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
2.因“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原因,甲乙双方拟以本补充协议就原劳动合同进行补充。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原劳动合同达成本补充协议:
一、突发事件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特别约定1.甲乙双方在充分考虑职业发展、岗位职责、经济成本以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后,同意当出现下述第1项或第(2)项情况时属于突发事件,出现第3项至第8项情况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同意该状态下双方的工资、福利标准、出勤及考勤方式、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方式以及劳动关系的履行等,均以本条约定为准并执行:
(1)当甲方所在地、经营地或乙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重大或一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
(2)当甲方所在地、甲方经营地或乙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出现当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
(3)当受金融或经济危机影响导致甲方所在地或经营地季度GDP连续两季度低于国家年度预期GDP的;
(4)当出现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甲方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5)当甲方的特许经营资格发生变化的;
(6)当因甲方内部优化组织结构、产业升级或产业调整引发的对公司相应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的清理、调整,导致甲方需将乙方所在部门调整 10 人以上或占公司总人数 20 %的;
(7)当因甲方主要依赖于与其他公司合作的主营业务被终止、解除、转让或相应业务已不存在的;
(8)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甲方停止相关业务的。
2.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项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在充分考虑各自利益后均同意自政府颁布相应措施开始至政府宣布相应措施结束为止,此期间的劳动关系中止。
甲方应向乙方有效送达《劳动关系中止通知书》,如未送达《劳动关系中止通知书》代表甲方认为无须中止劳动关系,本款约定不生效,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
中止期间,双方无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并垫付乙方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该垫付部分费用在乙方恢复工作后,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如乙方此时在试用期内,则按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执行。但如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乙方支付工资时,乙方同意甲方按如下约定执行:
(1)鉴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项的情形时,乙方已停止向甲方付出劳动,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也无须乙方行使岗位管理职能。故乙方同意甲方支付基本工资及工龄工资和通信补助。无须支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餐补、交通补助。
(2)如因乙方自身主观原因或乙方违反当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诸如确诊成为传染病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隔离情形的,由此产生的工资及一切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劳动关系中止期限到期或甲方需要提前结束劳动关系中止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返岗通知书》要返岗的,乙方拒绝返岗或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乙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无须赔偿。
(4)如乙方在劳动关系中止期间患病(包括在解除传染病隔离状态后,仍需治疗的),甲方按乙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法规支付病假工资。
(5)乙方为三期女职工、医疗期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职工不适用本款约定。
3.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充分了解此种情况会导致甲方部分停工、停产以及生产任务不足,在充分考虑各自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待岗,但待岗期限最长不得长于 18 个月。
如超过 18 个月,甲方将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乙方可以以此为由立刻辞职。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甲方考虑其行业特点及可持续性发展,在乙方考虑自身职业发展、时间及经济成本后。
经协商一致自愿就待岗期间及复工后以及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双方工资及劳动合同履行达成如下条款并依照执行:
(1)以甲方向乙方送达《待岗通知书》之日,为待岗起始日即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日。待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但因乙方已停止向甲方付出劳动,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也无须乙方行使岗位管理职能。故乙方同意甲方支付基本工资及工龄工资和通信补助。无须支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餐补、交通补助。
(2)从待岗的第二个工资周期开始,甲方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
(3)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或待岗结束后甲方要求乙方返岗复工的,乙方应及时返岗复工。如乙方拒绝返岗复工,且无正当理由的,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赔偿。
(4)如乙方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中的交通管控,如封路、禁止公共交通,私家车上路导致无法返岗上班的,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甲方无薪福利假执行(无薪福利假:甲方无须支付工资但为乙方缴纳社保,社保费用全部甲方承担)。
