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精选5篇)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1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劳务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乙方的工种及人数:
乙方带队负责人姓名:
四、开竣工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乙方劳务承包工作内容:
甲方将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包耗材,包卸材料、上楼、场内转运及垃圾清运,自带工具及消耗品,如切割片、电缆线、钻头等工具耗材,(按附表单价相应计算造价、含管理费)以此作乙方结算工资款。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损耗控制在2℅以内,超出损耗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工期
2、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100%;顾客满意率85%
3、职业健康安全;实施JGJ59-99标准检查合格率100%,优良率40%以上;
4、环境(现场文明);现场环境与卫生符合JGJ146-标准;
七、劳动报酬及付款方式
1、根据乙方承担分部分项工程或建筑面积,参照预算定额单价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实行计件工资包干。工资包干中,包括人工工资、管理费、自带工具费、病伤辅助工资、差旅、伙食、住宿以及节假日加班、双抢等。乙方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定期造工资表发放到人,并交一份给甲方。
2、具体分部分项工程或建筑面积单价:
3、以上单价为税后价格。乙方工人进场,建设单位付款之前甲方按50元/天·人预支生活费给乙方;进度款按建设单位付款时间为准,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时,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支付至70%给乙方,在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扣除预支生活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按97%支付给乙方;第二年质保金为3%。
4、计件包干工资与乙方承包工作内容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现场文明)挂钩。凡不能满足要求的,分别按以上四项指标扣减计件包干工资10%。
八、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
1、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交底,进行环境(现场文明)、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
2、甲方应验明乙方人员的身份证、计生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职业资格等证书。
3、甲方提供乙方的安全帽、安全带、临时水电、活动脚手架、提供10套活动架。
4、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乙方清退。
(二)、乙方:
1、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18—45岁内的公民(一般为男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乙方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乙方违法乱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4、乙方违反施工操作规范,造成返工,浪费材料,要全额承担材料损失费及人工费。
5、乙方进场时,要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年限、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
6、活动脚手架由乙方自行搭设。
九、进度奖罚条款:
乙方必须根据项目部所制定开、竣工日期,进度计划,按时完成,乙方根据所承包的工程量和进度计划要求配备相应的劳动力,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则按乙方施工人员每天每人扣除25元。每周按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奖50元,每月按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奖100元,每月提前三天以上完成奖200元;如不能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清退出场。
十、奖罚执行:
对乙方的罚款由项目相关人员开具罚款单,并从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中予以扣除。奖金则由甲方从项目奖励基金中发给乙方。
十一、工作结算:
乙方每完成一单位工程后按实际的工程量结合本协议单价表进行结算,未注明单价的项目按公司内部定额单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不计管理费,签证计时工按技术工种100元/工日。
十二、其他说明补充事项
1、乙方被理解为本合同各项工作内容及合同隐含工作内容及风险均已包括双方确认的合同之中。
2、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补助4000元给乙方做材料上楼及垃圾清运费。
3、元之内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元的工伤事故由甲方协助乙方找保险公司赔偿。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2甲方: 公司
法定
乙方: 公司
法定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 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 国国境的签证和在 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 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个月工资不满一个月的工资= 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 国之日起到离开 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 公司 帐户,并按 国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 国 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 银行 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 到 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 返回 ,由甲方通过 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 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 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
月工资30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 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 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 的旅费和替换者来 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 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 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 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 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 服务期间,应遵守 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 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 年,从乙方人员到达 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 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 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 的人员,不享受从 到 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 至 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 后, 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国 市签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3甲方:
乙方:
本合同经(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聘船员(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签订。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雇佣,担任 职务。甲乙双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履行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元/月,从乙方登船之日起计算。在试用期7天内,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应聘的岗位工作或主动向甲方提出离职,或在试用期内乙方有违规违法行为,则甲方不付给乙方任何报酬,且乙方的`一切费用自理。试用期间,甲方经考核认定乙方不合格,则按乙方实际工作时间付给报酬,甲方给乙方报销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单次路费。如试用期合格,则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如甲方船舶出售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并不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作业区域: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区域内。
三、工资津贴的发放:
