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销售合同书1
甲方(门市出售人): 乙方(门市受买人):
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门市房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县政府北大门东侧的壹间门市房出售给乙方;门市房初步认定面积为 24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证标注面积为准)。
第二条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该门市房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98000 元(大写 玖万捌仟元整 )。
第三条 付款方式:该合同签字生效时,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 40000元(大写 肆万元 ),余下房款在20__年2月28日前付给甲方,甲方将土地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责任:合同签字生效后,如双方任意一方发生违约责任,按照出售价格1%交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门市房权属清楚,若发生门市房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乙方提供的损失情况由甲方包赔乙方损失。
第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合同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员销售合同书2
采购合同
甲方(购货方):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二、质量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
3.1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3)项方式交货
(1)甲方自提(2)乙方代办运输(3)乙方送货上门3.2发货日期:乙方收到预付货款后(3)日内发货。3.3发货地址: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4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如要求变更约定的发货日期,收货地址或收货人,应
在所约定的发货日期前(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本条所述的变更次数不应该超过两次。四、包装
4.1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具有适宜多次正常搬运和装卸的运输包装。乙方应根据
合同设备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锈、防腐、防震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对货物运输过程采取适当的管理保障,以确保合同设备完好无损地到达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
4.2甲方对包装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定本合同时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甲方接受货物后,应避免露天存放、避免雨淋。五、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乙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对该部分产品立即进行更换,直至该部分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六、货款支付
合同签订时,甲方首交订货款(大写):。
在乙方交货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在二个月之内分期支付乙方的全部余款。七、售后服务
7.1本合同所指的 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一览表的保修执行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
7.2对于以下所列原因导致的产品损毁,乙方不负责保修:(1)甲方或最终用户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保管不善、不当操作或以外事故导致的产品损毁;(2)由除乙方技术人员或其认可的技术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对于产品进行的修理或
配件替换,导致的产品任何损毁;(3)甲方或最终用户自行修改本合同项下产品内嵌的软件程序而导致的系统故障;(4)不可抗拒的洪水、地震等造成的设备损坏。
7.3对于保修期届满或因7.2条所述的原因导致损坏的产品,乙方应甲方或最终用户要求,为甲方或最终用户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四、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追索。甲方逾期付款,甲方每日偿付乙方欠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滞纳金;乙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索。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
12.1乙方与甲方发生资金往来,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相关之规定,开具各种票据及相关证明。
1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公章/合同章)
日期:日期:
销售员销售合同书3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 /3 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 /3 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 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 份,甲、乙两方各执2 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 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销售员销售合同书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72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12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 :
(1)不接受退换货(2)有条件的退换货(3)在商品总价值 %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在第 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在第 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结算周期付款,铺货期为 日
2.采用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及结算周期。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周期为:每月 次,具体对账日期为每月 日。对账日前3日,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账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45日 E 其他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账、结算办法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持《商品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5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乙方不予返还;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2.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2、3、4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3.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十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员销售合同书5
甲方: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现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制作服装数量、价格
。
二、量身及交货期限
1、乙方按甲方量身通知 日之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量身。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金、确定样衣、量身完毕后 日内交货,约 年 月 日。
三、质量检验及验收方法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样板衣须得到甲方认可后盖章封板,交付时以封板样衣为准。
2、乙方承诺所提供服装保证是一等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换货。
四、包装要求及运费负担
乙方负责包装并承担包装费,乙方将货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市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甲方付款后乙方须提供普通发票。
2、于合同生效之时,甲方须支付合同总金额 % 的定金即人民币 元;乙方全部交货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 货款即人民币 元;另预留合同总金额 % 货款既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和维修保证金, 天内服装没有质量问题,则付清余款。
3、为维护双方利益,以上款项(定金、余额)在签约后需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由收款人出示本公司的收款委托书方能支取现金。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按时交货,甲方须按时付款,如因乙方原因延迟交货或因甲方原因延迟付款,逾期,则按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违约金。
七、售后服务
1、服装保修期为 天,在保修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修改服务。
2、乙方随时为甲方增添或修改服装提供方便。
3、甲方日后补做服装,如整套补做按报价单的整套价格收取费用,如单件补做则按报价单中的单件价格收取费用。
八、合同纠纷解决
1、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通过友协商方式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任何变更解除,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生效。
九、本合同如有修改和补充条款,须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视作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和履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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