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保理:
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其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应收账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并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1.2 保理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低于该额度,甲方可连续地、循环地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
1.3 融资金额:
指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4 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
1.5买方:
指与乙方签订商务合同(即货物销售/服务合同)的另一方。
1.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乙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1.7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1.8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1.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在明保理的情形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需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到达买方。
1.10保理费:
指乙方因甲方受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1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3),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13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机构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乙方承诺及保证
2.1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3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有关债权及其它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2.4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5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时,乙方保证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6 本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及甲方权利实现的行为时,乙方保证上述事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清偿措施。
2.7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当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交易行为,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符合甲方凭以核准的相关信息中所涉及的乙方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乙方与买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8 乙方承诺其对甲方要求收购的应收账款享有所有权,该等应收账款上不存在其他人的权利和要求,除了商务合同中明确由乙方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折扣外,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9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10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1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理账户或共管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2.12 应收账款对价的支付:甲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后,有权以甲方就保理融资对于乙方的债权抵销其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对价。对于采用预支价金形式的保理融资,甲方在扣收预支价金及其未付利息、逾期违约金和/或其他费用后,将余款(如有)划与乙方;对于采用保理授信形式的保理融资,甲方扣收到期的保理授信款项及其未付利息、逾期违约金和/或其他费用或将与未到期保理授信相对应的款项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将余款(如有)划与乙方。
2.13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保理费或融资利息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乙方承诺此次保理获得的融资款项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 追索权
3.1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受以下规定约束。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论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在保理额度之内,甲方均不承担坏账风险。当买方逾期未向本合同指定的回款账户支付应收账款时,乙方应对该等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该等款项。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还的融资款。
第四条 保理融资额度
4.1甲方向乙方提供不超过 【 】币)(大写): 的保理融资额度。
4.2 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的发放应在额度有效期内,融资到期日可超过额度到期日。
4.3 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针对上述买方实际支用融资款之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4.4 甲方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整、取消或终止保理融资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
4.5 额度有效期内,乙方需要调整针对各个买方的保理额度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4.6 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乙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应重新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保理额度合同。
4.7对于超出该额度的应收账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坏账风险。
4.8 本保理模式为明保理。
第五条 保理融资额度的支取申请与融资
5.1乙方每次向甲方提出额度支取的申请时,应向甲方提交乙方《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商务合同、其履行商务合同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乙方所有提交的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5.2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乙方保证与买方不存在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同一集团的成员等关联关系。
(3)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4)乙方保证忠实完全地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避免因此与买方产生纠纷,影响甲方按时收回应收账款。
(5)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乙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商务合同进行修改。
(6)乙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行的纠纷;
(7)乙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优先受偿权,该等应收账款上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益;
(8)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的条款;
(9)乙方有权将该等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转让给甲方,且该等转让已取得所有必须取得的第三方同意;
(10)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11)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真实、完整、有效;
5.3甲方审核上述资料,并对买方的资信进行审核后同意的,甲方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在满足了下述先决条件后,甲方将对乙方发放保理融资款:
(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经甲方签章确认后交乙方签章确认的;
(2)明保理方式下,甲乙双方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书(加盖公章)返给甲方的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取得买方已知晓有关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证据并已将该等证据交予甲方:
(3)乙方在商务合同的履行中未发生违约事件或任何争议;
5.4 乙方如需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本保理额度,则须至少在期间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关于延长保理额度有效期间的书面申请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是否同意乙方延长保理额度有效期间的申请。
第六条 服务费元
6.1 乙方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融资方式
7.1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预支价金方式。
乙方需按附件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中的还款计划表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本息。
第八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应收账款对价的支付
8.1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和应收账款的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而对于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于该应收账款债权发生时自动由甲方取得。
8.2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乙方不得再转让、质押给第三人。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任意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和留置等。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处分需要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商务合同或相关材料的提供)。
8.3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应保证买方将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4 上述回款账户明确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更改或确认回款账户,且该等通知到达买方的时间不得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如买方仍将应收账款支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买方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回款账户,并通知买方在其后的付款时纠正。
8.5 乙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并委托甲方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该账户为甲方账户,并以上述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8.6 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到期前,乙方应协助甲方督促买方按时付款至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回款账户。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
8.7 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由甲方代为管理,每笔应收账款的还款资金首先归还甲方提供的融资款,超过融资款总额的部分于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给乙方。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撤销上述账户。该账户同时作为乙方的还款账户【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若有)将于合作期满之后才从此账户扣收】。
8.8甲方收到买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
8.9 应收账款转让后,买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票据和担保(抵债)物等】支付的对价(或赔偿)均应由甲方享有,并支付至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回款账户。
8.10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以票据形式支付对价,并且所支付票据中的收款人(或持票人、被背书人)为乙方,则乙方有义务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背书手续,否则可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
8.11卖方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乙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在卖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方、乙方间即形成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自乙方收到买方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
信托财产在转付甲方之前因乙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而受影响时,乙方应立即通知保理公司,并积极主张信托财产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配合,确保甲方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8.12 如甲方拟采取仲裁或诉讼程序向买方追索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买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
8.13 应收账款的到期追索:对于甲方享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如买方超过正常回收期而未向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权采取自认为合适的方式向乙方追偿买方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并开始计收逾期违约金。追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在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9.1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9.2除9.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买方付款,或买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3)构成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