1.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人民币,由乙方领取或乙方指定的人员代领。但是,由乙方指定的人员代领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对此不负责。不足一个月时,按月标准工资除以当月天数均乘计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满一个月后,其当月工资由甲方在次月20号前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后工资依次类推(注:工资支付方式是:a、工资报表现金领取;b、代领;c、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上述工资标准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加班津贴,以及双方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从乙方上船交接日第二天起到交班下船当日为止(包括下船之日)。
2.乙方第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行为保证金留在甲方,行为保证金在乙方离船后,一个月内甲方与乙方结清。如乙方有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扣除乙方所余工资:乙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合同规定期限而要求休假的;因非工伤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因个人业务素质低下不称职造成损失的;有违纪违法的行为被甲方遣返的;责任心或服从性差,因此被甲方领导建议遣返的;造成责任事故,因此被船舶遣返的以及其他非正常调动而没有完成合同期限的情况。乙方被遣返时,被遣返时的交通费以及接班人员交通住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按船舶管理规定及时发放给乙方奖金。
4.假期:甲方安排乙方三个月内休假一次,休息时间为15天(包括在途时间),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安排休息,补偿给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月工资/30天平均均乘计算。
5.乙方在船期间的伙食费为15元/天(按实际上班时间结算)。伙食费不得均分,船长应管好伙食,以免影响员工的健康。
四、证书
1.乙方雇佣期间内必须出具真实有效包括有等级和数量均满足要求的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证、船员服务薄、健康证及其他一切必备的有效证书,同时乙方保证能够胜任其本职工作。
2.雇佣期间内甲方根据乙方表现,为乙方办理培训相关岗位资格证书,甲方为乙方培训技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合同期满,该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合同期未满,该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3.如因船员证书不齐导致船舶被港口主管单位处罚以及船舶被滞留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五、工作职责与义务
1.乙方保证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保证严格履行甲方有关船员职务的条款。
2.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必须服从船长和公司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船舶和船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船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私拿变卖船舶任何物品,船员离船时需将劳动保护用品留船。
3.乙方在船工作期间不得发生斗殴,聚众闹事;不得开赌和聚赌;不得吸毒和贩毒;不得旷工;不得盗卖船舶物品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
如乙方因违反上述第五条有关规定时:
1.导致乙方伤亡、残疾、失踪等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安排接班船员的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甲方可扣除乙方所余工资作为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赔偿相关损失和追究乙方民事责任,并有权将当事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劳动保护与保险
1.甲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护具,乙方必须将所领取的劳动护具如数携带登船使用。劳动护具属船上财产,乙方离船时必须交给接替人员,若乙方不带或少带所发劳动护具登船,或将劳动护具遗失或贩卖,甲方将根据情况作价扣罚其保证金。
2.船员自登船接班之日起交班离职之日止,甲方为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船员合同期间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工伤)险,甲方依照保险条款支付抚恤金,之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和义务。
3.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内,因公发生病、伤、残、亡等事故的有关索赔,一律按甲方的投保标准执行,甲方不重复支付医疗费用。乙方和乙方法定继承人不得私自对外联系索赔事宜。
4.乙方在派往船前故意隐瞒曾患心脏病、高血压、肺病、糖尿病、肾病、精神病、胃病、癌症等慢性疾病,体检时未被发现,但在外派后因此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旧病复发导致提前遣返,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均由本人负责。遣返、交通、诊治、误工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果因非工伤致残或死亡情况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若在本合同期间出现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务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八、船员上船及遣返与费用承担
1.甲方负责乙方从乙方居住地到上船地点及返回乙方居住地的差旅费用。乙方正常下船后,如果不返回乙方居住地,其差旅费自理。乙方上下船差旅费在乙方正常下船后一个月内甲方照上述规定与乙方结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行程安排,乘坐由甲方指定的交通工具上船及遣返。
2.乙方在上船或遣返途中,其携带的个人行李不得超过飞机、火车、轮船所限定的免费携带行李的重量限额。如有超重,费用由乙方自理。
3.船员合同未满,所产生的上下船遣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4.船员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到遣返,所产生的上下船遣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果船员直系亲属死亡或发生非常特殊情况,船员要求离船时,甲方应派人替换,由此产生的船员更换费用由双方均摊。
6.如船员在船期间因公伤,经医生证明不适于继续留船工作,由此产生的替换船员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保守商业机密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船舶动态、经营收入、客户情况等构成商业机密的,船员不得泄密,乙方如有泄漏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在船上不服从部门主管和船长调度指挥或违法乱纪,经船长劝告无效,船长有权对乙方提出警告,建议甲方辞退。乙方如有异议,不得对抗或取闹,但可以申报甲方复议。
2.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可以顺延再签。
3.乙方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并经船上部门负责人和船长签字确认方可离船。
十一、仲裁及其他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否则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提出。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乙方交班离任时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4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 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期限 年,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 天,每天工作 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5甲方:
电话:
电传:
传真:
乙方:
电话:
电传: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 名劳务人员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为 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 至 周岁,并具有 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香港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香港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人数 每人月工资 (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香港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6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香港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负责购买保险及承担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香港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许可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一千元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香港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香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则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代表: (签章)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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