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刑事)

时间:23-04-12 网友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 方: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政编 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xx律师事务所

地 址:xx

邮 政编 码:

电 话:x

传 真:x

甲方系一家设立于中国境内并至今合法存续的公司;乙方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员工xx及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xx罪(以下简称“争议事项”),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解决争议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针对甲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事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阅甲方提供的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以下简称“争议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司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等;

(2)就争议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3)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4)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结果制订争议事项解决方案;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针对争议事项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及咨询;

(6)根据甲方的指示代为或参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争议事项的有关谈判、磋商;

(7)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经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妥善解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背景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3.2 甲方保证将尽最大可能向乙方律师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争议事项事实。

3.3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4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3.5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3.6 甲方有责任对法律服务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作出决策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运用法律错误,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法律服务内容。

4.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4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5乙方对甲方案件应单独立卷,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实物或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及工作费用

1、法律服务费

针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工作量和争议事项复杂程度,按如下方式分三个阶段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1)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 200,000);

(2)争议事项经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壹伍万元整(RMB150,000);

(3)争议事项经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两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三阶段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壹伍万元整(RMB150,000);

2、工作费用

(1)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时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向该部门直接支付;

(2)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时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等实际费用,不包括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服务费之内,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乙方对在提供专项服务过程中,通过甲方提交资料、口头陈述等知悉的与甲方或者争议事项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6.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由保密信息权利人向不特定的

公众公开的信息;

(2)由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3)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

(4)保密信息权利人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

6.3 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直接和/或间接采取披露、泄露、转让、许可或其他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若根据有关法律、司法或行政程序,需要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在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应配合甲方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以依法避免或限制对保密信息的披露。

6.4保密信息部分公开,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因乙方人员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7.3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的要求提供的法律服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30天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8.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在提出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0.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 请各方授权代表在签字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请同时加盖骑缝章。

甲方: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xx律师事务所(章)

授权代表:

签字:

20xx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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