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时间:22-09-29 网友

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建设项目电梯购置及安装项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规模:

1.3建设单位:

2.电梯设备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及采购清单

2.1承包范围: 项目 部电梯的购置、安装及验收等,要求电梯品牌为 品牌,具体货物清单详见技术与要求。

2.2承包方式: ;

2.3质量标准:设备质量符合国家电梯有关制造验收 标志,安装质量一次性通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2.4具体数量如下:

3.工期、交货数量及地点:

3.1工期限:供货期 日历天、安装期 日历天(设备交货及安装,并验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要求)。

3.1.1签订合同后,供货期 日历天、安装期 日历天(设备交货及安装,并验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要求)。买方需推迟交货的,应提前通知卖方,双方另行协商新的交货日期,且卖方承诺免费负责电梯设备的保管。

3.1.2进场时间:双方确认土建工程符合电梯安装条件及设备到达工地现场,接买方或监理人开工通知后卖方必须在 天内进场安装。

3.1.3工期顺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买方、监理人确认,卖方可顺延工期;

(1)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且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

(2)因买方的设备设计变更,使施工无法进行,影响进度;

(3)买方提供的井道不符合安装要求,需要停工整改;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3.2交货数量及地点:

3.2.1采购电梯总数量为 部,该数量为电梯所需总数量;

3.2.2卖方应依据买方向其下达的书面供货通知进行供货;供货数量、规格以买方项目部下达的书面交货通知为准;

3.2.3交货地点: 项目地块施工安装现场买方指定位置。卖方应根据买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注明:买方根据现场各楼号的施工进度要求,设备需分批次进场。

3.采购价格

3.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3.2本合同电梯设备及安装固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1.电梯设备合同价款人民币 整(¥ 元),2.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整(¥ 元);

3.3本合同固定总价款是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1.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并取得电梯合格证,并向卖方成功交付的全部价款,该价款包含但不限于所订电梯的制造、供货、包装、运输、期间发生的二次搬运费、装卸(含保险费)、保管、开工申报手续费用、吊装、脚手架拆除费、安装、检验费、调试验收费用(含合格证)、施工水、电费、保修费、培训费、管理费、规费、风险、利润及税金等全过程费用,还包括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卖方无论何种原因就买方委托项目内容未列入报价的,均不得要求买方增加支付或额外支付。

3.4具体采购价格表详见附件

4. 电梯设备的包装、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包装与运输:

5.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多次搬运装卸,可以确保货物完好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卖方包装不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

5.1.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厂检报告。

5.1.3每一包装应明显标明收货人、货物名称、到货地点、重量、尺寸,且根据货物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标注“防潮”、“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字样。

5.1.4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达到或超过2吨,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重心”、“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1.5卖方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设备的发运、保险。

5.2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2.1买方应提供存放场地,卖方承担设备到场、安装完成期间的堆放、保管、完成安装后拿到主管部门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使用许可证之前的成品保护责任。

5.2.2卖方必须按买方提供的场地卸货并由卖方保管货物,买方不提供食宿。

5.2.3到货后 天内,买方应会同卖方、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须按照合同要求收回或调货,并不得影响项目工程进度。若因此延误买方工期,卖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2.4交货验收为初次验收,并不免除卖方交货质量责任,待电梯安装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准许使用之日,卖方方免除交货质量责任,产品进入质保期;在产品安装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准许使用前,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交货验收后,未经买方与监理人同意,本合同项下任何货物不得撤出买方项目现场。

5.2.5有关买方采购电梯的供货事宜,买方指定现场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有关买方采购电梯的供货事宜,卖方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

5.质量保证金

电梯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保证金:

买方预留安装工程费用的 %,作为电梯设备安装的质量保修保证金,在质保期( 年)届满且无质量问题 日内,买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6.采购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本项目电梯设备采购方式:按照买方指令分期分批进行采购,分批次生产(以双方确认的排产通知为准)。

设备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1预付款:买方与卖方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日内,支付设备采购货款的 %作为预付款。

