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合同协议
投资合作合同协议范本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投资合作合同协议范本如下:
甲方(股东) 号:
乙方(股东) 号:
根据 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xxxxx业务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号: 地址:
股东: 号: 地址: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以人民币为单位出资。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出资: 元(即占投资总额的 50%);实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资,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股东: 出资: 元(即占投资总额的 50%);实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资,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获取分配公司利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 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
(五)各股东均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公司的财产;
(六)股东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其它相关的义务;
第七章 公司事务执行
股东应当按照有益于公司的角度执行日常事务,但下列事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有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其它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公司股份转让
(一)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不通知而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三)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权
(四)其它情况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事项
(一)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成立初,公司未进入正常运营期以公司名义产生的生活费用均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二)股东执行公司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所产生的费用、亏损或民事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
(三)股东在执行事务时如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五)股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行为方应向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所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为保证协议的实际履行,双方自愿提供所有向其他投资人提供 。双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本着公司利益,平等、合理、友好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 号码: 乙方 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约地点:
乙方证人(签字) 甲方证人(签字)
乙方证人 号码: 甲方证人 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有效 号码:
乙方:有效 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 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整,占出资总额的;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乙方。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利润 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 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 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 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 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伙人:甲方: , 号码:
乙方: , 号码:
丙方: , 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 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 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 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 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 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 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 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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