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以公司(包括公司各业务部门)名义与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各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条 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无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务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及时相互沟通,确保相关方掌握的信息准确,理解到位。
第七条 公司严禁先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八条 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合同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的,公司在签署相应合同时应以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为准,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填写、调整、完善。
第九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双方有约定标准文本的,应使用约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条 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不存在上述规范或指导文本的,由承办合同业务部门在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基础上,参照类似合同文本起草。
合同文本如涉及技术或专业条款的,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理合同技术或专业条款的内容。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主管、各部门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相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两次审批,分类分级、会签会审、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背景和风险分析,并对签约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重要合同的谈判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不能现场参加谈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谈判情况传递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供合同承办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和备案的合同,应根据相关要求,由公司会议审议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电传、信函、图表等书面资料。在谈判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方,避免因缔约过失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拟定合同示范文本,经流程审批后,作为公司对外签约该业务的推荐文本。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审批流程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合同须填写《合同会签审批单》,并按规定履行内部会签审批流程。综合管理部要负责督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总经理审批意见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按总经理授权意见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综合管理部加盖公章并存档。
第四章 合同签署及履行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已审核审批的合同,公司对外签署时统一加盖公司公章。印章除应在合同最后一页签章处加盖外,还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合同应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后,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并要求协议方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由承办业务部门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合同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在对方尚未履行前,承办业务部门应拒绝合同对方履行义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在合同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前,如有相应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时,承办业务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如有相应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时,承办业务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并及时向分管副总汇报,并与合同对方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承办业务部门或人员要求支付款项前,应审核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满等与款项支付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有权要求承办业务部门或人员提交证明款项支付条件成就、期限届满等事项的证据材料。
承办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否则,公司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出拒绝付款决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分管副总。分管副总应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与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如事项重大,分管副总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或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并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对方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副总。分管副总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与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如事项重大,分管副总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或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条 合同不能同时签署时,原则上由签约对方先签字盖章;对特殊原因合同不能签订,我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而合同相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应及时收回全部合同文本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对其承办的合同,从订立到合同履行终结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参与合同会签的部门及人员、审核合同的分管领导对所订合同终身负责。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同监督由纪检专员负责,纪检专员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合同管理和履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一)签订合同未按照相关流程审批的;
(二)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约的;
(三)不及时主张债权及其他权益,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的;
(四)签订、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违反规定的;
(五)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与对方或与所签合同有关的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其他在签订、履行、管理合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合同份数、复印、调阅
第三十四条 合同分发原则:对外签订合同,至少一式肆份;其中承办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各执1份正本。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原则上有几个,就签几份,每个主体各持有两份。如果有特殊要求,如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按照要求多签,并对签订合同的份数、去向有明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的查阅、借阅由承办业务部室负责登记、办理。调阅合同人员不得在合同上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的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的,应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未办理合同档案移交的,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离职或岗位变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谈判记录、往来函件、合同文本、合同审核审批单及合同履行期间的变更、解除手续,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综合管理部作为合同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重要谈判的合同协议,重要的长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保管期限为永久。公司签署的一般的长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重要的短期的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保管期限为30年。公司签署的一般的短期的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单项合同金额较大的,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不便于招投标的,必须经公司当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合同对方。
第四十二条 负有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行为管理职责的人员,从事相关合同行为时,应遵循谨慎性、合法性原则,以及防范、降低风险的原则处理合同事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处理合同或以明显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方式处理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公司规章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修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同会签审批单
保密程度:绝密( )秘密( )普通( )
传阅速度:加急( )急 ( )缓 ( )
合同
信息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 约
对 方
合同标的
对方资信
相关附件(会议纪要等):
承办
部门
起草部门
起 草
人 员
起 草
时 间
部门
责任人
分 管
责任人
责 任
部 门
合同
初审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
审批
第一次审核
请相关部门: 组织人事部 综合管理部 财务部
资产经营部 项目工程部 会签审核。
请相关领导:高 月 孙海铭 高婕雅 李勃冉 杨永红 赵震海 审核。
请:纪 检 法律顾问 审核
法律
顾问
意见
部门
会签
意见
分管领导复核意见
总经理
审 核
第二次审核
董事长
审批
合同管理部门意见
经核实,本合同文本已按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总经理审批意见进行了修改,确认无误,按法定代表人授权意见签订合同。
经办人签字:
存档部门及份数
综合管理部 组织人事部 财务部
资产经营部
项目工程部 相关业务部门
存档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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