7.1.2 电梯设备生产定金:卖方收到买方排产书面通知,经双方对该批次电梯设备具体规格及图纸双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电梯设备采购货款的 %作为电梯设备生产定金,即安排生产。

7.1.3 货款: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买方在约定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 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电梯设备采购货款的 %。

7.1.5进度款:该批电梯安装调试、安装完成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电梯设备采购货款的 %。

7.1.6剩余款:剩余 %作为该批电梯设备质量保修保证金,质保期( 年)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买方在 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7.1.7本条约定的付款进度中各类款项,在符合付款条件时,卖方需向买方递交书面的付款申请,注明申请支付的款项、数额,并附具已满足付款条件的证明资料,经买方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核合格后,按约定的方式予以支付,卖方逾期提交付款申请的时间及买方正常审核的时间不包括在付款进度中各类款项约定的支付期限内。

7.1.8每次付款时卖方必须提供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卖方提供假发票,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卖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假发票票面金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承诺买方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时效限制。

7.1.9若合同签订后根据买方要求采取分批供应的,则以上支付节点对应的款项均指该批供应货物的相应款项。

7.产品质量要求及安装执行标准

8.1电梯设备产品质量要求

8.1.1卖方保证所供之设备采用优质的材料和先进成熟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完全符合卖方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8.1.2卖方所供设备必须采用环保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明确严禁使用的、有毒有害的或被列入已淘汰的材料。

8.1.3卖方提供的产品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产品规范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买方购买产品的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合同技术要求约定应具备之功能。

8.1.4保证电梯在正常保养且买方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8.1.5卖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电梯的输入电功率、电源配电箱的安装位置等),供电气施工参考。

8.1.6买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产品质量缺陷,在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或召回,如卖方拒不更换或召回,卖方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买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8.2电梯设备安装执行标准

8.2.1本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相关规定。

8.2.2卖方如对安装质量标准高于上述国家标准有承诺的,应在《设备安装调试方案》中予以明示。

8.2.3本合同安装的电梯须全部通过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机关验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使用登记证》。

8.质量保证

9.1.1质量保修期为: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取得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使用登记证》,并正式移交买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2年。

9.1.2如买方需征用卖方已取证的电梯作为后期收尾工程的垂直运输工具,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此征用期内卖方不计取任何费用。免费征用期间的使用管理规定、时限及责任等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

9.1.3卖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承担设备保修责任。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提供每月不少于 次的例行维修保养,定期(每半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对电梯进行以预防为主的维保服务。维保记录按《郑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标准执行,由现场管理单位的维修主管签字。(具体质量保修期的服务条款以投标承诺为准,服务标准参照附件7)

9.1.4卖方应当在接到报修通知30分钟之内派人维修,不能按约定期限派人维修的,买方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9.1.5电梯设备安装及质量保修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届满 个工作日,卖方的设备无安装质量缺陷责任后,买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

9.电梯设备采购供货的承运风险

10.1卖方负责承运,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在运送及返回途中发生车辆、交通等一切事故,均由卖方负责,并承担交货验收前的货物损坏或意外灭失的风险。

10.2卖方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装卸过程中,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关于环境、安全文明施工、保卫等方面的规定,否则由此导致的居民投诉、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由卖方承担;因卖方违章操作导致的车辆及人身伤害,由卖方负责。

10.电梯的交货及验收

11.1交货前,卖方就电梯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严格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设备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为收货单据组成部分,还应将质量证明书附在产品包装中或单独提供。设备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投标文件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买方可拒绝接收,由卖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供应,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2)因时间晚于本合同规定的一般交货期,卖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买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3)经买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设备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卖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并且对于因此造成的买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4)经买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设备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卖方仍应承担重新供货的经济支出并且对于因此造成的买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全部设备及配件均需要作好防潮、防腐蚀、防锈、防磕碰等防护措施。全部配件装箱后卖方还需向买方出具装箱清单,以便买方实施验收需要。

设备到货后,买方按装箱清单进行清点,如发现设备及附件短缺及损坏,卖方应予以认可,此次点验只作为初步验收,待卖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取证完毕后,以买方正式交接验收为最终验收。

