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合同

时间:23-04-22 网友

出国劳务合同

出国劳务合同。

甲方:

地址: :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地址: :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以 公司(总部设于 )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那么

1.甲方负责施行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效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方案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方案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当其费用。

2.甲方应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工程所在国及居留、工作答应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当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详细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缺乏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答应证,那么乙方不负责任。

3.假如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工作答应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展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 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答应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工程所在国的受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工程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工程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工程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施行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预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平安;

5.对人员的辞退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 日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推荐合同样本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外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

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

(1)半熟炼工,帮厨,效劳人员

(2)纯熟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受权代表

(9)副受权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资递增 %。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1.根据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员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应商得乙方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那么上不得超过 小时。

2.夜间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甲方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3.小时工资按下式计算: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1.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分开中国 之日起至回到中国 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 天内即 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3.工资单审批后,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乙方。其中: %电汇至 银行营业部乙方公司帐号; %支付给乙方公司工地受权代表。假设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按欠付款总额的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中国 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乙方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甲方负责为人员交纳工程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 。

2.人员应享受工程所在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 天。

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 天的回国年度休假。甲方承当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 间的往返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月数× (x/12)=休假天数

4.人员在工程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5.因工作需要并应甲方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度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 间的往返旅费甲方支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1.甲方在每批人员抵达岗位后,即应向乙方受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 美元的预付工资。

2.乙方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 个月还清,每月归还 分之一。

第十三条 发动费

1.甲方应向人员每人支付 美元的发动费。

2.上述发动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甲方伴随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乙方帐号。

第十四条 保险

1.乙方为人员自其分开中国 之日起至返抵中国 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当。甲方应伴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 美元保险费。

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防止甲方为人员在工程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1.甲方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乙方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甲方承当。

2.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甲方应支付全部月工资。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缺乏3个月,甲方支付 %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送回中国继续治疗,甲方不再支付第4个月的工资,但应承当其回中国的旅费。如甲方要求乙方派人交换该伤病人员,那么交换人员由 至工地的旅费亦由甲方承当。

3.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亡,甲方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当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1.甲方应负担人员由中国 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返随身携带 公斤超重行李费。甲方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 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行李费支付给乙方受权代表。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3.甲方应免费向乙方受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仪器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 人,应增加一辆。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甲方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4.乙方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通讯工具,如 、电传、图文 等。

5.人员如经甲方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甲方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施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 至 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 至 平方米;受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 至 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沐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3和4)。

2.甲方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

3.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乙方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和包装费)由甲方承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 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乙方公司帐户。

4.乙方自费购置人员的主副食。但乙方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的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5.人员所需局部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工程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有关报送、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一般劳保用品和专用劳保用品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7中所列的一般劳动用品可由乙方公司在中国包干代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人 美元。专用劳保用品如需乙方公司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当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作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乙方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甲方承当,并在收到乙方公司代购手工用具小工具的帐单后 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3.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施行本工程所必需的其他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机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机密。

第二十条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内乱、封锁、 、传染病、 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展,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 )项仲裁。

(1)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

(2)在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展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合同:出国劳务合同范本 甲 方:

地 址: :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 方:

地 址: : 电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以 公司(总部设于 )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 那么

1.甲方负责施行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 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效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方案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方案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当其费用。

2.甲方应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工程所在国及居留、工作答应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当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详细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缺乏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答应证,那么乙方不负责任。

3.假如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工作答应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展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 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答应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第四条 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工程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施行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预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平安;

5.对人员的辞退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 日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推荐合同样本·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外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

(1)半熟炼工,帮厨,效劳人员

(2)纯熟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受权代表

(9)副受权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资递增 %。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1.根据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员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应商得乙方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那么上不得超过 小时。

2.夜间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甲方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3.小时工资按下式计算: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1.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分开中国 之日起至回到中国 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 天内即 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3.工资单审批后,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乙方。其中: %电汇至 银行营业部乙方公司帐号; %支付给乙方公司工地受权代表。假设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按欠付款总额的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中国 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乙方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甲方负责为人员交纳工程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 。

