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场承包合同6篇

时间:23-07-03 网友

石场承包合同6篇

石场承包合同 (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承包事项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

  2、工程地点:龙里县水场乡杨梅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①碎石加工:负责碎石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保养、维修。

  ②石料转运:乙方负责转运车辆、油料及工人。

  2、承包范围

  ①碎石加工: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人员调配、生产调配;自招生产工、机修工、电工;负责挖机工工作安排;负责生产指导。

  ②石料转运:乙方负责提供转运车辆、油料、工人及转运车辆维修保养。

  ③以上乙方负责内容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贰年,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将该工程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工程款结算

  乙方开始正常生产后次月5-10日,甲方结算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一结算。

  五、工程承包单价

  1、碎石加工:1.5元/m(不含税)。

  2、石料转运:1.6元/m(不含税)。

  3、在合同期内,如出现物价上涨、工人工资上涨的情况影响生产,双方可另行协商承包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生产安全责任

  1、乙方在碎石生产加工、石料转运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岗位操作规定,精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2、如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外,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切实履行碎石生产加工、33石料转运工作,把好安全和技术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加工所需机器设备和维修所需配件。

  2、负责提供乙方生产工人生活及住房(8人以内)。

  3、协调周边关系,保证生产不受干扰。

  4、对生产、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组织销售及按月按时结算工程款。

  5、为乙方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6、每月若乙方碎石生产加工达不到贰万方,甲方按保底贰万方给乙方结算工程款(除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外),在试生产期间及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二)、乙方的职责

  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作业,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监督。

  2、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及时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碎石质量达到客户要求。

  3、负责正确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生产。

  4、乙方如需为其所招工人交纳除工伤保险外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一年的月保底方量的80%计算。

  2、如杨梅树采石场遇政府建设需要及因政府其它政策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场承包合同 (2)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充分利用集体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 亩发包给乙方从事采石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 北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

  二、承包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费为 元,以乙方所用运输车辆为准,所使用车辆规格不超过22方。

  四|、承包费方式预付以双方对帐单为准。

  五、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在本年度没有进行采石生产,乙方每年向乙方缴纳元作为补偿。付款方式为在3月1日前一年后不采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此合同自行解除,采石场归甲方收回。

  六,在承包期间国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国家各职能部门所需收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生产期间,应做到安全第一,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付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经营采石期间,负责维修好采石场至 道路,以确保道路通畅,便于村民出行。

  九、乙方在经营采石场期间,本自然村村民用于自己建房、本自然村村民修道护河等非经营性所需石料,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免收石料费用。但甲方在需要使用石料期间,必须听从乙方安排,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甲方经营性所需石料,乙方可拒绝提供。

  十、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负责经济补偿。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干扰乙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十二、对本合同条款,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乙方经营承包。

  十三、此合同在生效期间,由于使用权产生相关纠纷以及道路相关纠纷事宜,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村民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石场承包合同 (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甲方现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管辖区域内的曼点回火石场(以下简称石场)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为顾双方以后有异议,现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协议:

  一、石场地点位置:石场的地点位置处于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村坝勐村小组的回火石场(即20xx年景洪市嘎洒镇人民政府所签发的80号文件所规定的地块,文件已明确规定此回火石场的所处的地块属坝勐村小组所有)。

  二、甲方将石场承包给乙方试用期间,石场的经营权,开采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石场上方的胶树及周围的胶树不在承保范围内。若涉及到胶树时双方需友好协商协调处理,赔偿价格参照政府有关规定)。现该石场为空场承包,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安装的一切机械设备及所搭建的临时工房到承包期满后归乙方所有,甲方将无权干涉。

  三、合同期限:合同承包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四、承包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该石场承包价格为每年 元正。(小写: 元)。六年共计人民币元正(小写: 元)。

  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安全及责任划分:该石场由乙方自行开采、经营及使用,在乙方承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债权、债务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要协助乙方协调好周边村民的关系,尽量做到双方都无意见。在石场生产及放炮期间,村民们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意识。

  七、双方权限约定:当乙方承包期满后,若需继续承包,乙方将具有优先权,价格不得超过现有价格的60%(百分之六十)。反之乙方若不再继续承包时将场地无条件退还给甲方。经双方约定,在乙方承包期间,乙方若有更好的项目不想再经营该石场时,乙方有权转让该石场,甲方将无权干涉,合同也随之继续生效。若甲方村民在盖房子时有需要碎石,经村民小组开具证明给予优惠价格。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哪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一切的费用后还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曼点村委会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处理并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场承包合同 (4)

  甲方:

  乙方:

  兹有甲方所属采石场由乙方承包开采、生产石料合作合同:依照国家《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开采地点:云县爱华镇平掌村委会小河边组中山坡石场

  (二)项目名称:开采、生产加工成品料

  (三)开采期限:自 年十月十八日至 年十月十八日止,期限壹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现有石山和开采生产场地、供乙方安排各项堆料场地使用,办理开采手续。

  2、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和爆破中与当地村民中偶尔出现问题的工作,法律、法规等政策性问题除外。

