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作合同10篇

时间:22-09-27 网友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10篇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1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用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和《车辆交接单》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 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用登记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用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用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用登记表》、《车辆交接单》、《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外埠系指成都以外的地区、下同)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汽车租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去外埠的客户,在客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为客户提供合同、有效的证件,并在租用登记表中确切著名客户离开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户的大致去向。

  2.长途附加费指因车在外地发生事故、故障及其他问题后处理费用将相应提高而收取的额外附加费。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

  距成都市区里程 普通客户收费 会员收费

  300公里以内 50元/天 40元/天

  300-600公里 100元/天 80元/天

  600公里以上 200元/天 160元/天

  3.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普通客户为10000元,会员为20xx元,出租方未收取押金可以不向客户发放购置附加费证明。

  4.对租车去外埠的客户发生救援需求时提供有偿救援。

  第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必须事先告知出租方,并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

  2.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发生车辆故障或出险,必须当即与出租方联络。

  3.承租方在外埠需要出租方提供救援时,应交付相关费用;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

  (1) 承租方已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收费标准为:

  救援出车费  单程拖车每公里收费   现场抢修费,不含配件费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内  200      8            1000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上  200      10            20xx

  (2) 承租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项1、2款的规定,除须补交长途附加费外,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承租方:

  住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担保方:

  住址:

  电话:

  出租方:

  电话:

  经办人: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2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签定营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法:乙方承包甲方营运出租汽车一辆(长安新羚羊130型轿车),车内发动机号为B7DY20__2,车架号为06__8,牌照贵DU20__,承包期间:自20__年2月3日起至20__年2月2日止,共壹年。

  二、承包形式及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风险、爱护、保养承包甲方的出租汽车,按期进行二级维修、年审、车辆等级评定,费用乙方承担,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规范驾驶、安全行车、每天做到检查油、水、自动、轮胎等主要部件是否良好,不开带“病”车上路行驶,乙方开车不准跑路况不好刮到底盘的地方,如发现零部件损坏,乙方要及时负责修复和更换零件。合同期满,乙方自行应把车维修、保养好,交还甲方车况良好的车辆和所有证件。

  每月换机油1次,4个月换齿轮油一次,到时甲方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交随车工具一套,备用胎一个交给乙方,不得丢失,否则照价赔偿,合同到期交车时换4个新胎。

  如承包期内乙方出现大小事故,下年保险增高,超出部分乙方负责补足。

  三、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所有权,甲方有权随时对出租汽车承包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乙方承包驾驶员,专人专开,乙方无权将车辆变卖、抵押、转包他人。其车辆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只负责出租车公司的费用和保额以下的保险费,超出其他一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担保:乙方定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合同风险担保金壹人承包共贰万元,以甲方收据为准,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合同风险担保金不给退还,甲方同时收回车辆和证照。合同期满,双方无纠纷,如乙方不再承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合同担保本金不付息,继续承包,仍以本合同为准。乙方交车时,甲方有权检查,发现损坏的配件、车身、电瓶、灯光等,乙方要负责更换、修理。更换所有配件必须是正规产品,租车前方已查车辆没有问题。

  五、月租金肆仟肆佰元,每月3日内交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燃油补助全部归甲方,甲方只承担公司每月的费用和每年正常的保险费,其它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如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停驶,乙方仍应按合同按期交承包费给甲方(集体停车经甲方同意出外),如遇交通事故较大,给甲方车辆造成较大后果的乙方应补给甲方一定损失。

  七、非法经营过失。因违章造成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_部门和甲方,甲方告知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事故及索赔事宜,涉及事故处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或对方索赔、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无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较大,对方赔款减去租金的余款归甲方。如乙方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仍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准用出租车从事违法乱纪行为,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做到文明行车,如违反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自行负责承包期间的车辆保管、维修、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保养责任,在承包期间,并严格按甲方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执行,否则乙方负责。发生各种原因导致车辆毁损灭失,被盗被窃,火灾、爆炸、停驶、破碎等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更换车辆的,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新车,并报公司同意批准,办理相应的营运手续,继续承包经营。购臵车辆及办理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更新车辆所有权归甲方。

  九、乙方对甲方车辆相关手续证件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补_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注:移交证件: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纳税证、营运证、营运车辆维护卡,甲方车辆钥匙一把。

  十、为维护甲方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期间,乙方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车辆证件,终止合同,甲方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押金不予退还。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车辆变价抵押、转卖、转包他人。