9.3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9.5 对甲方主张回购应收账款,乙方仍应支付该等应收账款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融资费。
第十条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一条 保证金
本合同无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12.1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或未按照本合同中的规定履行义务;
(2)乙方或买方发生或即将发生破产清算事件;
(3)乙方或买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4)买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拒绝支付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
(5)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借款或融资合同,或者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收回的其他事实或行为。
12.2 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违约救济措施:
(1)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2)对甲方享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追索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
(3)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而未及时支付的任何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拖欠款项的实际天数及逾期违约金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加收100%。
应付款项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应付款项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逾期违约金);(2)本金。应付款项逾期90天以上的,应付款项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逾期违约金)。
(4)解除本合同;
(5)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5)甲方依法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合同一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13.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影响。
13.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3本合同项下单笔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通知确认书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6.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6.2 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7.2 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7.3 甲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甲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7.4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 (勿以名片代之 ) ,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
是否一致; 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
( 如验收单上 )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 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 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 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 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 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 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 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并且应把 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 , 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 ( 是否有 授权 )?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 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 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看注册资本, 是否与拟签合同标 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 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
如果没 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 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是老客户, 则可以考虑与 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 只能同时履行合同, 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 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 行保证金, 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 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 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 情况良好, 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 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 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 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 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 客户的评价, 调取工商资料等 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 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 会计资料、 股东 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等进行核实, 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 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 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并实地进行考查, 在确认有良好 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 险。
二、合同形式:
1、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 面的形式签定合同,
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 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 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 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 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 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 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 约定违约条款。 五、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 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 约定担保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 (勿以名片代之 ) ,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 是以钱款两清的
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 业执照上的公司名
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 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 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
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 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
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 “其他组织 ” :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
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 ( 如验收单上 )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
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 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
确认。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 等是不具备主体资
格,不能签约的 , 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
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 ( 是否有
授权 )?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 司、分厂、办事
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 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
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 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
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 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
商部门年度检验, 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
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
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
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
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
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
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
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
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
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
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 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
险。
二、合同形式:
1、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 面的形式签定合同,
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
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 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
免;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3、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
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4、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 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即一年 )。
5、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6、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五、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
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 约责任。完备的书面
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 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
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5、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 票、送货凭证、汇款
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 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
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 面凭证。
6、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 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
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 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
您的权益。
7、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 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
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8、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 客户发送书面通知,
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9、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 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 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 证据是否充分。
10、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 请您务必注明“定
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 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
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 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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