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1200切焦机、对辊机采购及购销合同(技术协议)

时间:23-07-07 网友

成套2PQJD900×1200切焦机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签订时间: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甲方”是指XXX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乙方”是指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6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检验、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图表、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1.7、“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供应的机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8、“验收”是指甲方对合同设备正常投入运行后的验收。

1.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一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0、“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现场”是指位于为甲方使用合同设备所在地。

1.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1.1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4、“设备缺陷”是指乙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部件、原材料、铸锻件、电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2.1、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协议中的要求及供货范围。

2.2、数量:见技术协议中的供货数量。

3、供货范围:

3.1、乙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符合甲方使用需要的。

3.2、乙方供应的设备技术资料如下:

3.2.1、主要技术参数符合附件一(技术协议)。

3.2.2、设备配置、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符合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4.1、合同设备总价款为:¥62.5万元(大写: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4.2、合同设备单价、型号、数量为: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万元)

金额

(万元)

备注

1

成套切焦机

2PQJD900×1200

2

台/套

31.25

62.5

税率:

13%

合同总价(万元):

62.5

以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套的远程/就地控制箱、减速机和电机等,必须保证切焦机的完整性。

4.3、本合同设备价款为含税包干到厂价,包括合同设备材料费、制作费、产品监检费、包装费、指导安装费(包括车旅费、餐饮费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输费(从制造厂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等所有费用,除双方重新约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4、本合同设备不含税总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变。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承兑汇票(乙方承担贴息)或银行电汇。

5.3、款项的支付: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5.3.1、订金:付合同总金额的10%,甲方收到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3.2、进度款:设备到厂,付合同总金额的30%,甲方收到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3.3、全部设备达产达标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40%,甲方收到合同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3.4、尾款:合同总金额的20%,自设备达产达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两年内每半年付5%,最后一次按合同考核条款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4、特别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第3次货款前,乙方将结算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等有关单据随货送达甲方(或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7天内寄送给甲方)。标牌、送货单、发票上的规格型号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拒收。

6、交货: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65天。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运输方式

备注

1

成套切焦机

2套

汽运(专车)

XXXXXX发货

以上货物发货时间均为成套切焦机采购合同生效后90天开始发货,运输周期为1天,合计91天。切焦机主机为裸装,上面用彩条布或塑料布遮雨。电控箱部分为纸箱包装。乙方在上述设备到货前必须派人员在甲方所在地等待收货,并提前联系甲方,确认到货时间,以便甲方安排吊车及相关人员。

6.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交货现场。

6.3、合同设备交货时间以货到甲方指定的交货现场的时间为准。此日期是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6.4、乙方负责办理设备从乙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并承担所有费用及货物在途的风险(包括设备运输的保险费)。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6.5、在设备装运车辆发出2天内,乙方应以传真方式将如下内容通知甲方。

(1)、合同号;

(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3)、设备发运日期;

(4)、设备数量;

(5)、如果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调试、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有电子版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必须无偿向甲方提供,便于甲方存档和查阅。

6.7、收货人: 手机:

6.8、乙方交付甲方的设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任何因侵犯第三方权利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包装与标记:

7.1、如果设备有外包装,则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设备(或配件)的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技术说明各一份。另按以上甲方提供电子邮箱,发送一份装箱清单。

7.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注明上述类似的内容。

7.3、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由乙方承担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乙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货物以保证使用需要。

7.4、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检验、调试、指导安装、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合同设备在乙方组装调试前应安排甲方操作和维护人员到乙方进行免费技术培训。

8.3、乙方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甲方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4、如果合同设备在试运行期间达到良好和稳定运行状态,双方应确定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性能考核应按照《成套2PQJD900×1200切焦机采购及供货技术协议》等技术文件执行。每次性能考核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每次考核完成后3天内签字。

8.5、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使用合同设备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使用本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7、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双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8、乙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不得在软件操作系统内私设密码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恶意程序,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乙方除了立即派人员到甲方现场处理恢复操作系统正常运行和赔付甲方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8.9、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有义务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驻厂现场服务。

8.10、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8.11、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9、质量检验:

9.1、工厂检验与现场检验:

9.1.1、由乙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包括乙方外购设备和外购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乙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1.2、乙方技术人员应该随同货物一起到达目的地,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发现有严重不符之处,应立即停止检验,封存检验现场,等待乙方派遣具备授权处置的人员到达现场共同处理和解决。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派遣人员的通知后3天之内,乙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1.3、双方在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造成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自负。

9.1.4、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1.6、甲方对到货检验所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设备试运行之日起的1个月内。

9.1.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2、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自设备达标达产运行合格后甲方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和故障,由乙方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10、调试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按附件一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配置进行验收,按设计要求进行指导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期前一个月,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按技术协议及规范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工作。

10.2、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台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后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甲方负责进行,并做出调试记录,通过邮箱提供给乙方。

10.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乙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乙方提出请求时,甲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乙方委托甲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乙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乙方应按下列公式向甲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其中:

①、P-总费用(元);

②、a-人工费(元/小时·人);

③、h-人时(小时·人);

④、M-材料费(元);

⑤、c-台班数(台·班);

⑥、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并达到甲方的使用需求。

11.2、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其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直接损失和停产损失。

11.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1.4、设备初步验收时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乙方所供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保证值低于技术协议的要求,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5日内采取措施使设备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如乙方拒绝采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合同设备仍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的,按11.7款执行。

11.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如逾期交货(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1.5.1、逾期1周交货,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

11.5.2、逾期2周交货,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3%承担;

11.5.3、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合同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其合同总价款不变;

11.5.4、乙方逾期交货不能超过2周。超过2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和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订货而产生的高价差额、运费、延工损失等费用)。

11.6、乙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交货及其他的相应义务。

11.7、如乙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违反本条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了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责任外,还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11.8、为保证公平公证原则,买卖双方承诺杜绝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若任何一方违反,则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1.9反商业贿赂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12、税费:

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当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2.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杂费和税费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3.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期,应在提出修改通知书的同时,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

13.2、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对其违反或拒绝行为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解除,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3.3、如果甲方行使解除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解除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款项索回。

1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3.5、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6、若13.5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乙方的现场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有关设备、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备、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4.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4.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5、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5.3、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生效。

17、其它:

17.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及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7.3、合同双方应指定1名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代表的姓名、电话等列入本合同文本之中作为双方约定之联系方式。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①、附件一:《成套切焦机技术协议》。

②、附件二:《安全协议》。

18:合同签署:(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XXX市XXX区XXX镇XXX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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