  2、乙方不按时缴纳甲方承包费,拖欠时间达十天者。

  3、拒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违法经营。此车只允许本人开,不能有它人开者。

  4、不爱惜车辆,营运出现事故。路况不好的路造成车辆损坏者。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对以上各条双方都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签字和手印生效,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发包方):

  年月日

  乙方(承包方):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3

  出租方:湖北 管理分公司

  承租方:武汉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双方共同遵循并执行。

  第一条场地位置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位于武汉 城地面停车场西南角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

  2、承租停车位共 个,由甲方随机安排

  3、承租用途:仅供停放小型汽车之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期限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经甲乙双方协商,若甲方同意续约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若不予续约的,合同期满即终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该停车位租金为人民币 元/位,计人民币 元/月,总计人民币 元

  2、乙方签订合同时应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合同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该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期满10日内,乙方应结清所有合同约定款项及完结所有经济纠纷后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

  3、租金按季度方式支付,首次应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在甲、乙双方签约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下次租金在前次租期满前10日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湖北 管理分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如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之日时依约将甲方指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2、在承租期间,若甲方建设或环境改造需要不能提供该场地供乙方使用,如甲方无位置可提供该合同自动解除。

  3、在乙方租赁过程中,甲方可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及甲方关于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4、若由于政府规划需要或政府其它行为造成场地在租期内不能使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场地并不作任何赔偿,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5、甲方仅向乙方出租停车场停车位,不负责乙方所停机动车辆的保管以及损伤、损坏、被盗损失。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提供经营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政府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交付给甲方备份,乙方应守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相关的一切费用及各项保险。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场地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由于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该场地外的地方营业,停放车辆的放置,必须规范、整齐,不得乱摆乱放。

  5、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场地以任何形式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如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场地。

  6、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出现事故引起损失或危及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做好该场地的治安、防火、防盗及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禁止他人非法占用或搭建。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结构,不得乱拉电线安装电器。

  第六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2、若由于政府规划需要或政府其它行为,需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甲方有权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需在十五天内将场地恢复原状后,无条件无偿将场地交还甲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逾期支付场地租金、违约金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达一个月或合同保证金不足原合同保证金,自甲方通知起5日内仍未补齐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场地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场地转租他人

  、乙方利用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保险条款

  乙方应购买包含但不限于车辆财产险、第三者强制险等与车辆及车辆内财物相关的保险,否则,乙方使用停车位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或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欠缴月租金1%的违约金若拖欠时间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索赔权利。

  2、租赁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在该场地上发生安全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但守约方是否向违约方发出更正通告,不构成向违约方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通知及送达

  1、乙方通讯地址已注册在本合同内,所有甲方的通知书应以上述地址为依据。如乙方迁移通讯地址应立即以挂号邮件知会甲方,否则因此而引至任何邮递错误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2、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人手传送,于送达时视为已接收。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传真接收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如专人直接送达的,应由接收人签收函件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函件为送达。

  第十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任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合同当事人具同等约束力。

  3、本合同签订之时成立并生效,共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时间: 时间: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xx)。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釆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釆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釆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方式签订此合同,甲方将 出租车租给乙方,租期为 年,租车开始时间 年 月 日至终止时间 年 月 日。(租金柒万元整)乙方在承租期间应按下列条件执行。

  一、押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0.00元)。

  二、租金每月第一个月为6200元,其余每月5800元。

  三、乙方租金必须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下月租金,乙方如要不按日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四、甲方负责提供车辆的营运手续,但是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车、保险、二保、缴费、修车费等,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不得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如要有类似情况让甲方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押金全部扣除,不予返还。

  六、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一切事宜如(交通事故、被盗被抢、车辆起火、死亡)等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转租,不得随意破损车辆任何部位,车到更换机油时,必须更换,上述事宜如有违背。甲方将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八、甲方交给乙方车时,车辆状况一切完好,无碰撞部位,四条轮胎完好,车辆任何部件完好,乙方在返还车时,也必须向甲方当时交给乙方时一样,如有差错甲方从押金扣除,作为赔偿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6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车辆及费用

  乙方租用甲方一辆,车辆牌号为 ,车辆由甲方当事人全面负责,每月租金为 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有的权利。

  4、甲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乙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甲方将所租车辆交付甲方。

  6、乙方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7、乙方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乙方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9、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辆开至甲方指定维修厂,乙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五、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7

  甲方: (以下简称本 车行 )

  乙方: (以上简称车主)

  1.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安装GPS,车辆状况良好。

  2.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车主不能私自把车开走。

  3.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出现故障,车主应及时修理。如车主没有时间,车行派人去修理,修理费用由车主自行负责。