11.电梯安装期间总分包管理责任

12.1卖方须在电梯安装施工前编制电梯《工作总进度计划表》及《电梯设备安装及调试施工方案》提报买方及监理审定,提报施工管理、人员配置及负责人联系方式报买方及监理备案,并严格执行电梯《工作总进度计划表》及《施工方案》完成合同规定安装工作。

12.2卖方须在每个项目现场配备两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其中一名现场主管(安装队长),一名项目经理,协调现场工作,反馈、解决问题、参加现场买方的每周工程项目生产例会。

12.3卖方接到买方进场指令后,须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土建井道尺寸、门洞尺寸、预留洞等进行检查,买方负责在安装前处理好井道质量(井道壁确保平整,无凸出部分,无外露钢筋及杂物)及门边、洞口的封堵。

12.4双方现场共同确定门框基准点、厅门标高线、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层高,并书面方式进行交接确认。

12.5买方仅在每栋楼提供一个二级配电箱,其他在施工期间所需的器材(包括但不限于:井道照明、维修插座、安装调试电缆等)及费用由卖方承担。机房独立电源箱由买方负责供货与安装,该箱以后工程及材料由卖方负责。

12.6买方在现场提供临时小型仓库一处,在电梯正式交付使用(以买方、监理正式验收为准)之前所有的半成品、成品的保护、看管由卖方负责。

12.7卖方将电梯设备存放在买方指定的地点,如现场二次搬运,买方协调使用塔吊、升降机等现场已有的设备辅助,如现场无上述设备已拆除或报停使用,则由卖方自行负责自行二次搬运工作,买方不承担费用。

12.8买方现场不提供卖方人员的食宿条件,由卖方自理。

12.9现场安全防护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由卖方负责,费用自理,卖方须全面服从买方现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定(含处罚措施)。

(1)安装前办理防护移交,安装期间厅门、层门防护的安全性由卖方负责,厅门、层门安装完毕卖方通知买方拆除防护。

(2)卖方负责施工承包区域的防火、防盗和产品保护等安保工作,遵守买方对工地现场安保联防的制度。在安装过程中,卖方应当保证现场安全施工,如给买方、卖方工人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损害方要求买方首先承担责任的,买方可以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支付赔偿款。

12.10卖方提供底坑内轿箱和对重之间的安全隔栅,自行安装并拆除适用于电梯安装的脚手架,费用自理。

12.11卖方必要时在每层厅门口砌筑一道挡水坎(5cm左右)作为临时挡水措施。每周工程项目生产例会卖方参与人员须了解近期的其他分包商的施工动态,及时做好与买方的沟通,积极避免井道进水。如因卖方未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例会,或参加例会未及时提出,或不服从买方指令,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井道进水导致电气或机械部件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毁损责任。

12.12双方约定每批(工程地块区段)电梯的安装、调试总工期均不超过75日历天(含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间),卖方须严格执行买方制定的阶段性工期计划。如买方及其它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以买方签证为准顺延。

12.13安装期间,卖方自行负责机房部位的防火、临时防护及防盗措施,费用自理。

12.14电梯安装、调试期间总分包配合工作范围:

⑴ 买方提供机房正式电源(或正式电缆),电梯接入的配电箱安装完毕;

⑵ 买方负责机房防盗门、窗的安装完好,机房配置便携式干粉灭火器;

⑶ 买方负责电梯层门门套缝隙封堵完成,机房、井道内无用孔洞的封堵;

⑷ 买方负责五方对讲布线(机房至物业值班室之间的布线);

⑸ 卖方负责厅门地坎与楼层之间的缝隙封堵(挡泥板);

⑹ 卖方保证底坑内无积水并进行防水处理,厅门口不应有垃圾和水源;

⑺ 卖方在满足调试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调试工作;

⑻卖方在调试完成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验收工作;

⑼ 卖方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机关验收完成并且买方提供电梯管理人员证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梯备案及资料、证书的领取工作。

