、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支付:提供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经委托人成本部复核确认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2、结算审核费用支付:出具甲方认可的审核报告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该部分咨询费用。
3、甲方支付造价咨询费用,必须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3)、审核节点
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期限:15日历天(自甲方提供完整施工图之日起计算至招标清单、控制价报告出具结束);
结算审核期限:40日历天(自甲方移交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之日起计算至出具审核报告结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并对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提出要求。
2.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二)、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甲方的有关要求,按照甲方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利用自身的资源和精湛的技术力量和沟通技巧,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在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履行其职责,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有权全程参与及监督乙方造价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5、有权及时向乙方索取详细、明了的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资料并要求其解释;并拥有乙方提交文件的所有版权;
6、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与甲方审计人员进行核量审计,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缺席。
7、如乙方不按协议要求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发现乙方不能满足本工程造价咨询任务的进度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4.甲方有权复核咨询人的审计结算报告,由于乙方对资料不熟悉、计算错误等造成的审计结果不准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此部分的审计费,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审计结果,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审核节点,及时提供各项造价成果及计算底稿,并对甲方复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有效期。
2.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询费用。
4.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制的预算结算书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5、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难以定夺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并提出解决措施,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必须采用正版算量软件及计价软件,钢筋抽样及图形算量采用广联达软件,计价采用广联达软件或蓝博软件;零星构件及手工计算部分采用正规的工程量计算稿纸计算,要求清晰条理,便于复查。
7.乙方公司人员要求,确保审核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必须为造价工程师,并成立该项目的审核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及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调换委派本项目的专业咨询人员。
8.乙方应签署廉政承诺书,确保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严于律己,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严禁吃拿卡要,已经发现不良行为,结算咨询费用时按合同约定的70%计算,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9.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程造价定案报告。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施工单位工程预算的,逾期在5日内的,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毕并出具结算报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扣减该部分造价咨询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上述违约金和因结算逾期而使委托人受到的损失。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书面工程预算的,逾期在10日内的,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5、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完整的资料要保存完好,不能遗漏或丢失,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名词的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协议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差旅费)由甲方负责。
2.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乙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乙方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6.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廉政条款:
1、乙方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支付回扣、送礼、宴请、安排消费性娱乐活动等行为,否则合同标的额60万元以上的,乙方按照标的额的50%(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标的额60万元以下的,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甲方有权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后,单方解除合同;因乙方行为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凡甲乙双方的要约与承诺,签订合同后的相关变更,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其他任何形式的要约与承诺、签订合同后的相关变更一律无效。双方任何人员就本协议相关条款做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均不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相关文档:
关于工程造价职业规划职业规划3篇09-27
建筑工程造价年终工作总结2023(4篇)10-11
工程造价转正工作总结10-17
工程造价实习总结范文6篇10-17
工程造价实习报告4000字(精选3篇)10-17
工程造价顶岗实习个人总结(4篇)10-17
工程造价实习个人总结汇报(4篇)10-17
工程造价毕业生实习报告心得体会4篇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