  4.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必须参加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即租赁险),如不按规定保险,出现被骗等其它事情由车主负责。出现车辆被骗或交通事故,本车行协助乙方处理,本车行不负担经济赔偿损失。

  5.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每辆车按每月毛利交10%的管理费。

  6.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每辆车的行车证、保险卡和车钥匙一把都放在本公司管理。

  7、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到期检车和保险都由车主自行负责,如不负责本车辆出现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负。

  8.到本车行挂靠的车辆每月洗车费按实际次数收费,冬季每次15元,夏季每次10元。

  9.到本车行挂靠的车辆,车主负责车辆每月的定期保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8

  甲方:(楼)栋房先生/小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处

  乙方就甲方租用本小区之停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提供非固定车位,供甲方停泊机动车辆之用;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元,自签约之日起计收;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

  1、车牌号码:

  2、颜色:

  3、车辆品牌:

  4、车型:

  5、车主(或单位):

  6、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怠于通知,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四、乙方所提供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所租用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使用,或在所租用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否则,乙方将无条件收回车位使用权、甲方与乙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甲方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伤,恕不赔偿;

  五、本合同有效期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要求、租期内因甲方原因要停止使用该车位,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已交车位租赁费不予退还;

  六、车位租金按□月□季度□半年□年缴纳,当月15日(包括15日)前签订协议按全月收取车位使用费,15日后签订协议按半月收取当月车位使用费(注:此处以自然月为计时单位)、甲方应每月1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申请停止使用停车位超过一个月以上,甲方应提前办理退款或延期手续,否则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七、甲方超过5天未交租金,将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乙方有权收回车位(停车卡),并追缴甲方所欠租金及滞纳金,按日加收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甲方有义务主动配合乙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出入车场时应自觉出示《停车卡》,或《车辆临时进出凭证》,以供车场工作人员查验;

  九、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下列条件下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如业主大会决定改变车位使用用途,使用方式或停车费标准、

  2、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车位已出售、

  十一、其它事项:

  如车位租用期满,甲乙双方在1个月内未提出退租等要求,视为此合同继续生效一年、

  甲方:(楼)房乙方:深圳市v科物业发展理有限公司

  签约人:负责人: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9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 省旅游业的发展及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而实现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自驾车租赁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自驾租赁车辆,租车价格如下:

  注:

  (1) 市内、 市内指机场 公司10公里内,超出部份按 元/公里计算;

  (2)按送机服务以两小时为准,如遇误点,超出时间按 元/小时计算(每超出20分钟按1小时计)。

  二、车辆预订、更改、取消和责任

  (1)乙方在客人要求预定车辆时,必须注明客人人数,用车要求、车型、使用天数、结算方式及标准,送车地点等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以便做好预订工作。

  (2)乙方如无特别要求,一般预定只保留至约定时间延后3个小时;节假日期间,须提前24小时向甲方交纳所订车型及所租用天数的租车预订金(预定金不少于租金的20%),如客人未按约定提车,甲方不退还预定金,预定金不计利息。

  (3)乙方因故取消或更改预订,平时须提前6个小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节假日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有效预定。

  (4)乙方的任何预定在甲方未确认或已确认但乙方未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对甲方均无约束力。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执行的租车价格不能高于甲方制定的市场门市价。

  (6)节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国庆节)预定须提前3-7个工作日办理预定手续。

  (7)节假日期间价格按协议同比上浮20%-50%不等,(依据当时公司规定的市场价以电话或传真为准)。

  (8)租车押金及租金在租车时一次性付清,具体规定以《机场 公司汽车租用合同》及《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9)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预订后,根据乙方或客人要求,在离甲方办公地点十公里内免费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或将客人接到甲方营业厅办理手续。

  (10)乙方代为办理租赁手续的车辆应按甲方租车标准严格审核租车人的资料,按甲方要求填写租赁合同书并提供担保。

  三、租车优惠

  (1)乙方人员在甲方租车可享受价格优惠、优先办理,租车紧张时优先安排等服务。

  (2)乙方租车累计积分达 分(1分/元),可享受一次免费机场接送,享用完此优惠,重新累计。(免费接送机路线指 市区←→ 机场、 市区←→ 机场)。

  四、结算方式

  甲方在协议价格基础上为乙方代收超额部份,乙方凭甲方确认的车辆预订传真件与甲方财务部门核算,月底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将此超额部份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服务费按标准扣除6%税金。

  五、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在其他补充条款项补充,所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其他补充条款

   。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作合同10

  出 租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 租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牌汽车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 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元 ,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 年租用,不足 年按实际 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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