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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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为中小企业倾力打造“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我们的专项法律服务将涵盖以下八大板块:
  (一)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配合管理层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授权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公司有效防范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审查与应收账款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类不同用途的合同范本,防范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
  草拟和审核企业各类合同,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时、准确地代理企业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并努力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三)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
  草拟和修改企业人事常用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培训合同、服务期合同等各类合同范本;草拟和修改企业常用的职工代表大会、人力规划、招聘、录用、考勤、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奖惩、培训、离职等各项管理制度范本和表格范本;代表企业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裁减人员、辞退员工、调岗调薪等人事决策提供最佳方案设计;劳动争议诉前与员工沟通,参与和解、调解;代表企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
  指导企业制定商标、专利等在内的整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策略,避免企业被他人侵权和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前瞻性的品牌发展建议,变单纯的品牌保护为利用品牌为企业创造价值;
  代理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
  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著名商标等;
  (五)重大投资、并购、重组风险防范法律服务:
  为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应邀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的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六)法律培训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合同与应收账款管理、知识产权、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培训,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利用电子邮件、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全面、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最新法律信息。
  (七)法律风险评估服务:
  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商业战略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我们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就公司年度商业计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
  (八)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
  (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
  (3)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
  (4)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5)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代理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
  (九)公司设立组建、解散清算等专项法律服务
  参与拟新设公司的组建过程、完善组织架构、制作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参与设计投资方案,审查股东出资方式等;
  为拟解散注销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等。
  篇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达成:
  (1),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
  (1)甲方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有能力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聘用
  1.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
  1.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下称“主办律师”)、(下
  称“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合称“承办律师”)
  1.3乙方指定律师为法律服务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二条服务范围
  2.1根据中国法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修改工程招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项目施工类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桩基、围护、挖土、
  土建、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空调、智能化、钢结构、电梯、
  绿化、照明、室外总体、室内装修、分项合同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合
  同)。
  ?
  ?工程设计、监理、审价类招标文件。重要材料设备甲方直接采购类招标文件(包括电梯、智能化设备、
  空调、玻璃幕墙等重要装饰材料)。
  ?工程保险类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为投保人和/或受益人的
  工程一切险、机器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合同)。
  2.1.2审查有关项目前期市场策划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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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咨询公司的前期市场调研委托合同。项目营销策划委托合同。审查招商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参与相关谈判工作。
  ?审查、修改与目标客户的招商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1.3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签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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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地基处理和结构加固合同分包合同(包括,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或工程咨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桩基工程合同。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幕墙施工合同。委托工程勘察合同。钢结构施工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绿化施工及景观设计合同。庭园照明施工合同。河、桥、驳岸(总体)施工合同。围墙、道路施工合同。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精装修合同。电梯设备、空调机组、卫生洁具、水泵、灯具、污水处理设备、变
  压器、配电柜、排烟、喷淋气体灭火设备采购合同等工程材料设备
  类买卖合同。
  ?
  ?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可能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运
  输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
  2.1.4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签证提供法律咨询意
  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书面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和反索赔文件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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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方提交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与保险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审查与工程保修有关的协议,并提供法律建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1.5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各类纠纷、争议的非诉讼非仲裁纠纷处理
  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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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动拆迁合同的争议和纠纷。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
  程索赔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甲方与承包方之间和/或审价机构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争议和
  纠纷。
  ?保险事故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2.1.6为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2.1.7协助甲方协调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过程中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的关系。
  2.1.8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权属文件。
  2.1.9物业销售和管理阶段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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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起草、审查各类租赁合同(包括,包租、预租等)。参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谈判和修改。提供有关银行按揭贷款,售楼广告,预、出售展示,前期物业管理
  有关的法律建议。
  ?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法律文件。
  2.1.10房地产开发的日常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动拆迁、规划、施工营造、物业销售、物业管
  理等方面出现的法律事宜,起草、发布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件、
  公告。随时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1.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服务内容。
  2.2甲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合同,均须由乙方主办律师审核签字。
  本合同所称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2.2.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包括总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招投标合同;
  2.2.2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合同与委托设计合同;
  2.2.3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
  2.2.4建安施工承包发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2.5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等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的
  合同;
  2.2.6甲方认为需要主办律师审核的其他重要合同。
  2.3上述重要合同之外的合同应由乙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但是主办律师应对协
  办律师审核签字的合同总负责。
  2.4属于上列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络人联系,并及时予以反应。
  若甲方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乙方应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
  第三条法律服务费和支付
  3.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乙方每个服务年度应
  为甲方提供[]小时的法律服务。若单个服务年度的服务时间超过[]小时的,就超过[100]小时且不足[200]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就超过[]小时且不足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
  篇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护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事务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XX-20XX年)》等文件,结合集团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三条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适时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集团公司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总法律顾问领导集团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程参与集团公司重大项目、重要合同、重大决策讨论和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等。
  第四条专门法律事务机构
  集团公司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工作人员。专职法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教育背景或者从事法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质。
  第五条业务培训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列支预算为其专职法务工作人员提供定期业务培训。
  第六条一级权属公司法务机构及人员
  集团公司的一级权属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务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权属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工作人员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四条。
  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第七条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层面的下列事项,并对一级权属公司的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予以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一)法律文件审核;
  (二)谈判法律支撑;
  (三)法律咨询;
  (四)法律纠纷处理;
  (五)知识产权管理;
  (六)普法宣传和培训;
  (七)外部法律服务团队管理;
  (八)对权属公司法务工作指导和管理;
  (九)与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对口联系;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文件审核
  以下文件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一)合同;
  (二)公司重要制度;
  (三)法律纠纷涉及的往来函件;
  (四)其他可能引起公司权利义务改变的文件。
  第九条谈判法律支撑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工作。采购比选中仅涉及价格条件和技术条件的谈判除外。
  第十条法律咨询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答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集团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市国资委请求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报送市国资委请求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
  项。
  第十一条法律纠纷处理
  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告知法律事务机构。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纠纷,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协调处理;相关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由法律事务机构牵头处理,主办部门予以配合。纠纷涉及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证据保全和资料提供工作。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协助各级工商、海关、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打击侵犯集团公司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权属公司应遵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普法宣传和培训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鼓励由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外部法律服务团队管理
  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聘请外部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外部法律服务团队的服
  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权属公司法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权属公司的法律咨询事项应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权属公司制定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制度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权属公司重大纠纷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定期将涉案情况及进展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指导权属公司开展对其外部法律服务团队的考核,权属公司应当将考核结果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与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对口联系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市国资委主管部门。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纳入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建设和运作。
  第十八条效力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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