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结算
篇一:销售合同结算单
结算单
客户名称:
贵司于年月日在我司订购的 三、 供货要求 见附件:
四、 交(提)货地点及方式(包含收货单位)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五、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铁运代运。 (二)费用负担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无。
七、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无。
八、验收及异议处理
见附件: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资料的提供无。
十、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
附页:
合同编号: 版本号:
合同签订地点:攀枝花
本合同有效期为: ---- 至 -- -- 合同签订时间: -- --一、质量加减价
附件: 一、 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及处理:
(一) 以买方质量验收部门委托西安煤检中心的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买方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批次的概念:原则上以1000吨左
右为一个检验判定批,特殊情况下可及时组批或延时组批)。
(二)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
1、 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份样数、份样量和大样量(煤种综合大样在大样中采取)保证达到或超过标准规
定,以确保试样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2、 买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分析样底(分
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 全水分按“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检测;灰分、挥发分按“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检测;硫分按“GB/T 214煤中全硫测定
方法”检测;粘结指数按“GB/T 5447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检测;胶质层指数按“GB/T 479烟煤皎质层指数测定方法”检测。
(三) 杂物的认定及处理:买方验收时发现卖方煤车煤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明显混有其它杂物,经现场确认视情况扣量处理,如因此造
成攀钢设备损坏及影响攀钢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四) 同批(车)装不同品质煤的认定方法及处理:
1、 当批料卸料时抽查发现不同运煤车、同车不同部位的检验结果出现差异,若检验单值皆合格,按两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值计发质量检验报告;
若有不合格单值按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报告。检测指标可包括工分指标或煤种指标。
2、 出现上述情况,如抽查车数小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按抽查所涉及的车数数量处理;如抽查车数等于或大于检验批总车数50时,则该批
料按抽查不合格程度最大的单值发检验报告。
(五) 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卖方日发货量在300吨以上的或卖方在质量验收方面有异议的,可向买方提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在买卖双方共同验
收前,卖方必须与买方技术质量部门签订“共同取样验收协议”,对现场安全、工作条件、验收内容等做出具体约定,卖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约定,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卖方共同验收。
(六) 当买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买方将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遵守买方的验收方式。 二、供煤要求:
(一)为便于买方验收,卖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未经买方同意自行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按买方进货计划发货。卖方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超计划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合部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应从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四)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买方验收困难,买方有权拒收。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
火车运输交货地点约定为弄弄坪攀钢专用线,收货单位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四、计量条款:
数量以买方计量验收部门计量结果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质量异议处理:
(一)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异议的处理:卖方对买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卖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买方复验;属共同验收的,若卖方对买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符合国标允许差的规定,仲裁费用由卖方承担。若仲裁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超过国标允许的规定,仲裁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处理:买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卖方煤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买方通知卖方,卖方接买方通知后应到场确认(72小时内到现场),逾期不到现场视为同意买方认定结果,在卖方未到现场处理前,所有有问题的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位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买方负责保护现场,待卖方到场后确认处理。 (三)当卖方批检结果发生较大的质量波动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配合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 六、结算和付款:
(一)按批结算。批的概念可以是按月或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加权平均结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质量指标数据的小数点位数与合同质量要求一致。不合格品按实际化验结果判定结算,单批(车)为不合格是品时,按批单独结算,不合格品不纳入保量加价。
(二)如因超载造成的罚款由卖方承担。
(三)买方按过磅扣除全部水份后进行数量结算(计算结果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3位小数)。 (四)卖方按买方结算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票上应注明合同编号,发票按规定交买方结算部门。
(五)结算期限:卖方发煤后,需在下一结算期(次月)规定日期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最迟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限。 (六)以货币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实行现货后款。 七、其它约定:
(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卖方严重违约:
1、分层装不同品级,分部位装不同品质煤,同批煤车装不同品级煤且最好质量或最差质量的品级煤的比例大于2.5,不同品级煤质量差异达到|△Ad|>2.5;
2、明显的混品种装煤或同批煤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煤,且非合同品种所点比例大于2.5;
3、未经买方同意改变生产供应厂(产地、发货点);
4、买方认定的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况,买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1、 当车煤零值判废,5车及5车以上的当批煤零值判废;
2、 暂停或终止买卖合同;
3、 取消卖方供煤资格;
4、 买方从卖方货款中扣除2万元/车作为违约金。
(二)为维护买卖双方利益,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供应质量采取暂停进煤、终止合同等措施。
(三)卖方应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买方的质量要求,若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卖方应及时纠正。 (四)卖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给买方生产造成影响或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篇三:一般买卖合同样本
买方: 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或法人)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 达成如下
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
1.1以上所列数量乙方必须保证保质、及时供应,实际购买及结
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1.2 以上单价包含各种税费、运杂费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1.3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实际需求的数量是否小于(或
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以及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合同确定单价不
再调整。
1.4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
及计算方法: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
允许有( )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实际交货数
量为准。
(本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删减)
第二条 质量及检验
2.1质量按照 规定标准执行,(如果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货
物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甲方凭单验质。(须注明所执行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2 甲方出具验收单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2.3 甲方在货到工地后的 天内,按照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约定,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并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换货物。
2.4 质保期: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直接负责维修更换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续责任,包括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3.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3.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相应货物以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4.3 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办理物资的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4.4 乙方负责在指定地点的卸货(或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派员对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初验和数量进行验收,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甲方所派人员无权对价格以及质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 付款及结算(下列付款条款为参照条款,具体付款方式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5.4条不可删除)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不建议支付预付款,如必须要付,且款额较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价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如果有就保留此条,如果没有约定,就删除该条)
5.2 每月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办理月结算,待业主支付甲方计量工程款到帐后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5.3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及甲方指定收料人员出具的相应收货单据,否则甲方拒绝付款。
5.4 如遇特殊原因,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此乙方应给予充分谅解,并不追究甲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等)。
5.5 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办理 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手续,在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向其出具的相关收货单据全面提交;否则在办理结算后,对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视为已经结算完毕,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6.1乙方负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如果乙方迟延供货超过3天或乙方拒绝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10的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6.2 因非本承包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的停工、延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予同意。
第七条 通知条款
7.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
7.2乙方通讯地址及收款账户为:
乙方名称: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银行账户及账号:
第八条 不得转让条款
涉及本合同债权债务禁止转让,任何一方所做的转让无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该项目为铁路项目则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本条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代理人:
乙方(签字、签章或按手印):
负责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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