2.人员应享受工程所在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 天。

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 天的回国年度休假。甲方承当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 间的往返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月数× (x/12)=休假天数

4.人员在工程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5.因工作需要并应甲方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度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 间的往返旅费甲方支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1.甲方在每批人员抵达岗位后,即应向乙方受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 美元的预付工资。

2.乙方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 个月还清,每月归还 分之一。

第十三条 发动费

1.甲方应向人员每人支付 美元的发动费。

2.上述发动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甲方伴随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乙方帐号。

第十四条 保 险

1.乙方为人员自其分开中国 之日起至返抵中国 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当。甲方应伴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 美元保险费。

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防止甲方为人员在工程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1.甲方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乙方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甲方承当。2.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甲方应支付全部月工资。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缺乏3个月,甲方支付 %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送回中国继续治疗,甲方不再支付第4个月的工资,但应承当其回中国的旅费。如甲方要求乙方派人交换该伤病人员,那么交换人员由 至工地的旅费亦由甲方承当。

3.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亡,甲方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当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1.甲方应负担人员由中国 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返随身携带 公斤超重行李费。甲方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 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行李费支付给乙方受权代表。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3.甲方应免费向乙方受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仪器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 人,应增加一辆。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甲方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4.乙方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通讯工具,如 、电传、图文 等。

5.人员如经甲方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甲方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施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 至 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 至 平方米;受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 至 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沐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3和4)。

2.甲方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

3.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乙方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和包装费)由甲方承当。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 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乙方公司帐户。

4.乙方自费购置人员的主副食。但乙方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的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5.人员所需局部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工程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有关报送、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一般劳保用品和专用劳保用品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7中所列的一般劳动用品可由乙方公司在中国包干代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人 美元。专用劳保用品如需乙方公司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当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作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乙方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甲方承当,并在收到乙方公司代购手工用具小工具的帐单后 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3.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施行本工程所必需的其他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机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机密。第二十条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内乱、封锁、*、传染病、 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展,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 仲 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 )项仲裁。(1)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2)在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程序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展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 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国劳务合同样本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开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详细的留学方案,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乙方须到达的留学目的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方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获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效劳。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早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背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背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顿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络,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当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展修改或补

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方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出国劳务合同样本二

甲方:

地址:

电传:

乙方:

地址:

电传: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总那么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 名劳务人员前往 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 工作期限为 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 至 周岁,并具有 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安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程度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 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二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 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那么。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 ;人数 ;每人月工资 (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假如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那么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假设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根本工资和待遇;如提早解除合同,乙方须提早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 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 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效劳满一年,可碛凶钌?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 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 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效劳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 现行法例负责购置保险及承当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当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 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 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 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答应等手续并承当所需费用 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 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 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辞退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 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发生以下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 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3.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 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早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 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 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那么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展,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国劳务合同样本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 为周期,总工时 /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以下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15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那么提早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如退休人员,原单位有社会保险人员,个人帐户缴交社会保险人员等,甲方将不负责缴交社会保险。乙方可选择以下( )缴纳社保方式:

A、甲方承当(个人局部自已承当);B、自已安排。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消费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装备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消费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进步职业病防治程度。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 。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出国劳务合同样本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开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详细的留学方案,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乙方须到达的留学目的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法: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方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获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效劳。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早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背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背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顿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络,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当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展修改或补

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方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出国劳务合同样本二

甲方:

地址:

电传:

乙方:

地址:

电传: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总那么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 名劳务人员前往 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 工作期限为 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 至 周岁,并具有 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安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程度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 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二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 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那么。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 ;人数 ;每人月工资 (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假如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那么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假设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根本工资和待遇;如提早解除合同,乙方须提早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 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 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效劳满一年,可碛凶钌?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 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 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效劳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 现行法例负责购置保险及承当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当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 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 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 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答应等手续并承当所需费用 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 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 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辞退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 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发生以下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 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3.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 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早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 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 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那么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展,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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