  3、保证通电至石场变压器为止供乙方使用,电压能带动所有生产机器,通路从平掌村委会至石场成品料场,通水至石场。

  4、提供全新生产成品料设备一套,即破碎机生产线,安装调试正常由乙方验收合格为准,交由乙方使用,使用期内的维修、更换零部件等乙方自负。

  5、提供住宿场所,厨房场所。

  6、负责石料销售,货款结算回收。

  7、甲方负责购买炸材雷 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甲方应按双方合同拟定产量销售,合同期满,未销售的剩余石料应结算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要求员工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尊重当地乡规、民欲,和谐百姓。如违反此项条款者与甲方无关。

  2、生产加工石料全部工序,从剥离山皮土方,连接石场路道至生产成品料(可销售料)及其它所需废次料装运上车。装运上车前有关生产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除甲方现有设备设施以外,其它的所需生产、安全等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聘用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保证安全生产,严格管理:如酒后上班、上班赌博、上班带病、违规、冒险操作、吵架闹事和其它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与每位聘用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含工伤意外保险,签订用工合同,同时该资料复印后交甲方存档。

  6、爆破石料时,施工人员应远离施工场地,并确保周围可能石块会飞落的地方无其它人员,方可引爆,如因疏忽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

  7、本石场在开采期间除本合同拟定石料外,如发现矿产资源。和其它物体、物料,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8、甲方在维修公路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乙方挖机时,应无条件给予使用,但必须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可行。

  9、保证石料加工质量符合建筑要求,不含泥、沙,不参杂风化石。保证日产量500方、年总产量20万方。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销售时,由乙方负责。

  10、石料装车人员必须按甲方开具的销售票据,如数装车,如果发觉无票装车或超量装车的,甲方将罚款每车次1000元(不含货款)。

  11、该项目不得转让第三方,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十五天内保证全部设备进场,若无进场视为违约,甲方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2、合同期满甲方所属机械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应保证能正常运作生产,交甲方验收,如有损坏时应由乙方修理完好,或按价赔偿,同时石场保证三层阶梯明显。

  三、生产石料单价,按销售装运上车后数量计价

  1、毛石: ,乙方收入。

  成品料石(公分石)

  四、结算方法

  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按当月售出数量付还乙方每立方应得单价百分之八十的金额,剩余百分之二十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留于甲方作为安全基金,合同期满甲方将实存余款付清乙方。

  五、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受到损失的和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等政策性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为对方负责。

  2、若遇物价或人工价格大幅上涨,乙方有权与甲方协调上涨价格补差。

  六、以上条款纯属双方真诚意愿,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在合同期内修改和终止。若以上条款有一方违约者,根据另一方当时每天实际可收入利润、按天数计算、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七、合同期满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将本着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补充协议,协商未果时,可以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签章)后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石场承包合同 (5)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 采石场的管理,加大开采力度,提高矿石开采量,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采石场从事矿产开采,本协议期限暂定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二、上缴利润:

  1、乙方应按照每开采一方石料向甲方计提 元作为其承包甲方石场的承包费用。

  2、乙方应保证在承包期内每月开采石料数量不低于 立方。如乙方开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最低标准的,应按照每月 元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3、上缴利润应经双方确认,每月月底进行结算。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甲方应承担办理矿山证照、手续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

  甲方应做好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维护用于出入石场的道路、水电设施等,确保道路通畅。

  甲方负责协调与村民关系,保证石场的开采工作能正常进行。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在承包期限内,甲方有权派员对乙方的开采状况进行监督,以确定石料的开采数量。

  乙方:

  在本协议约定承包期限内,乙方自行承担开采石料所需的采矿及运输设备。开采过程中所需的工人由乙方自行招募,并承担其工人的工资、保险、石场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费、运输费等费用。

  乙方为承包期内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对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对在采矿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做好矿山采矿的安全措施,如因乙方在采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缴利润或延长承包期限。

  2、乙方完不成当月开采指标,应按照约定开采指标支付甲方承包费。如乙方无故拖延承包费的结算,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或要求乙方按照最低开采指标一次性支付 个月的承包费。

  五、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场承包合同 (6)

  甲方:宁 展,身份证号:

  乙方:庄家辉,身份证号:

  为搞活经济,田林县平塘乡同祥村同塘屯马厂坡的泰顺石场的承包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石场的生产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等一切生产有关的证照,费用由甲方负担,由甲方实报实支,营业执照等证件由甲方保管,甲方以泰顺石场的名号对外经营,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承包经营。

  3、承包期限:从即日起到20__年6月30日止。

  4、承包金,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3万元承包金给乙方,以后每年承包金为5万元,甲方在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承包金,如拖延支付,乙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承包,并扣押甲方的机械。

  5、甲方做到安全生产,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负责。

  6、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必须交清全部三年的承包金后,方可拉走机械,否则乙方有权扣押甲方的机械充抵承包金。

  7、甲方生产出来的石块、碎石由甲方自行销售。

  8、石场的一切财产(包括生产出来的石块、碎石)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甲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二0__年十月七日 二0__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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