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租房合同样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座落于安顺市 路 号 单元 楼的房屋 套(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房屋装修及设施情况: 。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计 个月(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注: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分租、转借、转让、改变租赁用途、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每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交纳给甲方,租金交纳方式按 月(年)交纳。
第四条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甲方对所出租房屋设施及设备应在交付给乙方使用前检查清楚,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入住该房屋后,房屋内的设施及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及修缮。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如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
(3)在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若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燃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相关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在租期届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甲方收取乙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乙方中途退租(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甲方有权不退还,若甲方中途拒租按乙方所付定金金额壹倍额度赔偿给乙方(合同履行,乙方所付定金则转为租金)。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人民币) 元整,乙方退房时,房屋主体无损坏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并结清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该房屋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 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人民币) 元整。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整。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清欠租外还需按原日租金 倍以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转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满乙方若逾期归还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
(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以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为准),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中介租房合同样本(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称乙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区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用房屋时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乙方租赁房屋只能作住宅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屋内设施,更换设施需经甲方同意。
第四条:该出租房的租金为每月币万仟佰拾元整,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房屋押金币万仟佰拾元整。押金属乙方所有,如乙方违反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约期满结算后退回给乙方(不记息)。
第五条:交租方式基本为每月交一次,币万仟佰拾元整。每次交租为当月日前交纳房租。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交付方式双方约定,如有拖欠租金,每月按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天以上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另扣除押金。
第六条:
1、租赁期间,每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视费均为乙方负责。
2、租赁期满,乙方须按时将房屋原状归还甲方,如有需续租须提前三十天与甲方协商。
3、合约中止,乙方须迅速搬走全部属于乙方的物品以清手续,不得借故不交门匙,故意阻滞时间,若合同期终止满五天,乙方物品仍未搬走,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4、租期未满,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在租期未满时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甲方违约,甲方双倍赔偿租房押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押金。
第七条:甲方应负责房屋和屋内实施的正常维修或委托乙方代理维修,如甲方不作维修,又不委托乙方代理维修,所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则不需要承担负责。
第八条:乙方使用房屋和屋内实施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特区有关系列规定,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毁损,应负责修理、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或上级部门征用房屋或土地等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乙方租房期满迁出时,须双方共同验收房屋和设施正常使用情况无异议后,乙方将所有大门及房门钥匙如数交回给甲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签字(名)之日起生效用,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介租房合同样本(三)
编号:本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结构: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租期: ;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
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 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 元,可看房 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39;,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编码;编码: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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