(5)如因乙方自身主观原因或乙方违反当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诸如确诊传染病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隔离等情形,由此产生的工资及一切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项的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综合调剂休息日,综合调剂休息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1 年。以甲方向乙方送达《综合调剂休息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甲方可以综合调剂《综合调剂休息日通知书》之日起为期 1 年内的未来休息日。但甲方保证最长不能超过 1 年。
(7)当出现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甲方安排乙方在家办公的,鉴于乙方在家办公工作效率不及正常办公,又鉴于甲方受突发事件影响生产任务不足,故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家办公的,工时核定为平均每日平均工作 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 小时。每月不超过 小时。乙方在家办公期间甲方不记录考勤,甲方给予乙方充分的自由度。但乙方应及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在家办公期间,甲方按乙方的正常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通讯补助)/21.75/8* 小时(在家办公小时数)+待岗工资标准/21.75/8*(174- (在家办公小时数)=在家办公期间工资。
如乙方认为需要超过核定工时工作,可以提报 《在家办公期间延长工时申请单》 经甲方批准后,可以按经审批后的核定工时标准工作,并计算在家办公期间工资,未经申请,因个人家庭或自身能力不足导致需要超过核定工时工作的,不计算在家办公工资。在家办公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待岗工资标准。在家办公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8)当出现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甲方安排乙方轮岗工作的。
甲方按乙方的正常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通讯补助)/21.75*实际出勤天数+待岗工资标准/21.75*(21.75-实际出勤天数)=轮岗期间工资。
但轮岗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轮岗工作不得超过 个月。
(9)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虽然甲方受到严重影响,但甲方为了尽量避免待岗、中止、裁员等情况发生,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清楚了解并理解并充分考虑到甲方在此时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乙方同意甲方每月暂缓发放乙方月工资的 %,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并自第 13 个月起,按月补发暂缓发放部分工资。如甲方没有及时补发,甲方自愿承担暂缓发放数额的 %作为违约金额外支付乙方。
□ 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2)、(3)项的情形时,虽然甲方受到严重影响,但甲方为了尽量避免待岗、中止、裁员等情况发生,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清楚了解并理解并充分考虑到甲方在此时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乙方月工资标准,但调整后的乙方月工资不能低于原工资标准的 %,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如超过 %,甲乙双方需要协商一致。
(10)甲方安排乙方待岗期间,可以安排乙方培训学习,如乙方拒绝培训或学习的将属于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消极怠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赔偿。
4.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4)项至第(8)项时,乙方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接受情况的前提下,同意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岗位应为相近岗位,工作地点可以适当调整,但工作地点不能距原工作地点超过 公里。工资标准可以下调,但最多下调 20 %。鉴于乙方对此种情况已经充分考虑并已有充足心理预判。故在甲方满足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决定的、调岗前后的工资待遇基本持平、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三种情况下,乙方拒绝的,乙方清楚知道此种情况属于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赔偿。但如甲方无法满足以上三种情况,则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赔偿。
5.当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情形且是诸如“新冠肺炎”一类的传染疾病时。乙方清楚知道以下行为属于甲方禁止行为,一旦违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赔偿:
(1)隐瞒从外地返回工作地的事实及隐瞒自己从外地返回工作地不满足国家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天数的事实。
(2)隐瞒自己在外地期间去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与确诊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的事实。
(3)隐瞒自己的亲属、朋友、与他人合租的合租人从外地返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外地返回劳动合同履行地不足国家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天数的事实。
(4)隐瞒自己有发热、干咳以及国家明确要求不得隐瞒的相关症状。
(5)隐瞒自己在公司要求每日测量体温时没有如实提供自己的体温数据。
(6)隐瞒自己的亲友、合租伙伴有发热、干咳以及国家明确要求不得隐瞒的相关症状。
(7)其他违反国家防疫措施的行为。
(8)虚报自己的行程轨迹,导致甲方按照乙方的轨迹安排复工复产时,甲方无法安排乙方工作
(9)如因以上行为,导致甲方有其他员工确诊或被隔离或被监督医学观察。
此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该行为所产生的隔离期间的工资费用,由该员工承担。同时,如造成公司其他员工被隔离且人数超过 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进而致使公司其他民商事合同违约或延迟所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亦由该员工承担。
二、附则1.本补充协议使用的称谓和定义与原劳动合同中所使用的称谓和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除本补充协议进行的修改外,原劳动合同应维持不变并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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