12.15卖方在井道内提供永久性照明,其要求为:36V低压安全照明,每7m设不小于15W的节能灯一支,卖方提供物料并负责安装。

12.16底坑缓冲器基层的处理由卖方负责(可结合现场情况采用优化措施,且满足电梯安装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2.17买方如需临时征用已安装好未正式交付的电梯(必备前提为已取证,每栋号单元内至少1台),由卖方负责轿内及层门(厅门)的临时保护处理工作,此种性质的征用及必要的保护措施均由卖方免费提供。征用期由买方人员负责管理电梯的使用。

12.技术文件

13.1卖方为买方提供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套,总图、安装图、易损件图、原理图及接线图 套。

13.12卖方应保证其对所提供的电梯设备安装和使用说明书、配件手册等具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转让给买方,卖方同时保证所提供的电梯产品(含外协部件、控制软件等)及技术文件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专利,并保证买方免于可能因此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13.售后服务

14.1质保期维保标准(以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14.2卖方在质保期内为买方工程设置专业维保站, 台电梯配置不少于 人的专业维保工程师团队,存放常用电梯零部件备用。在接到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报修通知后 分钟到达现场,具体故障排除时间如下:

⑴ 常规故障 分钟内排除;

⑵出现一般故障或重大事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可抗力除外),卖方须在接到通知赶到现场后尽快完成应急处理,一般故障60分钟内排除,重大故障(无需更换大型部件的)24小时内排除;

⑶ 需要更换大型部件(不可抗力除外),卖方须在约定时间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⑷ 当卖方未按⑴、⑵、⑶条规定时间到场或者虽到场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委派第三方处理,卖方对于发生的维修费用无论数额多少同意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并同意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因维修不及时或不适当给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足部分卖方负责补足。卖方不补足买方有权向出具《电梯设备质保期保函》的保证银行追索。

14.3卖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卖方进行维修保养时,应按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14.4卖方应当确保质保期内维修安全,设置安全或提醒标志。鉴于电梯数量较多卖方每月应向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一份电梯维保计划表,注明电梯维保时间,以便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前告知业主。如卖方维修给买方或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卖方依法赔偿全部损失并同意损失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卖方负责补足。

14.5卖方应按照厂家标准在安装现场免费为买方培训设备管理人员若干名(每地块不少于2人),并协助参加培训人员需要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培训考核取证,以便于设备的日常保养及一般性故障的维修及对应各种突发的紧急情况处理。

14.违约责任

15.1买方未按第5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逾期支付的(不可抗力除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5.2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双方确定的日期(以本合同8.1条为准)交付货物(非卖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交货误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交货误期违约金从应向卖方支付的货款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误期 日以内,每迟交一日,按逾期交付设备总价款的 %向买方支付交货误期违约金;误期超过 日,每迟交一日,按逾期交付设备总价款的 %向买方支付交货误期违约金;交货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备总金额的 %。如果卖方交货误期违约超过 日(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解除已签订的《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15.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供货的,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误期交货的,卖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15.4在买方的工程现场,卖方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因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等导致买方或第三方安全事故及经济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负责全额赔偿。

15.5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双方确定的工期(以本合同10.12条为准)完成电梯设备安装及调试的(非卖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误期违约金从应向卖方支付的安装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工期违约金比率为:工期延误 日以内,每延误一日,按安装总价款的 %向买方支付工期误期违约金;误期超过 日,每延误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买方支付工期误期违约金;工期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安装工程款总金额的 %。如果卖方工期误期违约超过 日(非卖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解除已签订的《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15.6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5.不可抗力

16.1当买方或卖方因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顺延期限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本合同采购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6.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6.3买方、卖方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确认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6.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视为不可抗力。

16.保密事项

17.1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图纸、技术文档、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权利人在提供时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等。

17.2买、卖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因商业泄密导致的损失,损失方可向过失方追索。

17.争议解决

合作过程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运输、设备安装及质保期维保工作,卖方如需授权其他单位负责实施,须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文件,并报经买方审查被授权人的资质条件。

19.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约定内容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买方捌份,卖方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合同附件

1.1本合同附件由以下文件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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