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技术合同参考样本
合同编号:20007-03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安全监控系统研制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技术目标
依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技术优势,协助镇江电子有限公司研发新一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诸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项目等成果与镇江产业基地相嫁接,将其转化成市场急需的产品,并为镇江电子的产业化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保障。
二、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
根据项目关键技术开发需要,乙方准许甲方在成果转化项目中使用下列成果,并作为甲方的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开发“抗干扰高可靠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成果为:
1、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制定;
2、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三等奖,矿井监控理论的研究;
3、煤炭部科技进步三等奖,KJ13型矿井监控系统;
4、申请发明专利“矿用多媒体通讯系统”,申请号:20XX10122121.3;
5、申请发明专利“矿用多媒体通讯接入网关”,申请号:20XX10122122.8;
6、申请发明专利“矿用本质安全型无线以太网移动通信终端”,申请号:20XX10122124.7;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项等项目研究成果。
三、技术内容
1.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现有监控产品的技术升级,包括:矿用现场总线技术研发;矿用光纤以太环网系统技术研发;嵌入式单片机智能传感器技术研发;
2.依靠乙方的软件实力,共同开发监控主站、监控分站、瓦斯抽放利用监控子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子系统的多层网络化抗干扰高可靠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cAD矢量图形处理技术、mYsQL数据库、Tcp/Ip网络协议等技术,研发新一代的监控系统软件;
3.乙方协助甲方重点攻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电磁兼容技术,内容包括;恶劣环
境下信息传输抗干扰技术;网络数据信息容错技术;本质安全电路的抗浪涌冲击技术;矿用高可靠免维护设备制造技术,研制全面达到或超过“AQ6201-20XX标准”的高可靠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乙方协助甲方解决现有的“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多项技术瓶颈。
四、研究开发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时监控软件开发计划;(2)矿用现场总线技术开发计划;
(3)嵌入式单片机内核监控分站研发计划;(4)自适应智能传感器技术的研发计划;
(5)远程联网技术的研发计划;(6)矿用以太环网接入技术开发计划;(7)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研发计划;(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升级计划。
2.20XX年3月31日前提供全面研发计划;拟定技术路线和攻关重点;结合甲方现有产品状况落实具体研发课题和目标。
3.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级硬件性能样机制造及配套软件编程,包括矿用传输接口;新型监控分站;矿用网络交换机;矿用光端机;本安读卡器;人员定位卡;低能耗智能传感器;系统软件等。
4.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系统软硬件联调;起草产品使用说明书;协助甲方完成申请防爆证、煤安标志证、生产许可证、计量仪表证等手续。
5.20XX年5月双方共同完
成现场工业性试验,协助甲方起草调试作业指导书;提供相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编写用户技术手册。
6.20XX年5月进入小批量试产阶段,为甲方量产提供全面人员技术培训。
7.20XX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全面性能测试。
8.20XX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三大系统的电磁兼容测试,为批量生产作准备。
9.20XX年12月之前,完成全系统的综合技术性能评估。
五、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
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人民币100万元,全部由甲方提供。
(2)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万元,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
第二次支付***万元,时间:项目鉴定或验收后。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地点)履行。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告知第3方。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确定、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实验室试验;甲方负责样机试制,产业化及现场试验。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双方承担,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甲方生产、销售、转让全部所得归甲方;
(2)乙方生产、销售、转让全部所得归乙方。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乙方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后,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甲方违约,乙方扣留甲方已付款;(2)乙方违约,阶段研究成果归甲方,退还甲方已付款的使用剩余部分。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双方上级领导部门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十四、合同有效性
篇二: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企业合同签订成: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
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
2、服务器一台价格20万
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
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
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
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
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25万元
2、Y软件产品价格35万元
这样退税=35*(17%-3%)
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
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篇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模板
******有限公司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
报告
**专字[**]****号
******事务所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专字[**]第*****号
******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年度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特出此《贵公司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XX]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7号)的有关规定,如实编制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具体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恰当界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XX]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7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表及有关说明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已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XX]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在所审计期间的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
四、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及编制说明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XX]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本专项审计报告仅供贵公司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附送:
1、**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编制说明。北京xxxx事务所
(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二〇年月日
附送1:
**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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